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我邀请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区块链律师、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郭志浩到科技资本论的直播间,系统讨论了数字藏品的合规问题,并且对政策走向进行了预判。
本文接《数字藏品的合规预判(上):完全去金融化是伪命题吗?文交所是合规之路吗?》,两篇共1.2万字,建议你认真看完,尤其想创业做数字藏品的,这可能是你的保命文章。
郭志浩
数字藏品怎么才能做大?
卢爱芳:关于数字藏品,政策如此不明朗,那些真心想创业做数字藏品的人究竟该怎么办?如何才能不错过这个市场的机会,同时又能保证安全性?
郭志浩:这就涉及NFT未来的发展方向。作为一个在区块链行业泡了多年的律师,我认为数字藏品这个定义就已经把 NFT 这个行业做了极大的限缩,这个名字就不太利于这个行业的发展。
因为 NFT 本身既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商业概念,只是一个技术概念而已。那么把这个技术概念在国内包装成数字藏品,想用数字藏品来规避掉 NFT 本身带来的风险,然后还想获取 NFT带来的收益,我觉得本身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掩耳盗铃。
这种做法肯定有它的局限性,它就做不大。为什么现在数字藏品市场很低迷?因为它本身市场就没那么大,大家非得一窝蜂都挤进来,想把这个市场做大,这不太现实,不符合一个正常的社会运行逻辑。但这么多人涌进来也很正常,为什么又说正常呢?就像百团大战,只有几百家涌入,才会有一两家留下,不然的话永远挑不出那一两家,会死一大片也是正常的。
NFT 行业的发展空间是很大的,只不过数字藏品这个小板块能做的事确实很有限,我个人并不是完全看好数字藏品这么一个小小领域的发展。
卢爱芳:为什么不看好数字藏品的发展?
郭志浩:国内NFT 可以分为三个层级或者说三个版本,数字藏品最多算是 1.0 版本,就是把NFT 这项技术应用在市场里边,这是最狭义的一种方式。
昨天新闻出版署下边那个实验室发的所谓应用参考,把数字藏品定义为数字作品。藏品是可以包含作品的,但是作品包含不了藏品。这就意味着把数字藏品又做了进一步的限缩,市场就更小了。
1.0 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数字藏品不好估价和定价。1.0版本卖的大部分是复制品,单纯的一件复制品,就和以前一幅画、一个手工品一样,在只有一件的情况下,你估一个价去卖不会出太大的问题,因为一件藏品也不至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顶天了是个诈骗。但这种东西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一个买一个愿卖,大概率也不构成诈骗。
但如果大批量地进行数字藏品的发售,它的生产方式、艺术价值就很难估量。你说卖9块9,我觉得铁定没什么问题。但如果卖999或者9999的时候,它凭什么值这么多钱?如果再批量生产一万份、十万份,有的甚至夸张到100万份,你凭什么?这是什么逻辑?它没有任何逻辑,很容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
而且从购买人群的主观心态来讲,绝大部分人不是为了收藏,不是为了自我欣赏,是为了炒作。有多少人买数字藏品是为了收藏一辈子,再给传给子孙后代的?既然是藏品,总得藏几年是吧。有多少是从一块钱涨到一万块,就立马想着要变现的?有谁明明知道它第二天有可能又掉回一块的情况下,在一万的时候还不卖?你是真爱它还是真爱它的价值?绝大部分人关注的还是炒作带来的收益。
在这种情况下,平台是有非法集资的风险。卖9块9的,你很难去告它,因为你去微信里边买个表情包,它也值 9 块9。但是你有 999的价值吗?不见得有。这是最大的一个风险。
NFT 行业如果想发展,最起码要到 2.0 版本。2.0 版本就是有一些权益价值映射在数字藏品里边,它不光是精神层面的需求,还代表一些正儿八经的商业需求。有人说 NFT 的诞生类似卖演唱会门票的思路,一个座位代表一个NFT,因为每一个座位都是不一样的。哪怕是同一排,左边和右边的价值都不一样,它的票价是一样的,价值确实不一样。
