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引导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提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自主决策空间,银保监会于7月17日发布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引导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
这是继最近一次国常会指出取消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后,对险资运用的监管进一步优化。《通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设置差异化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监管比例;二是强化对重点公司的监管;三是增加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四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审慎投资和稳健投资。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保险业的监管要坚持市场化改革。在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将资金运用的自主决策权交给保险公司,相应风险和责任也由保险公司自主判断并自行承担。
明确八档监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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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设置了差异化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监管比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明确八档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最高可到占上季末总资产的45%。主要考虑是在差异化监管基础上,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投资权,提高监管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0%以上(含此数,下同)但不足1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0%以上但不足2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以上但不足2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50%以上但不足3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5%;
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00%以上但不足3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0%;
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50%以上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5%。
一位保险资管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从实际来看需要调降规模的公司数量并不多,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原本就没有用足监管的限额。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投研能力不强,大部分还是通过购买公募基金间接持有权益类资产。近年来权益类资产波动较大,保险公司对风险有天然的厌恶。此外,中小型保险公司保单成本较高,利润较低,投资权益类资产风险承受能力较低。
《通知》发布后,部分保险公司需要执行较低的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从这些公司现有资产配置看,实际涉及调降规模的公司数量并不多。对于少数需要调降投资规模的保险公司,《通知》设置了较为灵活的过渡期安排。
一是现有投资超过规定配置比例的,应当在12个月内逐步调整到位;超过集中度比例的,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但无需卖出。
二是对处于风险处置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综合考虑公司实际和外部环境,按照“一司一策”的原则,制定更为稳妥的比例调整和过渡期安排方案,平稳有序处理。
此外,《通知》还规定,因偿付能力大幅下降、监管处罚、突发事件、市场变化等情况导致超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调整至满足监管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调整时间。总体来看,《通知》综合考虑不同情况,均设置了相对较长的过渡期,避免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积极探索建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分类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投资实行差异化监管比例,分为不同监管比例档次,改变以往监管政策“一刀切”和“差公司生病、好公司跟着吃药”的情况。
“《通知》发布后,保险公司的自主运作空间将得以加大,配置权益类资产的弹性和灵活性不断增强,最高可占到上季末总资产的45%。总体来看,《通知》可以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带来更多资本性资金,对市场的影响是积极正面的”,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强化对重点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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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防范风险角度出发,《通知》“点名”了以下几类公司,监管将保持重点关注。
一是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保险公司,不得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
二是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的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受到处罚的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不得超过15%。
三是对于被动原因造成超过监管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遵循审慎监管原则,加强保险公司特别是风险公司和重点公司的监管,综合运用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风险因子、集中度等指标,结合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结果,加强保险公司特别是风险公司和重点公司的监管,切实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险资投资上市公司不得超总股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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