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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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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行千里
2022-02-22
一切新事物都是在曲折中艰难前行,不要期望所有人都能理解明白,因为大多数人都缺少理想。历史的滚滚车轮,不可能因为一点点坎坷而停下。继续向前
美团最大的“问题”
马行千里
2021-10-08
再说说心中所想:美团是一家科技公司,运用算法连接消费者需求和商家货物。它的出现提升了效率,提供了便利。这是毋庸置疑的。它的二选一也好,保证金也好,都是市场经济下的行为,它的算法也是在提升用户体验。没有行政干预的市场,不会产生长期或永久的垄断的。会不断地有资本进入。淘宝在被处罚前已经显现颓势,已经可以见到pdd奋起直追。如果财政吃紧,大可以精兵简政,不用这么割韭菜,毕竟割多了可能就没了…
34.42亿!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马行千里
2021-10-08
这个处罚绝对是太过了。变相的劣币驱逐良币。最终还是需要消费者买单,提高了成本。
34.42亿!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马行千里
2020-10-01
2020/10/01 交易笔记 by 马行千里
2020/10/01 成本 现价 浮动收益 Yalla Group(YALA) 8.05 7.15 -11.17% 开盘一波杀跌,看在8元稳了,就小仓位试仓。本来设20%止损,犹豫是否要放宽些?毕竟破发不应该跌太多。
2020/10/01 交易笔记 by 马行千里
马行千里
2020-10-01
2020/10/01 交易笔记 by 马行千里
2020/10/01 成本 现价 浮动收益 Yalla Group(YALA) 8.05 7.15 -11.17% 开盘一波杀跌,看在8元稳了,就小仓位试仓。本来设20%止损,犹豫是否要放宽些?毕竟破发不应该跌太多。
2020/10/01 交易笔记 by 马行千里
马行千里
2020-06-25
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标准,标识不够清晰而已。看来十有八九又是被职业打假了。国家也应该整顿规范下这些职业打假人。
贝佳斯两面膜含禁用成分遭下架 为宝尊电商旗下商品
马行千里
2020-02-18
$蛋壳公寓(DNK)$
不看好这个行业这个公司。这个市场他应该垄断不了,利润率也不可能太好。
马行千里
2020-02-01
$华住(HTHT)$
庄家很厉害,这么严重的情况还能直接价格拉起来。耗着看云开雾散。这不算我执吧?
马行千里
2019-05-13
$新氧(SY)$ 三十分钟的下降通道相当清晰。不能多。
马行千里
2018-07-03
$01763(01763)$看资料也属于行业龙头。怎么没人关注?
马行千里
2018-06-20
开始下降通道了?
$甲骨文(ORCL)$盘后跌,应该是财报低于预期吧?
开始下降通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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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d9335ab1d73d505d6244478511dde2b5\" tg-width=\"800\" tg-height=\"1610\"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p><p>这位用户提供的数据还是很有价值的,也很生动,要谢谢他提供这么有价值的商业信息。</p><p>他在文中有一段说得很直白,“<i>我美团外卖做得那么好了,加上堂食额营业收入,我二三十号人玩命做,一个月下来净利润三四万,你们看图片里面,美团抽了6.6万的佣金,赚的比我们还多,我心理不平衡</i>”。</p><p><b>但是,他的3-4万是净利润,美团的6.6万是营收,营收还要支付配送费,员工工资,税费,系统运营等,其实不能混为一谈。