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神教育商标信息112条,公司被调查中受损股民或可维权

雷达财经
2024-12-27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吴墨 编|深海

12月27日,雷达财经通过查询天眼查获悉,豆神教育有天眼风险信息12776条;参与招投标项目22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112条。

值得关注的是,豆神教育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403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上市后至2024年12月20日之间买入,并在2024年12月20日收盘时继续持有豆神教育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88)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雷达财经注意到,9月27日,豆神教育发布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豆神教育于2024年9月26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窦昕、陈钊、张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4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经查,豆神教育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未及时披露多笔诉讼、仲裁,如未及时披露与张家口智云教育云科技平台运营有限公司、智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等诉讼情况。

二是《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未及时对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三是部分业务收入核算不规范,如个别项目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对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的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窦昕作为公司董事长、时任总裁,陈钊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瑛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豆神教育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豆神教育(300010)$

免责声明:上述内容仅代表发帖人个人观点,不构成本平台的任何投资建议。

精彩评论

我们需要你的真知灼见来填补这片空白
发表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