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丨一视财经 邱邱
编辑 | 高山
祸起萧墙,无论如何都是一种让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最近科技圈的一桩诉讼案为这四个字作了一个生动的注脚!
据媒体公开报道,联想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向英国高等法院起诉了中兴通讯专利侵权,案件编号 HP-2024-000038,目前尚不清楚该索赔的细节。有一种猜测认为,联想此举可能是对中兴通讯先前发起的专利许可要约或诉讼的回应。
据了解,原告联想系齐上阵,涉及联想集团有限公司、联想(美国)有限公司、联想科技(英国)有限公司、摩托罗拉移动有限责任公司、摩托罗拉移动英国有限公司、联想创新有限公司(香港)6家公司,由Kirkland & Ellis律所代理;被告涉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英国)有限公司、努比亚科技有限公司及三家英国经销商Gamegeek有限公司、Livewire Telecom有限公司、EFones.Com有限公司在内的共6家公司。
不过,中兴通讯对此显然感到不解。10月30日,中兴通讯公开回应称,一贯尊重任何企业在法律框架内的合法举措,但对联想此番行为感到十分遗憾。“与联想已就专利许可问题展开了长达数年的协商,中兴通讯始终秉持着最大的善意,追求自身研发创新中的合理回报,希望双方通过高效合理的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基于对联想作为国内公司的信任,一直对采取协商以外的合法维权措施保持审慎、克制的态度。此番联想远赴英国进行诉讼,我们难以理解但表示尊重。联想的此次诉讼不会改变中兴通讯维护合法权益的决心。”
事实上,联想对中兴的这场诉讼案,外界质疑声颇多,主要集中在两处:联想为何选择此时发难?为何选择去英国告洋状?
联想此时发难的内外因何在?
联想此举,可能是对于中兴通讯提出专利许可要约的一次率先发难之举。从双方的专利储备情况来看,中兴在通信领域的专利实力相较于联想具备一定的优势。
据中兴通讯半年报数据,截至2024年上半年,拥有约9.15万件全球专利申请、累计全球授权专利约4.6万件。在5G领域,中兴通讯的5G标准必要专利声明量占比稳居全球前五,显示出其在通信技术领域的深厚积累和创新能力,而联想未进入全球前十。
“中兴通讯尊重知识产权价值,尊重他人创新、保护自身创新,坚持推动构建合理、公平、公允的专利许可制度,坚持通过合理回报来实现技术创新的正向循环。”中兴亦在回应中表示。
基于公开信息,中兴通讯已与国内外多家大厂达成许可协议。但联想在对待国内外主体的创新成果表现有所差异,目前多接受国外权利人的许可,向外国权利人缴高额许可费,目前未看到其与中国主体之间达成的专利许可。
2014年,联想与美国专利运营公司(NPE)Unwired Planet达成许可;
2016年,联想与高通达成许可;
2016年8月,联想与微软达成许可;
2021年4月,联想与诺基亚达成许可;
2023年4月,联想与德国公司IPCom达成许可;
2023年9月,联想与美国专利运营公司(NPE)InterDigital达成许可;
根据InterDigital近两年的财报,联想2023年向其支付1.501亿美元,其中包含3G/4G/5G许可,许可期限2007-2023.12.31,以及HEVC许可,许可期限2024Q3至今。截止2024年Q2,联想在2024年共计支付1.21亿美元。
诉讼为何选择英国?
外界质疑声最大的是,联想为何选择在国外起诉,在国内起诉不行吗?
事实上,在全球化的商业竞争中,专利诉讼已成为企业间争夺市场份额、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武器。然而,近年来频发的海外专利诉讼,特别是选择在英国等国家提起的诉讼,确实给国内通信行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这些诉讼往往忽视了国内通信市场的现实情况,使得国内企业在应对时显得颇为被动。英国法院在裁决专利诉讼时,往往难以周全考虑国内通信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不仅可能导致裁决结果对国内企业不公,还可能引发更多针对国内通信主体的海外诉讼。如果这种趋势成为惯例,那么国内市场在标准必要专利救济方面的现实因素将被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忽视,从而给国内通信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然而,国内对于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处理并非没有经验。实际上,国内已经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确立了自己在处理这类纠纷方面的管辖权和成功经验。无论是行政类案件还是司法类案件,国内都展现出了高效、专业和权威的处理能力。
在行政类案件中,华为和小米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就是一个典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审理此案,并多次组织行政调解,引导双方对包括标准必要专利在内的相关专利许可开展多轮协商。最终,双方于9月14日达成专利交叉许可协议,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国内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的高效性、专业性和权威性,也为国内企业在专利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树立了信心。
在司法类案件中,国内法院同样展现出了对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管辖能力和处理经验。例如,在OPPO诉夏普案件中,最高院明确了标准必要专利管辖权的综合考量因素,包括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的主要实施地、主要营业地或主要营收来源地、专利许可磋商地或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地等。这一裁决为国内法院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作出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样,在OPPO诉诺基亚案件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率先作出5G累计费率判决,明确裁决了双方全球专利许可条件,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国内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宝贵经验。
笔者认为,国内企业不应该忽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制度创新方面的成果,将与国内权利人之间的许可争议首先诉诸于英国法院管辖值得商榷。企业对国内行政和司法制度需要更加信赖,这样才能与政府、法院和行业积极主导“全球许可规则治理和司法管辖争夺”的努力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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