</b></p><p>根据这位用户提供的数据,我们可以算出来,美团实际上赚了多少钱。</p><p>美团三季度外卖营收接近265亿,一个月差不多是88亿,季度利润8.8亿,一个月大约是2.9亿。从他一个店铺一个月收走6.6万,对应美团外卖月度营收88亿,就是6.6万/88亿,大约是13.3万分之一,那么美团从他那儿真正赚的利润,理论上是2.9亿*1/13.3万=2180元。</p><p>这个商家一个月净赚3-4万,美团为他提供交易+配送服务,一个月下来促成了3550单外卖,净赚2180,平均一单赚走了0.61元,这远超美团平均每单利润,根据Q3财报,美团外卖产生40.13亿笔订单,净赚8.8亿,每笔订单利润只有0.22元,之所以从他家赚的更多,是因为他的客单价远超普通店铺,高达92元每单,这还是消费者使用了优惠后实付的价格。</p><p>如果这位商家仔细算过账,应该能明白美团外卖就是个苦活、脏活、累活,是标准的高效率低毛利生意,他没有理由感到不平衡。</p><p>商家从自身经营和利益角度出发,不一定能看到平台抽佣背后要承担每单7元左右的配送成本,无法精确估算的税赋成本、员工成本、研发成本、系统运营成本等等,指责平台倒也无可厚非。</p><p>很多普通用户也指责美团这类平台暴利,作为互联网平台应该向公共事业看齐,不以盈利为首要目的,就挺奇怪的。</p><p>我们来看看真正的公共事业股的利润情况。</p><p><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72afef3e8d7e5f4295844ca2928987c9\" tg-width=\"981\" tg-height=\"707\"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p><p><a href=\"https://laohu8.com/S/CHL\">中国移动</a>2021年上半年营收4436亿,股东应占利润为591亿,利润率为13.3%。</p><p><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69696dc7f789f65208cf51019f9b6fd0\" tg-width=\"906\" tg-height=\"546\"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p><p><a href=\"https://laohu8.com/S/601398\">工商银行</a>2021年Q3的营收为2443亿元,扣非后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是877.5亿,利润率35.9%。</p><p><a href=\"https://laohu8.com/S/00855\">中国水务</a>截止2021年9月底的6个月营收64.7亿港元,经营利润21.7亿港元,利润率33.5%。</p><p>美团外卖2021年Q3营收265亿,利润8.8亿,利润率只有3.3%。比大多数公共事业股利润低得多,这还是经过这几年持续压缩成本提高规模之后达到的盈利水平,2013-2019年一直处于亏损投入状态。</p><p>为什么美团以前一直亏损,现在仍然赚的很少?</p><p><b>因为美团对用户太好了。</b></p><p>美团是典型的以用户为中心的企业,在外卖生态中,参与各方包括平台、用户、骑手和商家。作为双边网络交易平台,商家和消费者都是平台的客户,但是消费者才是它的真正用户,商家是和平台合作为用户提供服务的。</p><p>作为平台,美团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商家要赚钱,骑手要养家,出钱的只有消费者,消费者想省钱,美团的选择是站在用户这边,尽量让消费者出的钱稍微少一些,他把从商家收取的费用,一部分给予骑手作为服务收入,一部分发给了消费者,大家平时在平台上薅羊毛领取的各种神券、优惠券、会员红包,都是美团从收入中挤出来的。</p><p>试想一下,外卖作为餐饮的一种形式,食材、人工成本并不会少,消费者常常能以低于堂食的价格,或者和堂食基本一样的价格,享受到30分钟送达的额外服务,这是平台平衡各方利益后做出的最有利于消费者的选择,也只有国内这种特殊的国情下,我们才有机会以平民价格享受到欧美国家接近奢侈的外送到家服务。