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哪儿子公司通过高票价赚取差价,应大力治理平台机票差价乱象
去哪儿资料图。
去哪儿子公司通过高票价赚取差价,应大力治理平台机票差价乱象
樊博
陈晓(化名)最近在互联网法院起诉了去哪儿,要求去哪儿对自己购买的机票退一赔三。
陈晓并非个案,去哪儿正被机票差价的投诉困扰,在黑猫投诉上,以“去哪儿 机票差价”为关键词搜索,可以搜索到5923条投诉。
这一投诉量远超同行,“携程 机票差价”有3073条,“同程 机票差价”有1573条,“飞猪 机票差价”有2963条。
机票价差已经成了去哪儿网不得不去解决的问题。
旅行套餐的套路
今年10月9日,陈晓在去哪儿购买了一张10月15日从沈阳飞往太原的长龙航空机票,一共花费330元。到了11月初,他在航旅纵横(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信息咨询平台)上查询这趟行程时却发现,这张机票包含燃油、机建的价格是70元,机票本身的价格为0元。
陈晓航旅纵横截图
他便从去哪儿与长龙航空分别开了这趟行程的发票,其中去哪儿开的发票中,销售方显示为”“重庆趣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项目为“经纪代理服务”机票款,金额共330元。而长龙航空所开的发票,销售方为浙江长龙航空有限公司,项目为燃油附加以及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费用,共70元。奇怪的是,陈晓这一次330元经济行为,却分别从两个主体开出了共400元的发票。
陈晓要求退一赔三的依据来自民航局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要求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向旅客额外加收客票价格以外的任何服务费,不得通过恶意篡改航空运输企业按规定公布的客票价格及适用条件、捆绑销售等违规手段,侵害消费者和航空运输企业权益。对销售代理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陈晓向去哪儿反映之后,去哪儿提出可以退还差价,陈晓拒绝了,他想按照他付的价格退一赔三,但这样的难度比较大。
他在去哪儿的账单明细显示,330元付款的构成为,292元的旅行套餐(含机票和旅行券)、50元基建费用、20元燃油费用,再加上32元的优惠。
陈晓去哪儿订单截图
旅行套餐这种形式,规避了民航局的规定,因为代理商售卖的不仅仅是机票,还包括旅行券,因此并不能直接与机票出票价格进行对比。而这份套餐中包含的其他项目包括度假券*1、购物享免税价*1、接送机满减券*1、8.5折租车券*1四项服务。
陈晓去哪儿订单截图
裁判文书网今年曾公布过一个类似的案例。
一位消费者称在去哪儿购买了两张从海口飞往上海的机票,购买金额为每张800元,但航旅纵横上显示的价格为569元,该消费者声称自己从未勾选特惠套餐,该机票套餐系商家捆绑销售,且从未使用套餐中的优惠券。
去哪儿网对此的回应共两条,一、去哪儿网是电子商务平台,并非该机票的销售主体,销售方为“四川去哪儿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且去哪儿网以蓝色文字链接披露了销售方的信息,尽到了告知义务。二、去哪儿网作为电商平台,尽到了告知义务,去哪儿网称在消费者购买时,用明亮黄色字体或黑色加醋字体提示了该订单是旅行套餐。消费者在购买前应该对商品的信息认真查阅。且消费者在购买前有其他产品可选择,对是否购买该旅行套餐有自主权。
最终消费者败诉。法院对此的判决称,去哪儿多次以明亮黄色标签或者黑色加粗字体显著提示涉案订单是旅行套餐产品,并且也显著告知了涉案订单包含的旅行权益内容,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尽到了告知义务。且消费者在预订页面,除旅行套餐以外,也有其他商品可以选择,原告对于是否预订旅行套餐产品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预订机票时对商品信息认真查阅。
若是去哪儿网仅仅作为平台来说,的确尽到了告知义务。但重庆趣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四川去哪儿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却不仅仅是去哪儿网上的机票代理商。
根据天眼查的信息,两家的控股股东同为北京嘉信浩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而北京嘉信浩宇远又是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去哪儿网的运营主体。
天眼查截图
换言之,这两个案例中,向消费者售卖旅行套餐的,是去哪儿自己。
去哪儿也赚取消费者机票差价
尽管旅行套餐的存在让去哪儿的机票售卖有一种“套路感”,但从形式上来说,去哪儿网或许并无差错。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另一案例,则表明去哪儿网亲自参与了赚差价的过程。
根据该裁判文书公布的细节,2023年9月,卢某在去哪儿APP上,购买了2023年9月中旬从青岛到长沙的机票,包含基建燃油共花费585元,但机票行程单却显示该机票包含基建燃油的价格为428元。
去哪儿对此共5条回应。
1、去哪儿网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前展示了机票出票代理商信息、网络服务合同等信息,尽到了电子商务平台信息披露义务,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去哪儿网为消费者提供了稳定的网络平台服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存有欺诈的主观故意。
3、去哪儿网为涉案电商平台经营者,并未销售者,涉案订单价格非去哪儿网制定,去哪儿网并非适格的赔偿主体。
4、去哪儿网在该案件立案前不久已经向消费者退一赔三。
5、机票价格受供需关系、查询预订比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价格实时变动的情形,而出票代理方发布在去哪儿平台上的机票价格具有一定滞后性(先发布价格再接受用户预订,然后通过分销系统查询、录入用户信息并完成预订),即使出票代理方也未能提前预测最终出票的准确价格,更不用说答辩人并未参与出票交易,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无法对机票价格做出干预。
尽管该消费者购买的机票的确低于行程单上的价格,该消费者仍然被判败诉。
法院认为,去哪儿网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已向消费者提供机票出票方的身份信息,同时,去哪儿网保障消费者正常订购机票、付款、查看航程信息,并为消费者提供了实际出票方的信息。去哪儿网并非出票方,即使存在出票价格错误的情况,亦非责任主体,现有证据亦未显示去哪儿网存在欺诈或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起案例中,去哪儿向法院出示了这张机票的出票方,为上海千里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天眼查信息显示,上海千里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为北京趣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正是去哪儿的主体。
天眼查截图按照去哪儿的说法,去哪儿网只是向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千里马网络在这笔订单中赚取的差价,去哪儿不知情,也与去哪儿无关。
事实上,去哪儿在过去十年间,因为机票价格差的问题,频繁地被消费者质疑,但去哪儿往往称是其代理商违规出票。但这份判决书却表明,去哪儿本身也参与了赚取机票差价的行为。
去哪儿有治理机票差价的能力
在上述案例中,去哪儿称,包括机票价格在内的航班数据信息由航空公司通过机票分销系统(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eterm软件)提供给出票代理商,机票价格受供需关系、查询预订比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价格实时变动的情形,而出票代理方发布在被告平台上的机票价格具有一定滞后性。
这种说法只能解释为何消费者支付的价格比实际价格高,并不能解释为何在消费者出票之后,去哪儿为何无法察觉这其中存在的差价。
自从2012年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推出航旅纵横以来,消费者在国内航班的信息差逐渐被消除,现在消费者可以很轻松地通过航旅纵横查询自己所订购的国内机票的出票价格,许多通过去哪儿订票的用户,正是通过航旅纵横发现自己支付的价格高于机票出票价。
对于去哪儿而言,与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监测用户的实际花费与出票价的差,技术上并不难。
去哪儿应该做这个尝试,因为大量的机票价格差投诉案例,损害了去哪儿的形象。而通过实际出票价还能解决里程票与积分票这一明显的欺诈行为,去哪儿何乐而不为呢?
来源:YOUNG财经 漾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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