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办法出台:扩大收购范围,可开展咨询顾问业务
不良资产处置风口再吹暖风。
金融监管总局近期制定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查看全文请点击本文底部左下角“阅读原文”)。
目前妥善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是当前金融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监管政策及行业关注的焦点。
尤其是自2021年1月启动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以来,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机构、账户持续扩容,业务规模大幅攀升。而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则是我国金融体系风险出清的重要渠道。
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办法》出台的背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中指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以来,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立足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围绕化解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风险等方面发挥专业特长,有效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考虑到当前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为与相关政策做好衔接,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收购范围,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该《办法》。
值得指出的是,《办法》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允许其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到国家政策方针重点支持领域。
政策还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明确了不良资产收购的标准,引导这些机构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的作用。
此外,《办法》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开展咨询顾问等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当下,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对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服务存在需求,为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专业知识、人才队伍、处置经验等方面的比较竞争优势,《办法》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开展围绕不良资产主业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高附加值业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提高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质效。
可以看到,新规不仅拓宽了收购范围,也提高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服务能力和资本配置效率。这样一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增强其在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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