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最新发布

见习记者 郭玟君

未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可能会进一步提升对香港的期货持牌人的风控要求,以应对金融及商品市场的极端波动。

2022年11月25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建议的的咨询文件》(以下简称《咨询文件》),就适用于持牌期货经纪行的建议风险管理指引展开咨询。

咨询期截至2023年1月31日。香港证监会将会考虑在咨询期结束前接获的所有意见书,然后才就有关建议作最后定稿。当有关建议定案后,香港证监会便会一并发表咨询总结文件及指引的最后定稿。

证监会副行政总裁兼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女士表示:“近期金融及商品期货市场的震荡,凸显了期货经纪行在市况波动情况下所面对的挑战。建议的风险管理指引旨在为期货经纪行提供适时的指导,以协助它们更妥善地管理与其业务有关的风险。”

主要内容:建议期货经纪行

须设定更为审慎的风险管理措施

香港证监会建议根据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9条发出关于期货经纪行交易活动的风险管理指引,以补充现有的风险管理规定。《适用于从事期货合约交易的持牌人的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建议指引》”)将适用于所有获发牌进行第2类受规管活动(期货合约交易)的持牌法团(期货经纪行),不论它们所从事的是金融还是商品期货交易。

《建议指引》主要包括有关监控及管理期货交易活动所产生的主要风险的定性规定。主要建议包括要求期货经纪行须设定审慎的客户风险限额,及遵从有关商品期货的额外规定。期货经纪行亦须对执行或结算代理人进行尽职审查复核,更妥善地保障客户资产,及就在香港以外地方的期货市场进行买卖及处理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客户资产设有监控措施。

此外,如客户曾在过去30个历日内两次未能于清缴限期或之前清缴追缴保证金而无合理辩解,期货经纪行将须坚持收取任何未清缴的追缴保证金,及在适用的情况下,遵循其有关强制平仓的内部政策。期货经纪行亦须设定优惠保证金待遇的门坎。

大部分规定都包含了业界的现有风险管理作业手法,或阐释实际上如何应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的现有规定。

发布背景:

多次极端市场波动暴露诸多风险

《咨询文件》列举了过去两年,金融及商品期货市场经历的几次极端市场波动,令期货经纪行及其客户出现风险的案例。

【案例一】2020年3月16日,随着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的爆发,恒指波幅指数收报64.8,创下该指数自2011年2月推出以来的新高。进入2022年,市场因对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美国收紧货币政策,疫情的变化及地缘政治局势紧张的忧虑而继续大幅波动。恒生指数在2022年3月15日收报18,415点,是五年来的低位。2022年3月17日,恒生指数在中午时段飊升了约5.8%。当天上午,一家大型期货经纪行无法在限期之前履行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追收的强制即日变价调整及按金,原因是与该期货经纪行有关连的固有客户建立了大额的反向仓盘,令结算所对该期货经纪行施加的保证金规定突然急升。

【案例二】2020年3月9、12、16及18日,标准普尔500指数(标普500指数)暴跌,触发市场熔断机制。极端的波幅据报是因为对新冠疫情爆发及油价下跌的忧虑等所导致。

【案例三】2020年4月,西德州中级轻原油期货合约(WTI合约)在纽约商品交易所以负数价格交易。在该合约到期前的一天,即月(2020年5月)WTI期货合约的价格跌至负数,是该合约37年历史以来的首次。这次极端波幅据报是因为对没有足够的实体仓储设施以便按合约以现货交收,及新冠疫情期间能源需求疲弱的忧虑等所导致。

【案例四】2022年3月8日,伦敦金属交易所三个月镍标准合约的价格突然急升,伦敦金属交易所史无前例地暂停及取消了镍合约的交易。这次极端波幅据报是对镍供应短缺的忧虑等原因所导致。

媒体对部分上述事件甚表关注,纷纷大字标题报道某些期货投资者和他们的经纪行受到了重创。当香港证监会跟进期货经纪行所受到的影响时,发现期货经纪行有部分客户蒙受了损失,及未能清缴追缴保证金。一些期货经纪行受到严重影响,并需要紧急资金或财政援助以防止违反它们对结算所负有的责任,或确保符合《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

《咨询文件》十七问

《咨询文件》邀请市场参与者及相关人士于2023年1月31日或之前,就《咨询文件》讨论的各项建议提交书面意见,或评论可能对这些建议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宜。《咨询文件》提出了以下17个问题。

【问题1】你是否赞同应就期货业务所涉及的每项重大风险而指定一名负责人员或一名核心职能主管管理该风险?