</p><p>以一份25元的单人外卖套餐为例,假设订单来自3公里范围内,根据美团改革后的费率计算方法,美团收取的费用如下:</p><p>25*0.06+3.7=5.2元。</p><p>假设用户不使用任何优惠券,那么商家到手应该是19.8元,美团的抽成比例是20.8%。</p><p>2020年美团的骑手开支是487亿,总订单101亿单,其中三分之二是1P——美团配送,意味着平均每单的配送成本是7.2元,理论上这样的订单——如果商家没有额外支出,美团一单亏了2元钱,商家剔除各种成本后应该还能略赚一点。</p><p>而一旦用户使用了诸如会员红包、天天神券等各种优惠券,商家很可能就得亏钱,美团也在贴钱。</p><p>这种近距离、低单价且消费者用上了优惠券的单子,本质上是美团联合商家在补贴消费者,让大家以很低的价格享受到了超值的服务,骑手也是这类订单的受益者。</p><p>美团和商家最终之所以能赚到钱,是因为严格控制各项成本,以及最重要的,系统足够大,<b>有一部分不差钱的消费者,消费量高客单、远距离或者没使用任何红包券等等</b>。</p><p>所以你看,<b>外卖这个商业模式,本质上是服务敏感型客户(不差钱)在补贴价格敏感型客户</b>。</p><p>价格敏感型客户的核心价值在于,大幅提升系统单量,为整体的订单密度和效率做了巨大贡献。</p><p>正是因为美团对用户太好了,天平向消费者这边倾斜,商家难免会有怨言。</p><p>在平时,这种抱怨还能通过订单增长覆盖掉,疫情袭来,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下游消费者收入不振,商家无法通过提价将成本转移到消费端,订单量和利润都遇到阻力,房租、水电等硬性成本还无法避免,甚至还面临着劳动力价格上涨的巨大压力,严格的疫情管控措施,可能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p><p><b>如果不是外卖的存在,大多数餐饮商家估计早就倒下了。</b></p><p>但是,现在好像无论商家、消费者、骑手都对平台颇多怨言。大家好像都乐见平台给商家降低佣金。</p><p>大家不要忘了,<b>通往地狱的道路常常是由鲜花铺就的</b>。</p><p>前面那位商家在帖子中最后说,“如果全世界都没有美团外卖,我们只做堂食,又轻松,利润又高,赚钱又多,客人又开心。”</p><p>且不说这种可能性早已不复存在,各行各业数字化的进程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就像汽车替代马车,计算机替代算盘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p><p>就算事情真的如他所说,一个只有堂食的世界是更好的世界吗?</p><p>答案显然是否定的。</p><p>第一,像疫情这种极端情况,没有外卖,餐厅失去了缓冲地带,倒闭只会更快。</p><p>第二,没有外卖,整个商业地产的租金行情也会水涨船高,做过餐饮的肯定都知道,但凡你店铺生意火爆点,房东一定会给你涨房租,你赚不到那个超额利润,超额利润会流向房东口袋。</p><p>电商、外卖本质上抢的是房东的利润,而不是商家的。这些年,正是由于外卖和电商的发展,街边商铺的租金才没有底气上涨。</p><p>第三,没有外卖后商家的堂食人数真的就会更多吗?本质上是就业不景气、经济下行、收入预期下降时大家不太敢消费了,PPI无法有效传导给CPI,只有堂食的情况下更高的房租成本,食物的价格会更高,这就会清洗掉一部分价格敏感型消费者。没有外卖,很多人可能不是转去堂食,而是回家做饭了,或者带饭去公司微波炉热一下就好,又或者转去吃方便面等速食食品,无论是出于省钱还是为了省力。</p><p>第四,消费者显然是这种倒退的最大受害者。</p><p><b>最后,我们来讲讲,为什么说让美团降低扣点——作为一项常规动作而不是疫情短期行为的话,是一种美好愿望,却也是通往地狱的道路。</b></p><p>美团外卖的经营利润率低到3.3%,在配送费用下降空间有限的情况下,已经没有下降空间,即便下降自身利润率到0,每个月也只能平均为每个商家节省63元钱——大约相当于50度商业用电,分析过程请参见我上一篇文章:</p><p><i>“2021年Q3,美团外卖业务——请注意,这里特指美团外卖这块单独的业务,还没有算新业务等巨亏的板块——盈利8.8亿,三季度总共92天,也就是平均每天净赚大约956万元,美团三季度活跃商户830万,其中400-500万是餐饮外卖商家,取中间值450万,相当于美团平均每天从每个商家那里净赚2.1元钱。