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把门票本身做成 NFT 来进行发售呢?门票是限量的,有稀缺性,也存在一些黄牛炒作的问题。当然我不太鼓励炒作,但是它确实和 NFT很契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门票就是这一枚 NFT的底层资产,作为它的底层价值依托,它不是空气。
一幅画发了 1 万份,这一万份复制品是不是空气?从我的角度来看,就是空气藏品。空气藏品就是它没有那个价值,或者它不值这个价格,很容易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么 2.0 就解决了一个底层价值的问题,它的底层价值就放在那,就值这么多钱,只不过用了NFT的方式来更好地实现它的商业变现或者市场需求。
著作权路径其实也可以。著作权有 17 个子项,其中除了人身类的权利,财产性的权利是可以作为权益价值的一个映射。著作权是可以评估价值的,只要好评估,价值就好说,你有价值,在发售的时候,价格和价值可以做一个对应。
可以把这种也归类为2.0,我认为未来NFT 或者数字藏品想进一步的发展,最起码也要做到2.0。1.0风险太大了,而且需求量不会很大。
然后 3.0 版本的NFT,我个人认为是自成体系、可以进行商业自洽的模式,它不是单纯地卖 NFT。有一家平台,我一直认为它做得就挺好,它是社交加 NFT 的模式,卖的不光是 NFT 本身,还在卖社交。当然社交可不可以拿来卖,可能会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但是它的这个思路已经走出了卖 NFT的逻辑,我认为这种方式是可取的。
3.0是很容易实现的一个路径,但是又很难。很容易是说,大家可以找一些存在畸形利益分配的行业,这些行业的利益分配严重不均,严重依赖于一些中心化的节点来进行利益分配,用区块链的思维、 NFT的方式来打破它原有的利益链条,进行一个重构,这是NFT3.0 最容易实现的一个路径。
为什么又说很难?因为找到这样的行业很难,要设计出一套打破它的逻辑更难。但如果NFT3.0能实现,是可以颠覆一个行业的。
我个人认为,不论 1.0 也好,2.0也好,3.0也罢,既然 NFT是从区块链衍生出来的一个概念,为什么不去利用区块链本身的技术价值?
在我看来,区块链最大的价值就是利用去中心化的机制来解决信任成本。区块链是降低了商业体系中的信任成本,我们不再需要去信任一个中心化的超级节点来提供信用担保,不需要这种信用担保来实现它原有的交易模型。
我不需要相信任何人,只需要相信链上的信息,只要链上的合约逻辑可以自洽,合约内容是大家可以接受的。在这种情况下,才把区块链的商业价值发挥到了最大。在这种基础上去做 NFT,这是这个行业最大的价值发挥,而不是单纯地只看到它 token 的一面。它其实不光有 token,还有很多去中心化的价值。
卢爱芳:最近中手游推出了一个平台,它是跟版权链合作的,要求每一个上链的数字藏品必须在版权局获得了版权,而且在卖给用户的时候界定清楚究竟你拥有哪些权益,这算不算是一个比较正规或者说比较可行的一个办法呢?
郭志浩:这叫著作权登记,这个是自主登记的,你不登记你也有著作权,你登记了只不过是获得了官方的一个认可,代表这个著作权在登记机关显示是你的。
中手游要求数字藏品必须有版权局的登记,的确是降低了平台的风险,因为只要看到你有这么一张登记证,至少从书面审查的角度来讲,就认为你拥有这个作品的版权。在售卖藏品给别人转授权的时候,平台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卖。
界定用户的权益就是著作权的映射。单纯作为藏品收藏,你什么权利都没有,你只能在平台上看,截图都是侵犯著作权。你如果想拿去做头像,是不是需要先把它下载下来,下载就是复制的一种,需要复制权。然后你想作为头像再发出去,就会用到信息网和传播权。这是著作权运用的一个过程,也是给客户赋能的一个过程。
第二种是著作权里有一些可以转授权的权利,比如明星演唱了一首歌,产生了著作权,这首歌的首次发行、展览,信息网络传播,他把这个权利转让给你。谁持有这个NFT,谁就可以使用他赋予的这些权利,不需要经过明星本人的同意,做再次的授权。他可以规定你只能自己用,也可以允许你转让这个权利,让其他人来用。它既可以用于个人,也可以用于商业。著作权可以组合不同的模式来进行赋能,这也是NFT对作品进行二次赋能或者说主动赋能的一个方式。
从业各方如何防范风险?