【问题2】你是否赞同期货经纪行在了解商品期货产品的相关商品市场的性质及风险时,应考虑《建议指引》所列因素?如否,请加以说明。

【问题3】你是否赞同将客户风险限额纳入期货经纪行的风险管理系统、交易指示管理系统或交易平台之内,能令期货经纪行得以更妥善地管理其因客户交易而承担的风险?

【问题4】你是否赞同适用于期货经纪行的联属客户(即本身是被香港或某订明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规管或监督的集团实体)的替代规定,将有助期货经纪行管理其就该等客户的交易活动而承担的风险?如否,请提供理据及替代方案。

【问题5】你是否赞同如某客户曾在过去30个历日内两次未能于清缴限期或之前清缴追缴保证金而无合理辩解,便不应就适用于该客户的追缴保证金或强制平仓安排作出宽免?如否,你会提议哪些不同的门坎。

【问题6】你是否赞同将期货经纪行就优惠保证金待遇而承担的风险限于速动资金盈余或可用资金当中较高者的10%,是适当做法?如否,你对有关限额有何提议?请说明理由。

【问题7】你是否赞同在计算客户保证金短欠数额总和时,应排除在某期货市场跨越午夜的交易时段内所进行的期货合约买卖?如否,请说明理由。

【问题8】你是否赞同期货经纪行应对执行或结算代理人进行尽职审查复核,并设立一名后备代理人?如否,请说明理由。

【问题9】你是否赞同,期货经纪行应将其自身的资金存入在执行或结算代理人或结算所开立的综合账户或指定的信托银行账户内,以弥补因以其他客户的资产抵销某些客户的超蚀款项而产生的客户资产短欠数额?

【问题10】你是否赞同在某单一海外执行或结算代理人持有的客户保证金溢差的金额不应超逾期货经纪行在其最近期的每月财务申报表中申报的速动资金盈余?如否,你对有关限额有何提议?

【问题11】你是否赞同期货经纪行在提供优惠保证金待遇予任何客户的情况下至少每日进行一次压力测试,并在其他情况下至少每周进行一次,以及在市况波动时都应该进行压力测试?

【问题12】你是否赞同对于没有设计压力情境的产品,《咨询文件》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替代方法,期货经纪行可据此选择采用《咨询文件》所列假设,以进行简化的压力测试,作为用来估算客户及自营账户的预计亏损的替代方法?如否,请提供理据及任何替代提议。

【问题13】你是否赞同根据《咨询文件》的描述,厘定就个别客户或关连客户组别所承担的集中风险是否过高而设立的门坎?如否,请提供理据及任何替代提议。

【问题14】你是否赞同根据《咨询文件》描述的情境,评估期货经纪行对客户账户的预计超蚀款项和自营买卖的预计亏损的承受能力?如否,请提供理据及任何替代提议。

【问题15】如期货经纪行依赖在集团层面进行的压力测试,你预期它们在遵守《建议指引》相关条款(包括应证监会要求提交压力测试报告)时会否有任何困难?如有,请解释有什么困难及提出替代提议。

【问题16】你认为就《建议指引》部分修订的规定提供九个月的过渡期是否适当?如否,适当的过渡期应为多久?请说明理由。

【问题17】你认为就《建议指引》的所有其他规定提供三个月的过渡期是否适当?如否,适当的过渡期应为多久?请说明理由。

编辑:舰长

版权声明

《中国基金报》对本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上述内容仅代表发帖人个人观点,不构成本平台的任何投资建议。

举报

评论5

  • 推荐
  • 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