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行网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2020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二是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三是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四是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家合格投资者委托多家境内托管人,并实施主报告人制度。五是完善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风险及投资风险管理要求。六是人民银行、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金管理规定》)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内共收到14家机构73条意见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和建议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表述与证监会拟发布的投资管理新规保持一致。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将《资金管理规定》中涉及“证券投资”的表述全部修改为“证券期货投资”;已将合格投资者开展衍生品交易的范围明确为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对冲和符合规定的金融衍生品品种。
二、建议明确“不得跨币种套利”的具体含义。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资金管理规定》中明确“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外币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转换。
三、建议压实合格投资者的告知责任,将涉及托管人向人民银行、外汇局报送信息,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登记等内容,统一明确为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向人民银行、外汇局报送或申请。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资金管理规定》中将涉及信息报送、登记等内容修改为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向人民银行、外汇局报送或申请。同时明确,合格投资者有义务配合托管人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义务。
四、基于审计和完税需要,合格投资者被中国证监会注销业务许可后,其后续资产变现和关闭账户的操作不一定能在一个月内完成。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资金管理规定》中将合格投资者被注销业务许可后,后续资产变现和账户关闭的操作时间定为“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
五、将合格投资者开立衍生品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的要求由“必须”改为“可以”。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资金管理规定》中予以明确。
六、实际操作中托管人难以有效核算并实时监控合格投资者的境内人民币资产,建议不将此项作为处罚依据。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删除“未按规定核算并监控合格投资者境内人民币资产”的表述。
七、建议就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的部分中文表述提供英文翻译。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就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相关内容补充英文翻译。
八、建议将“第三方服务费”、“外汇衍生品结算资金”等列入账户收支范围。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外币专用账户收支范围中增加“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第三方服务费”属于“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支出”。
九、建议明确《资金管理规定》发布后存量和增量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人制度,外汇登记和后续信息报送等应如何操作。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因涉及具体操作细节,将发布相关政策问答予以明确。
十、建议明确完税承诺函需包含的内容和要素。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资金管理规定》中明确完税承诺函应包含的核心内容,对于具体操作细节,将发布相关政策问答予以明确。
十一、建议明确在操作中如何把握衍生品头寸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以保证实需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因涉及具体操作细节,将发布相关政策问答予以明确。
十二、建议明确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履行哪些义务。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因涉及具体操作细节,将发布政策问答予以明确。
十三、建议合格投资者清盘时的资金汇出参照盈利汇出管理。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鉴于合格投资者清盘与累计盈利汇出存在本质区别,目前对于需汇出本金的清盘仍有必要履行不同的资金汇出程序。
此外,部分机构还建议参照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模式,对合格投资者账户管理进行改革,并逐步拉平合格投资者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模式等。考虑到合格投资者可投资范围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存在显著差异,且涉及资金账户全流程改造等问题,暂未采纳,未来将视《资金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情况,统筹考虑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和外汇管理改革进展等,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其他意见主要涉及文字表述和顺序调整等,我们已充分吸收。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资金管理规定》的发布及实施工作,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金融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政策问答
1、新规实施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人制度?
答:对于原仅拥有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如有调整的,应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已经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应在新规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家托管人为主报告人,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合格投资者应协助新的主报告人做好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信息报送等衔接工作。相关登记无需到现场办理,主报告人可选择将登记所需材料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新规实施后,原QFII投资者汇入人民币,或原RQFII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在新开立资金账户前,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
答:新规实施后,对于仅拥有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或仅拥有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无需重复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托管人可沿用该合格投资者原有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按新规要求为其开立相应的账户、办理资金汇兑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对于已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其产品或业务编码的使用沿用原来方式。
3、合格投资者应如何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以确保操作中满足实需交易原则?
答: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自然月初5个工作日内,根据其上月末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的最新规模,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告知主报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对手方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或总头寸,主报告人应监督该合格投资者在境内的整体衍生品头寸满足实需交易原则。
4、合格投资者出具完税承诺函汇出累计收益时,应包含哪些要素?托管人在收到完税承诺函为其办理收益汇出时具体如何操作?
答:合格投资者使用完税承诺函汇出的收益,须是已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累计盈利。合格投资者可选择在每次汇出收益前,向为其办理汇出业务的一家托管人提供当次拟汇出部分的完税承诺函;亦可选择就一段时期内(以下简称“有效期”)尚可汇出的累计盈利,向该托管人提供一次性的完税承诺函。不论选择哪种承诺方式汇出收益,每份完税承诺函仅可对应一家托管人。
若合格投资者提供一次性完税承诺函,需明确在有效期内拟通过该托管人汇出的累计盈利金额。该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后续盈利资金汇出时,需对每笔汇出金额与承诺函中有效期内对应的累计盈利金额进行比对,保证其所汇出资金不超过完税承诺函所列明的金额。
需明确的是,简化合格投资者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汇出手续不影响其依法依规纳税的义务。
5、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履行哪些义务?
答: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在外汇衍生品合约到期时,托管人应根据合格投资者指令划转外币或人民币至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并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接收结转的人民币或外币。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向外汇局进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的信息报送,相关托管人应协助提供外币账号等信息,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在选择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后,协调相关机构与托管人共享所需信息以满足监管要求及数据报送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