卢爱芳:按照目前市场上的状况,针对平台、发行方、IP 方和投资者,你看到了哪些潜在的风险,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
郭志浩:我们从底层往上看。
从投资者这个角度来讲,最大的风险就是资金风险了,钱投下去就要做好风险的准备,因为有可能归零,或者腰斩。
对于一些搞社区运营的人来说,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一些风险,比如说操纵价格,因为喊单都是搞社区运营的这帮人在做,所以说社区运营如果在直播间注意不要随便去喊单。
还有一个风险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一旦某一天数字藏品的二级交易被认定为非法活动,就像虚拟货币业务活动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那么发布这样的信息就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这是一个刑事罪名。
往上就是数藏平台了。我现在很佩服数藏平台的运营方,单纯开一级市场的,我佩服的是在这个二级市场横行的年代,还能守得住一级市场的底线,挺不容易的。然后开二级市场的我也挺佩服,在这个国家监管政策不明朗,未来甚至可能出现打击政策的情况下,在做二级市场的都是先行先试的先驱。
但有些事倒也没有绝对的错,就像当年马云开支付宝一样,那会儿也没有支付牌照。国家开放二级市场的牌照也不是完全没可能,但我个人认为可能性很低,所以说开二级市场的平台先行先试,这个勇气可嘉。
一级市场最大的风险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只要能解决了这个底层价值的问题,藏品要不就是单价很低,要不就是有合理的价值映射,其实它的风险还是比较低的,只要资质齐全,一级市场没有什么太大的风险。
二级市场的风险就比较多了。首先,有一些开了回购、退款的二级市场还是有非法集资的风险。其次,有一些二级市场,运营团队为了扩大影响力,增加销量或者扩大平台的流量,会在群里引导变现,这种行为涉及开设赌场的。最简单的例子,以前有很多的游戏平台,开设了钻石的这种变现回购,虽然不是直接回购,而是开一个第三方团队联合运营的,既卖又回购,然后又去炒作价格,这就有开设赌场的嫌疑,这种全国有大把的判例。
然后就是非法经营了。二级市场没有拿到合法的牌照,现在还好,毕竟国家还没有出现什么明确的打击政策,但一旦出现这样的打击政策,又没有拿到交易所的牌照,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非法经营。因为交易所是属于专营业务,是必须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牌才可以经营。
另外,一些平台所谓的开盲盒也是有一些争议的,只不过盲盒市场没有引起太大的社会影响,所以除了上海出了一些盲盒的条例,其他地方还没有做明确的规范。正常玩盲盒还好,有一些平台把盲盒这种玩法变相玩成了一些涉赌的游戏。这种情况下,又回到开设赌场的问题了。
再往上就是联盟链这种技术提供方,联盟链有一个帮信的风险,如果平台明确构成犯罪,联盟链又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技术支持,而且这个技术支持又很关键。大家都知道,现在联盟链公司不仅有上链这一项服务,还提供一系列链上玩法的服务。一旦提供了这样的服务,就有可能涉及帮信,这是技术方为项目方提供服务最容易引发的一个风险。
然后再往上就是像文交所这种有国家牌照的主体,但是如果开展的业务活动在审查方面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也可能会产生风险。
卢爱芳:像 IP 方、发行方,会有风险吗?