就算让美团一分钱利润都不赚,商家一个月也就能多出63元钱,恐怕连水电费的十分之一都不到,相当于一天省出1.75度电费(商业用电按照1.2元每度计算,实际上很可能比这个价格更高),如果说这不是杯水车薪,那么什么是杯水车薪呢。”</i></p><p>既然于事无补,那么只有下更大力度,将给予消费侧的补贴降下来,甚至将配送侧的费用提升加到订单里,总之就是提升外卖价格,转移到消费端。</p><p>简而言之,就是对消费者差一点,大家多花点钱点外卖,对商家好一点,多出的这些钱留给商家。</p><p>你猜怎么着,最终绝大多数价格敏感型客户将不得不远离外卖服务,他们可不是回归堂食了,而是很可能用自己做饭、带饭、吃方便面等简餐替代,然后订单规模下降,订单密度下降,骑手的工作效率下降,单均配送成本上升,商家将吐出部分获益的补贴,然后订单量下降,再吐出大部分获益的补贴,最终有可能比外卖涨价之前活得更艰难,而骑手将大量失业,规模从1000万下降到600-700万即可,几百万人失业难道不是人间地狱吗?</p><p>而更大量的消费者还失去了一个低成本获取高质量服务的机会,生活质量下降。</p><p><b>其实,如果我们进一步拆分数据,会发现一些有趣而惊人的事实。</b></p><p>2021年Q3美团外卖订单量40.1亿单,其中1P订单67%,每单微亏0.19元;3P(非美团配送)订单占比大约33%,每单赚1.04元,合计平均每单赚0.22元。</p><p>也就是说,美团直接提供配送服务的订单——主要为中小餐饮商户提供服务——因为他们无力像<a href=\"https://laohu8.com/S/MCD\">麦当劳</a>肯德基一样使用自有配送系统,都是亏损的,是美团在贴钱为这些商家和客户提供即时配送服务。美团不提供配送服务的订单,主要为大中型品牌服务,是有利可图的。</p><p><b>对于整个美团外卖系统而言,这相当于在引进大商家补贴中小商家。</b></p><p><b>整体而言,美团外卖是一个这样的系统:在消费侧由高净值用户补贴低净值用户,在供给侧由高端商户补贴中小商家,这不就是个社会保险的模型吗?</b>对于中小商家和价格敏感型客户来说,美团做到了一切,却得到了最多的抨击。</p><p>但是美团又不可能放弃这部分商家和消费者,如前文分析,没有这些商户和消费者的订单,整个生态系统根本跑不起来。</p><p>耶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始作俑者是被他拯救的世人。</p><p>巴菲特说过一段著名的话“<b>合理的假设比不合理的假设危害更大</b>”。</p><p>是的,<b>美好的愿望,更容易让人类犯下严重的错误</b>。</p><p>中国的人民公社、美国的次贷危机,都是基于一些朴素而美好的愿望,比如人人有饭吃,人人有房住,但是结果,我们都看到了。</p><p>所以,我相信美团会继续对用户好下去,而不是相反。如果这就是美团最大的问题,那么应该让这一问题持续下去。</p></body></html>","collect":0,"html":"<!DOCTYPE html>\n<html>\n<head>\n<meta http-equiv=\"Content-Type\" content=\"text/html; charset=utf-8\" />\n<meta name=\"viewport\" content=\"width=device-width,initial-scale=1.0,minimum-scale=1.0,maximum-scale=1.0,user-scalable=no\"/>\n<meta name=\"format-detection\" content=\"telephone=no,email=no,address=no\" />\n<title>美团最大的“问题”</title>\n<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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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8</p>\n</div>\n\n</a>\n\n\n</h4>\n\n</header>\n<article>\n<html><head></head><body><p>上周五出台的一份服务业纾困方案,其中涉及餐饮行业的部分提到,要“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发市场恐慌,美团股价暴跌近15%。