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少了点
环球视野,深度视角
各位亲爱的股东们,大家早上好中午好晚上好。
2024年10月10日,国家药监局挂出了一份文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国家药监局开始对《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这份文件,我愿称之为中国版药品、医疗器械领域的“吹哨人保护法”
全文我放后面了,需要原文的可以自行下载下。
这里面,一个比较抓眼球的是每一起举报案件奖励金额上限规定为100万元。
目前获悉的一些声音主要分成以下3类:
第一类,担心奖励举报人会带来相互揭发,把人心搞坏;
第二类,举报奖励过少,风险收益不抵;
第三类,缺乏明确保护举报人机制,难以推行。
我们逐个来看。
#01
并不新鲜
首先,奖励举报人这个事情并不新鲜。
只是,100万这个金额是比较高的。
此前根据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梳理,各领域举报奖励金额如下:
不仅是药品,其他领域也早就有举报人制度。
人心要坏,那是早就坏了。
然而,我们在这些领域也并没有看到类似的情况。
并且,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不能诬告,否则要送进去。
你看,既要面对企业的压力,还要面对法律风险。
你要是乱来,自然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这自然而然引出下一个话题。
#02
风险收益比合理?
这100万单从数字上来说是很诱人的。
但是,就个人意见而言这个奖励是不够的。
理由有三个。
首先,举报人要承担来自企业的强大压力。
相较于企业,举报人作为个体是弱小的,企业存在掩盖违法事实的动机和能力。
一旦强力机关短时间内无法查证违法事实,给举报人带来的风险是无法估量的。
第二,举报人面临“行业公敌”的窘境。
一旦行业获悉举报人身份,极有可能面临举报人自绝于整个行业的窘境。
第三,举报人面临“受害人”责难的可能。
假如被举报企业被罚倒闭或者造成其他从业者受到损失的,这些“受害人”很可能迁怒于举报人而非违法主体。
因此,综合以上几点,个人认为,100万这个数字实在是少了点。
我们要让举报人能够有足够的获益来补偿以上可能存在的风险。
有人肯定要说,我们不是有保护举报人的规定么?
甚至也包含“企业、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这昂的条款,还不够吗?
#03
还不够
我们参考下美帝。
美帝对于“吹哨人”的规定也比较零散,比较重要的几部法律包括False Claims Act法案(FCA)、Sarbanes Oxley Act法案、Dodd-Frank Act法案、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法案(只针对联邦政府雇员)等。
里面对吹哨人的保护可是一点都不少,另外,许多州都有自己的FCA版本,以保护举报人并且有保护人遭受报复的救济机制。
然而事实上,发生在医疗领域的举报事件并不多,且大部分都是针对大公司。
比如,2009年美国制药巨头辉瑞公司因采用故意夸大药品使用范围、邀请医生打高尔夫球、按摩、度假等不当手段推销13种药物,被美国司法部查处,辉瑞公司支付23亿美元的罚款。
6名举报人获得1.2亿美元奖励,注意,这是在2009年。
2012年7月,世界制药业巨擘葛兰素史克公司(GSK)前雇员切利·艾卡德举报葛兰素史克公司违反药物生产安全标准,故意销售不纯的药物。
结果,葛兰素史克公司被罚款7.5亿美元,其中9600万美元支付给艾卡德作为举报奖金。
这里面并不是说只有大公司才违法,是因为暗含着两个层面的意思:
第一,不相信各种救济方式,而是给予举报人充沛的经济利益。
第二,只有大公司才给的出足够多的经济利益。
哦对了,FCA一般给予举报人的奖励大约是16%。
这基本上是给大公司上了紧箍咒,小公司不值得被举报。
这也符合一般的情况,比如大公司违法造成的影响更大、更糟糕。
#04
最后-总结
所以,综上我们认为:
第一,对于举报人的奖励早已有之,且有反诬告规定不会产生恶性揭发、诬告情况;
第二,100万的奖励并不能覆盖举报人可能承担的风险;
第三,对举报人最好的保护就是让他免除后顾之忧,获得充沛的经济收益。
最后,全文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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