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看这篇就够啦!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兴起,金融交易的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合同日益广泛的应用,带给消费者不同于传统金融全新体验外,也带来了各种风险和法律问题。此类案件涉及的借款合同签订、履行都通过网络以电子签名方式完成,电子签名是电子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在合同各方对于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证据效力意见不一致时,法院如何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进行原件判断以及对电子签名进行可靠性审查呢?
案情回顾:姜某与某银行在手机银行APP上签订了《某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姜某向某银行借款96228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用途为消费。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向姜某发放贷款96228元,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姜某还款13次后,因未再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款,2021年3月银行起诉至黄陂法院,要求姜某提前偿还所欠全部借款本金66157.34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6944.54元。姜某辩称,双方之间没有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因为某银行提交的借款合同落款处借款人的名字系打印的楷体,不是其本人手写签名,故某银行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2021年4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认为, 电子签名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签名,电子合同数字签名的外观形式包含文本式,即数字签名外观是一组无个体特征的通用字体文字,例如楷体、隶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某银行向本院提交的CFCA出具的《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通过电子签名数据信息、时间戳、验证的PDF文档及其哈希值,验证了案涉借款合同自应用本签名以来,文档未被修改。据此,法院确认案涉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并认定银行提交的《某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上的签名为姜某的电子签名,依法确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此外,本案案涉借款也按合同约定发放至签订合同中指定的账户,截止2020年03月07日姜某通过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予以归还借款本金30075.66元、借款利息6882.85元。某银行提交的证据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可以认定其已向姜某本人发放了案涉借款,法院依法判决姜某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后姜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解释
法院判断姜某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认定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证据效力,那何为电子签名呢?电子签名的表现形式是怎样呢?用电子签名合法有效吗?如何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进行原件判断以及对电子签名进行可靠性审查?
1.什么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这个是相对在纸上留下签名,就是用在各种PC、手机、平板上的各种形式的自己的记号。比较常见的用手写板签个名保存成图片,作为水印附加在word或者PDF文档上。《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比如电子合同、电子邮件等。在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电子签名形式签署的《借款合同》即为数据电文。
2.电子签名有哪几种常见的形式?电子签名主要有三种常见的形式,一种是附着于电子文件的手写签名的数字化图像,包括采用生物笔记辨别法所形成的图像,数字签名的外观形式可分为:隐含式(数字签名外观无任何文字、图形等可见标记,即数字签名是不可见的);文本式(数字签名外观是一组无个体特征的通用字体文字,例如楷体、隶书等);图形/图像式(数字签名外观是有个体特征的手写签名文字构成的图形或印章图像)。从外观形式上看,图形/图像式数字签名更接近人的手写签名或印章,因此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第二种是向收件人发出的证实发送人身份的密码、计算机口令;最后一种是采用特定生物技术识别的工具,如指纹。目前在开放网络中被广泛使用的电子签名以数字签字为主,本案分析探讨的电子签名也指的是数字签名。
3.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要不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均可约定使用电子签名订立合同。本案中的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并不属于法律禁止范围,所以以电子签名形式签署借款合同具有合法性。《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也未具体指定必须确立哪一种电子签名技术,而只是对可靠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机构所需达到的条件做出要求。只要当事人未事先反对或拒绝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就可以通过各方实际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行为来确认当事人已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各方通过电子签名形式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能仅因采电子签名形式而否定文书的效力,该条款确认以电子签名形式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即对于使用电子签名的约定并非必须以传统手写签名形式做出。
4. 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原件判断和可靠性审查。数据电文是在云端的服务器上产生、传输和存储,虽然寻找确切存储服务器并调取原始数据电文并非难事,但是调取原始数据电文之后如何向法院展示,法院又该如何判断展示的数据电文为原始数据电文,才是判断合同原件的关键难题。202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和确认的电子数据,法院可确认其真实性。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并提高了法院审查证据原件的效率。
只有可靠电子签名才具有和传统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需审查某银行提交的电子签名是否为可靠电子签名。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鉴别可靠电子签名的方法和途径,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就是电子认证机构颁发证书。电子签名的制作过程都需通过颁发证书来实现,电子认证机构须获得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法院可通过工信部网站予以查询确认。如果案件中涉及的电子签名是由电子认证机构颁发证书,法院即可初步认定该电子签名系可靠电子签名。本案的电子签名由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具备中国工业和信息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等资质)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作出《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在本案中,某银行与姜某签署《金融借款合同》,通过审查出借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电子借款合同前,完成的身份证OCR校验、联网核查、手机号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其提交的中立第三方平台公司出具的《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通过电子签名数据信息、时间戳、验证的PDF文档及其哈希值,经验证案涉借款合同自应用本签名以来,文档未被修改,据此确认案涉借款合同和电子签名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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