相信大家平时在看招股书或者股评的时候,经常能看到“视乎发售量调整权而定”或者“视乎超额配股权行使与否而定”这样的字样。那么这两个权利有什么意义以及是怎么来的呢?账号菌今天就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 一,超额配股权 首先来看超额配股权(over-allotment option ),中文又称超额超额配售权、超额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股权首现于1963年的美国,当时,一家名为“绿鞋制造公司”的企业进行IPO,招股时注明了“承销商有权利额外增发一定股份”的项目。后来,这个机制被越来越多的应用于IPO中,固超额配股权又被称之为“绿鞋机制”。 那么这个绿鞋机制有什么意义呢?首先,承销商包销股票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股票销售状况不佳承销商则可能不得不自己买下剩余所有股票。而绿鞋机制则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承销商的风险,例如: ——当股票销售状况好,承销商可以售出额外股票,之后行使超额配股权令公司额外发行新股票,承销商亦可获得额外佣金; ——当股票销售状况不好,承销商可以选择不售出额外股票。 那么超额配股权的出现对拟上市公司有积极意义么?答案是肯定的。首先,通过超额配股权,上市公司可以扩大集资规模,以补充自己运营资金。其次,通过超额配股权,可以实现稳定上市以后的证券价格,这就涉及到了另一个机制:稳定价格行动。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W章 《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稳定价格操作人"可以以"分配为数多于最初要约的数目的有关证券"等手段从而“防止任何有关证券的市场价格下调”。 在IPO的实际操作中,稳定价格操作人一般是排名第一的承销商,在上市之前往往会和大股东签订一份“借股协议”,即从大股东那里借一部分股票来,数量一般与超额配股权相等,并同时买入相应的超额配股权。在招股期间,承销商往往会通过国际配售超额出售一部分股票,上市之后: ——当二级市场股价高于招股价,承销商便会行使超额配股权,要求公司向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