郭志浩:IP 方可以是发行方,IP 方也不一定是发行方,可以由平台方作为发行方来发行。这是很多平台方和 IP 方博弈的一个点。
很多平台说发行方是你,我只是作为你的工具,提供一个通道,发行利益大头归你,你给我交的其实只是一个服务费、手续费,这样把自己的责任做了最大程度的规避。然后很多 IP 方也比较聪明,它和平台方进行谈判, IP 给你授权,我只做授权,你来发行,发行、售卖都是一体的,我收的只是授权费。
这两种做法,发行方主体有本质上的区别,谁作为发行方、销售方,一旦未来出现风险,发行方是承担责任的第一主体。
卢爱芳:前段时间奈雪的茶发了个奈雪币,而且跟虚拟股票结合,这种玩法合规吗?
郭志浩:虚拟股票这一块,我认为风险很大。但是单纯发奈雪币这件事来讲,其实我个人认为是没什么风险的,因为它和发 Q 币没有太大的区别。发币在国内甚至都不是完全禁止的一件事情,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法律规定说发币是违法的,只有代币发行融资(ICO)是违法的。
所以说,没有什么绝对的合法与否,法规出来之前都处于一个灰色地带。区块链行业截止目前为止也没有很明确的法律规定,说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那自然就是一个灰色地带。但是灰色慢慢是可以变白的,也有可能慢慢变黑的,怎么在黑和白之间做一个平衡,做一个方向的预判,这就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去做长期的判断和把握。
你要搞明白监管在想什么,而不是单纯地想市场在想什么,市场就想挣钱两字,但是监管想的是稳定的挣钱,让大家稳定的富裕,不是让一小部分人割了一大部分人的韭菜,绝对不是这样的,这是一个大的监管逻辑。
卢爱芳:直播间有人问免费转赠合规吗?
郭志浩:我个人认为,免费转赠的风险还是很低的。但并不是绝对没有风险,它的风险在于做数字藏品离不开社区运营,如果社区运营有一些不太到位的情况,有可能会认定为是变相的开放二级市场。
卢爱芳:你前面还提到以后有些项目会出海,出海项目难道就没有任何风险了吗?
郭志浩:全球对于 NFT 行业的监管,有一些国家是明确合法化的,比如日本、新加坡、迪拜;有一些地方是不做表态,但偏向于支持,比如北美、澳洲、欧洲的一些地方,包括中国香港。
国外的整体环境要比国内开放很多,哪怕是完全的金融化,哪怕是完全的炒作,哪怕是完全的资金盘,在有些国家都是合法的。
但我建议,如果想心不虚地留在国内生活,还是尽量在国内做一些合规的项目。毕竟国外合法不代表国内合法,即使你在国外做的事情是合法的,人在中国的情况下,国内还是有管辖权的,因为中国是属人属地双重管辖,你在中国你是中国人我都可以管你。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比如说新加坡合规,不代表新加坡发的牌照可以在全球适用。道理很简单,一个国家发的牌照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表现,只能在这个国家使用,你想在另一个国家使用,那相当于另一个国家承认了这个牌照在他的国家范围内也通行。这种情况不是没有,比如说搞一些联盟、条约,但是很少,特别在虚拟货币、区块链、NFT 、元宇宙这些新兴事物里边签订国际条约的极少。
投资人不要看到哪个项目方说自己在海外哪个地方拿了牌照,就以为在全球都合法了,只是在国内不合法。现在拿某些所谓合法牌照来忽悠国内用户的项目方也挺多的,大家要保持理性的判断和观察。
卢爱芳:最后能不能给数字藏品和web3的创业者,从法律的角度给点建议和忠告?
郭志浩:web 3 其实是一个新事物。不要说 web 3 了,就连web1和 web 2 互联网相关的法律规定都还不是那么全面,全球都一样,因为互联网发展得太快了,法律是滞后的。
在这种情况下,做 web 3 最大的挑战就是合规的。而合规最大的一个挑战其实就是对未来的预判。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现在还没有法律规定,但一旦规定出来,不代表不会去追究既往的责任。比如说去年 924 通知,但对于挖矿行业的打击,924 之前的也要追究。对于web 3 先行先试的这帮先驱们,我个人的直觉判断是二级市场不要轻易去触碰,这一块的风险是大于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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