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丰最新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券之星11-06

ST浩丰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ST浩丰与5家单位开展的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实为资金融通业务,公司仅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公司未正确核算,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7312.85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1.43%,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北京监管局决定对ST浩丰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总经理李继宏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高慷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申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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