</p><p>这份方案首先是针对疫情高风险地区的,其次是临时性纾困方案,最后它是一份综合性方案,里面只有一小段提及外卖平台,绝大部分篇幅都在提减税、降费、融资支持、疫情防控不宜过度等,而且还提到了要鼓励物业业主适当减免租金帮助餐饮商户度过难关。<b>本身是一份极好的方案,其实没什么问题。</b></p><p>市场恐慌的最主要因素可能是因为2021年一整年的强监管,投资者信心已经非常脆弱,犹如惊弓之鸟。</p><p>经过周末的充分讨论,舆论场也出现了很多声音,其中特别典型的一种是:类似美团这种互联网平台就是暴利,就应该降低佣金,让商家、消费者和骑手轻松点。</p><p><b>美团真的赚钱太多吗?</b></p><p>在餐饮生态中,指责美团这类外卖平台是最容易的,看起来也无比政治正确。</p><p>比如某投资论坛中,有一位做餐饮的用户现身说法,用他自己开店的经历和数据控诉美团拿得太多,引发2000多条评论。</p><p><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4b51fe3e46aa98efccf2b4d8eb7e2dc6\" tg-width=\"1008\" tg-height=\"484\"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d9335ab1d73d505d6244478511dde2b5\" tg-width=\"800\" tg-height=\"1610\"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p><p>这位用户提供的数据还是很有价值的,也很生动,要谢谢他提供这么有价值的商业信息。</p><p>他在文中有一段说得很直白,“<i>我美团外卖做得那么好了,加上堂食额营业收入,我二三十号人玩命做,一个月下来净利润三四万,你们看图片里面,美团抽了6.6万的佣金,赚的比我们还多,我心理不平衡</i>”。</p><p><b>但是,他的3-4万是净利润,美团的6.6万是营收,营收还要支付配送费,员工工资,税费,系统运营等,其实不能混为一谈。</b></p><p>根据这位用户提供的数据,我们可以算出来,美团实际上赚了多少钱。</p><p>美团三季度外卖营收接近265亿,一个月差不多是88亿,季度利润8.8亿,一个月大约是2.9亿。从他一个店铺一个月收走6.6万,对应美团外卖月度营收88亿,就是6.6万/88亿,大约是13.3万分之一,那么美团从他那儿真正赚的利润,理论上是2.9亿*1/13.3万=2180元。</p><p>这个商家一个月净赚3-4万,美团为他提供交易+配送服务,一个月下来促成了3550单外卖,净赚2180,平均一单赚走了0.61元,这远超美团平均每单利润,根据Q3财报,美团外卖产生40.13亿笔订单,净赚8.8亿,每笔订单利润只有0.22元,之所以从他家赚的更多,是因为他的客单价远超普通店铺,高达92元每单,这还是消费者使用了优惠后实付的价格。</p><p>如果这位商家仔细算过账,应该能明白美团外卖就是个苦活、脏活、累活,是标准的高效率低毛利生意,他没有理由感到不平衡。</p><p>商家从自身经营和利益角度出发,不一定能看到平台抽佣背后要承担每单7元左右的配送成本,无法精确估算的税赋成本、员工成本、研发成本、系统运营成本等等,指责平台倒也无可厚非。</p><p>很多普通用户也指责美团这类平台暴利,作为互联网平台应该向公共事业看齐,不以盈利为首要目的,就挺奇怪的。</p><p>我们来看看真正的公共事业股的利润情况。</p><p><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72afef3e8d7e5f4295844ca2928987c9\" tg-width=\"981\" tg-height=\"707\"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p><p><a href=\"https://laohu8.com/S/CHL\">中国移动</a>2021年上半年营收4436亿,股东应占利润为591亿,利润率为13.3%。