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齐发文!地方上市奖励取消,中介费用彻底变天

活报告
08-20

上周五,三部门齐发文,动静挺大的!

8月16日,财政部、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共同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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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司法部官网

征求意见稿一共19条,提到几个重点角色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发行人(拟上市公司)及地方政府,本文总结了其中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中介机构开启“阶段性收费模式”,不与上市结果挂钩

首先,意见稿表示,中介机构可以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其次,收费安排需在合同及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换一句话说,就是“明文规定”中介机构“干多少活收多少钱”。

一般来说,投行的中介费用中占据大头的是保荐费、承销费,均以上市成功为前提,且募资金额也与费用呈正相关,投行根据募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

现如今采取“不与上市结果挂钩的阶段式收费”,对于中介机构来说,他不必为了收取费用而着急推动项目上市,辅助监管的“看门人”角色会更加突出;

对于发行人来说,在不以上市为条件的情况下,面对阶段性的保荐、审计费用成本,及保荐人的监督作用,发行人对申请IPO上市会更加理性、慎重。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帮助上市公司质量。

此外,意见稿还禁止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四种行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

(一)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二)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

(三)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亮点二:地方政府不允许提供上市奖励

此次意见稿的另一个亮点就是,禁止地方政府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同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近年来,各省市为了鼓励企业上市,招揽上市公司,往往会发放高昂“现金大礼包”来作为扶持。

例如,甘肃省对于成功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机北交所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成本实际支出给予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内蒙古对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在境外(香港、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补。

为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计划,浙江省2017年首次提出了“凤凰行动”计划,并取得显著的成果,2022年该省进一步启动了“凤凰行动”计划2.0。其中,湖州市便针对企业境外上市给予了合计最高16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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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LiveReport大数据

更有广东佛山市高明区上市奖励历史记录,最高可达37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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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LiveReport大数据

“真金白银”的奖励禁止,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企业为了奖励而“盲目冲动”上市,使企业能够更加关注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风向,改善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上市时点;

另一方面,也可以谨防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进入“内卷”状态,陷入恶性竞争。

从以上两个亮点可以看出,政府对于上市企业的要求从“量”转为“质”。

但市场仍然存在另一种声音,是否“上市奖励”的消失会打击企业上市的积极性?“非结果导向性的收费方式”是否会让中介机构竭尽全力帮助企业上市?这些都是业界的疑问。

《规定》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有关细则还需明确出台,最终落地版本还需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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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活报告公众号,ID:live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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