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美上市操作指南#12 谁是主要责任人?怎么做尽职调查?

为什么要做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包括哪些类别?

尽职调查工作的原因要从两个层面说起。

第一个层面,尽职调查是撰写招股书的前期准备工作,招股书的很多章节内容需要依赖尽职调查对事实的查明,比如境内资产的主要情况、股权架构、经营和业务情况、风险、财务情况等;第二个层面,尽职调查也是为了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是美国证券法项下特定责任人免除责任的一个有效抗辩。简单来说,如果招股书对重大事项存在虚假陈述或遗漏,发行人、董事、高管以及承销商需要承担责任。当然发行人的责任是绝对的,是没有抗辩理由的,但是董事高管以及承销商有尽职调查的抗辩理由,即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尽职调查义务,这些主体是可以免责的。

尽职调查从广义上包括业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各个尽职调查的侧重点不同。其中,业务尽职调查主要由承销商牵头,法律尽职调查主要由律师主导,而财务尽职调查通常由审计师牵头来做。

业务尽职调查一方面与股票发行和定价相关,简单来说,承销商需要了解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和经营状况,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发行人的财务表现对其进行估值,对股票进行定价。此外,在业务尽职调查中需要查明发行人的业务和运营数据,确保招股书相关数据披露的完整和准确。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行人底层资产的合法有效性,同时确保招股书中关于与中国法和底层资产相关的披露完整和准确。财务尽职调查的目的是确保发行人在招股说中披露的财务数据的完整和准确性。

重点说一下法律尽职调查。

IPO项目中涉及的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境内外律师的工作范围中都会或多或少的涉及到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境外律师更多的侧重于境外主体美国法项下的法律尽职调查,而境内律师更多的侧重于发行人境内主体的中国法项下的法律尽职调查。

中概股公司主营业务和资产主要位于中国境内,所以对境内主体的尽职调查在整个尽职调查工作中非常重要。项目一启动,中国律师会根据境内经营实体的情况出具一份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发给发行人,由发行人按照清单收集文件、回答问题。法律尽职调查清单所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组织文件、重要的业务合同、土地和资产情况、知识产权、人员、税务、环保、财务等各方面的信息。从提供清单的中国律师的角度,他们对发行人的情况并不了解,所以为了最大程度的挖掘信息、不出现遗漏,清单的内容都会尽可能的宽泛、详尽,所以法律尽职调查的清单时常多达数十页。

境内律师的尽职调查需要做得非常细致,需要尽best efforts查明所有可能的法律风险。根据发行人情况不同律师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也有不同。有一些发行人的情况比较简单,那么律师的尽调工作也会相对简单,但如果发行人情况比较复杂,比如其设立年限久远,且下属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在不同城市和区域,那么这时律师的尽调工作就会相对非常复杂。比如某家公司拥有几百家加盟商和直营门店,且分布在不同城市,那么律师不仅需要调阅、查看所有发行人的文件资料,且根据投行的现场抽样访谈的需求,还要参与每一次现场访谈和对合作商、客户等的第三方访谈等。

除了上述最为常规的中国法项下的尽职调查之外,IPO项目中还将伴随着其他专项的尽职调查,比如董事和高管尽职调查、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尽职调查、外国反腐败问题、针对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制裁问题等专项调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这些专项调查有时也会被合并在一起进行或并入到律师的尽职调查清单中。

对董事和高管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与招股书的披露内容相关。美国证监会要求招股书中必须披露董事、高管、重要雇员以及重要股东的信息,比如高管背景履历、与发行人之间是否有关联交易、持股情况等、董事是否符合独立性要求。为了保证这个信息真实准确无遗漏,发行人美国律师会设计调查问卷,然后由各方填写,最后发行人律师根据各方的回答在招股书中作出披露。

Finra尽职调查所涉及的问题不多,最核心的问题是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的费用安排, Finra会要求承销商从发行人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募集资金的特定比例。

美国反腐败问题是美国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即使行贿或者其他腐败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外,但只要发行人在美国发行证券,在美国交易所上市,那么就需要遵守美国证券法律的规定。

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负责更新对某些外国政府、机构和个人的制裁名单,对这些机构和个人进行制裁。被制裁的对象可能是从事恐怖活动的国家或者给恐怖活动提供支持或资助的国家。列入名单的国家政府不是很多,内容也在不断更新变化,可以在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的网站上查到。如果发行人同某些制裁的对象进行了交易,比如销售产品给这些制裁对象,那么律师会对此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当然,即使发行人与制裁对象有过交易,并不一定意味着上市项目就做不了了。通常来说,如果交易额不超过发行人总收入10%,并且无其他“恶劣情节”,那么律师大致会认为不会影响上市项目,但是律师会建议不再继续从事这些交易。如果发行人继续进行这些交易,那么律师将会建议发行人和承销商建立某些机制,确保上市融资的款项不会用于发行人同制裁对象的交易,比如不会用于购买原材料、投资等目的,这类事项通常会非常清楚的披露在招股说明书中。

重点总结:

  1. 尽职调查工作主要有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层面,尽职调查是撰写招股书的前期准备工作,招股书的很多章节内容需要依赖尽职调查对事实的查明。第二个层面,尽职调查也是为了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是美国证券法项下特定责任人免除责任的一个有效抗辩。
  2. 法律尽职调查主要由律师主导。对于法律尽职调查而言,对境内主体的尽职调查在整个尽职调查工作中非常重要。项目一启动,中国律师会根据境内经营实体的情况出具一份非常详尽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由发行人回答。如果发行人情况比较复杂,那么律师不仅需要调阅文件资料,还需要进行现场访谈等。
  3. 除中国法项下的尽职调查,IPO项目中还将伴随着其他专项的尽职调查,比如董事和高管尽职调查、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尽职调查、外国反腐败问题、针对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制裁问题等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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