</p><p><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69696dc7f789f65208cf51019f9b6fd0\" tg-width=\"906\" tg-height=\"546\"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p><p><a href=\"https://laohu8.com/S/601398\">工商银行</a>2021年Q3的营收为2443亿元,扣非后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是877.5亿,利润率35.9%。</p><p><a href=\"https://laohu8.com/S/00855\">中国水务</a>截止2021年9月底的6个月营收64.7亿港元,经营利润21.7亿港元,利润率33.5%。</p><p>美团外卖2021年Q3营收265亿,利润8.8亿,利润率只有3.3%。比大多数公共事业股利润低得多,这还是经过这几年持续压缩成本提高规模之后达到的盈利水平,2013-2019年一直处于亏损投入状态。</p><p>为什么美团以前一直亏损,现在仍然赚的很少?</p><p><b>因为美团对用户太好了。</b></p><p>美团是典型的以用户为中心的企业,在外卖生态中,参与各方包括平台、用户、骑手和商家。作为双边网络交易平台,商家和消费者都是平台的客户,但是消费者才是它的真正用户,商家是和平台合作为用户提供服务的。</p><p>作为平台,美团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商家要赚钱,骑手要养家,出钱的只有消费者,消费者想省钱,美团的选择是站在用户这边,尽量让消费者出的钱稍微少一些,他把从商家收取的费用,一部分给予骑手作为服务收入,一部分发给了消费者,大家平时在平台上薅羊毛领取的各种神券、优惠券、会员红包,都是美团从收入中挤出来的。</p><p>试想一下,外卖作为餐饮的一种形式,食材、人工成本并不会少,消费者常常能以低于堂食的价格,或者和堂食基本一样的价格,享受到30分钟送达的额外服务,这是平台平衡各方利益后做出的最有利于消费者的选择,也只有国内这种特殊的国情下,我们才有机会以平民价格享受到欧美国家接近奢侈的外送到家服务。</p><p>以一份25元的单人外卖套餐为例,假设订单来自3公里范围内,根据美团改革后的费率计算方法,美团收取的费用如下:</p><p>25*0.06+3.7=5.2元。</p><p>假设用户不使用任何优惠券,那么商家到手应该是19.8元,美团的抽成比例是20.8%。</p><p>2020年美团的骑手开支是487亿,总订单101亿单,其中三分之二是1P——美团配送,意味着平均每单的配送成本是7.2元,理论上这样的订单——如果商家没有额外支出,美团一单亏了2元钱,商家剔除各种成本后应该还能略赚一点。</p><p>而一旦用户使用了诸如会员红包、天天神券等各种优惠券,商家很可能就得亏钱,美团也在贴钱。</p><p>这种近距离、低单价且消费者用上了优惠券的单子,本质上是美团联合商家在补贴消费者,让大家以很低的价格享受到了超值的服务,骑手也是这类订单的受益者。</p><p>美团和商家最终之所以能赚到钱,是因为严格控制各项成本,以及最重要的,系统足够大,<b>有一部分不差钱的消费者,消费量高客单、远距离或者没使用任何红包券等等</b>。</p><p>所以你看,<b>外卖这个商业模式,本质上是服务敏感型客户(不差钱)在补贴价格敏感型客户</b>。</p><p>价格敏感型客户的核心价值在于,大幅提升系统单量,为整体的订单密度和效率做了巨大贡献。</p><p>正是因为美团对用户太好了,天平向消费者这边倾斜,商家难免会有怨言。</p><p>在平时,这种抱怨还能通过订单增长覆盖掉,疫情袭来,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下游消费者收入不振,商家无法通过提价将成本转移到消费端,订单量和利润都遇到阻力,房租、水电等硬性成本还无法避免,甚至还面临着劳动力价格上涨的巨大压力,严格的疫情管控措施,可能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p><p><b>如果不是外卖的存在,大多数餐饮商家估计早就倒下了。</b></p><p>但是,现在好像无论商家、消费者、骑手都对平台颇多怨言。大家好像都乐见平台给商家降低佣金。</p><p>大家不要忘了,<b>通往地狱的道路常常是由鲜花铺就的</b>。</p><p>前面那位商家在帖子中最后说,“如果全世界都没有美团外卖,我们只做堂食,又轻松,利润又高,赚钱又多,客人又开心。”</p><p>且不说这种可能性早已不复存在,各行各业数字化的进程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就像汽车替代马车,计算机替代算盘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p><p>就算事情真的如他所说,一个只有堂食的世界是更好的世界吗?</p><p>答案显然是否定的。</p><p>第一,像疫情这种极端情况,没有外卖,餐厅失去了缓冲地带,倒闭只会更快。</p><p>第二,没有外卖,整个商业地产的租金行情也会水涨船高,做过餐饮的肯定都知道,但凡你店铺生意火爆点,房东一定会给你涨房租,你赚不到那个超额利润,超额利润会流向房东口袋。</p><p>电商、外卖本质上抢的是房东的利润,而不是商家的。这些年,正是由于外卖和电商的发展,街边商铺的租金才没有底气上涨。</p><p>第三,没有外卖后商家的堂食人数真的就会更多吗?本质上是就业不景气、经济下行、收入预期下降时大家不太敢消费了,PPI无法有效传导给CPI,只有堂食的情况下更高的房租成本,食物的价格会更高,这就会清洗掉一部分价格敏感型消费者。没有外卖,很多人可能不是转去堂食,而是回家做饭了,或者带饭去公司微波炉热一下就好,又或者转去吃方便面等速食食品,无论是出于省钱还是为了省力。</p><p>第四,消费者显然是这种倒退的最大受害者。</p><p><b>最后,我们来讲讲,为什么说让美团降低扣点——作为一项常规动作而不是疫情短期行为的话,是一种美好愿望,却也是通往地狱的道路。</b></p><p>美团外卖的经营利润率低到3.3%,在配送费用下降空间有限的情况下,已经没有下降空间,即便下降自身利润率到0,每个月也只能平均为每个商家节省63元钱——大约相当于50度商业用电,分析过程请参见我上一篇文章:</p><p><i>“2021年Q3,美团外卖业务——请注意,这里特指美团外卖这块单独的业务,还没有算新业务等巨亏的板块——盈利8.8亿,三季度总共92天,也就是平均每天净赚大约956万元,美团三季度活跃商户830万,其中400-500万是餐饮外卖商家,取中间值450万,相当于美团平均每天从每个商家那里净赚2.1元钱。就算让美团一分钱利润都不赚,商家一个月也就能多出63元钱,恐怕连水电费的十分之一都不到,相当于一天省出1.75度电费(商业用电按照1.2元每度计算,实际上很可能比这个价格更高),如果说这不是杯水车薪,那么什么是杯水车薪呢。”</i></p><p>既然于事无补,那么只有下更大力度,将给予消费侧的补贴降下来,甚至将配送侧的费用提升加到订单里,总之就是提升外卖价格,转移到消费端。</p><p>简而言之,就是对消费者差一点,大家多花点钱点外卖,对商家好一点,多出的这些钱留给商家。</p><p>你猜怎么着,最终绝大多数价格敏感型客户将不得不远离外卖服务,他们可不是回归堂食了,而是很可能用自己做饭、带饭、吃方便面等简餐替代,然后订单规模下降,订单密度下降,骑手的工作效率下降,单均配送成本上升,商家将吐出部分获益的补贴,然后订单量下降,再吐出大部分获益的补贴,最终有可能比外卖涨价之前活得更艰难,而骑手将大量失业,规模从1000万下降到600-700万即可,几百万人失业难道不是人间地狱吗?</p><p>而更大量的消费者还失去了一个低成本获取高质量服务的机会,生活质量下降。</p><p><b>其实,如果我们进一步拆分数据,会发现一些有趣而惊人的事实。</b></p><p>2021年Q3美团外卖订单量40.1亿单,其中1P订单67%,每单微亏0.19元;3P(非美团配送)订单占比大约33%,每单赚1.04元,合计平均每单赚0.22元。</p><p>也就是说,美团直接提供配送服务的订单——主要为中小餐饮商户提供服务——因为他们无力像<a href=\"https://laohu8.com/S/MCD\">麦当劳</a>肯德基一样使用自有配送系统,都是亏损的,是美团在贴钱为这些商家和客户提供即时配送服务。美团不提供配送服务的订单,主要为大中型品牌服务,是有利可图的。</p><p><b>对于整个美团外卖系统而言,这相当于在引进大商家补贴中小商家。</b></p><p><b>整体而言,美团外卖是一个这样的系统:在消费侧由高净值用户补贴低净值用户,在供给侧由高端商户补贴中小商家,这不就是个社会保险的模型吗?</b>对于中小商家和价格敏感型客户来说,美团做到了一切,却得到了最多的抨击。</p><p>但是美团又不可能放弃这部分商家和消费者,如前文分析,没有这些商户和消费者的订单,整个生态系统根本跑不起来。</p><p>耶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始作俑者是被他拯救的世人。</p><p>巴菲特说过一段著名的话“<b>合理的假设比不合理的假设危害更大</b>”。</p><p>是的,<b>美好的愿望,更容易让人类犯下严重的错误</b>。</p><p>中国的人民公社、美国的次贷危机,都是基于一些朴素而美好的愿望,比如人人有饭吃,人人有房住,但是结果,我们都看到了。</p><p>所以,我相信美团会继续对用户好下去,而不是相反。如果这就是美团最大的问题,那么应该让这一问题持续下去。</p></body></html>\n\n</article>\n</div>\n</body>\n</html>\n","type":0,"thumbnail":"https://static.tigerbbs.com/e1238455e09ac8d1135014cb37eb0f4d","relate_stocks":{"BK1142":"互联网与直销零售","BK1589":"北水核心资产","03690":"美团-W","BK1583":"高瓴概念","BK1575":"同股不同权","BK1604":"节假日概念","BK1591":"就地过年概念","BK1521":"挪威政府全球养老基金持仓"},"source_url":"","is_english":false,"share_image_url":"https://static.laohu8.com/e9f99090a1c2ed51c021029395664489","article_id":"1141442726","content_text":"上周五出台的一份服务业纾困方案,其中涉及餐饮行业的部分提到,要“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发市场恐慌,美团股价暴跌近15%。这份方案首先是针对疫情高风险地区的,其次是临时性纾困方案,最后它是一份综合性方案,里面只有一小段提及外卖平台,绝大部分篇幅都在提减税、降费、融资支持、疫情防控不宜过度等,而且还提到了要鼓励物业业主适当减免租金帮助餐饮商户度过难关。本身是一份极好的方案,其实没什么问题。市场恐慌的最主要因素可能是因为2021年一整年的强监管,投资者信心已经非常脆弱,犹如惊弓之鸟。经过周末的充分讨论,舆论场也出现了很多声音,其中特别典型的一种是:类似美团这种互联网平台就是暴利,就应该降低佣金,让商家、消费者和骑手轻松点。美团真的赚钱太多吗?在餐饮生态中,指责美团这类外卖平台是最容易的,看起来也无比政治正确。比如某投资论坛中,有一位做餐饮的用户现身说法,用他自己开店的经历和数据控诉美团拿得太多,引发2000多条评论。这位用户提供的数据还是很有价值的,也很生动,要谢谢他提供这么有价值的商业信息。他在文中有一段说得很直白,“我美团外卖做得那么好了,加上堂食额营业收入,我二三十号人玩命做,一个月下来净利润三四万,你们看图片里面,美团抽了6.6万的佣金,赚的比我们还多,我心理不平衡”。但是,他的3-4万是净利润,美团的6.6万是营收,营收还要支付配送费,员工工资,税费,系统运营等,其实不能混为一谈。根据这位用户提供的数据,我们可以算出来,美团实际上赚了多少钱。美团三季度外卖营收接近265亿,一个月差不多是88亿,季度利润8.8亿,一个月大约是2.9亿。从他一个店铺一个月收走6.6万,对应美团外卖月度营收88亿,就是6.6万/88亿,大约是13.3万分之一,那么美团从他那儿真正赚的利润,理论上是2.9亿*1/13.3万=2180元。这个商家一个月净赚3-4万,美团为他提供交易+配送服务,一个月下来促成了3550单外卖,净赚2180,平均一单赚走了0.61元,这远超美团平均每单利润,根据Q3财报,美团外卖产生40.13亿笔订单,净赚8.8亿,每笔订单利润只有0.22元,之所以从他家赚的更多,是因为他的客单价远超普通店铺,高达92元每单,这还是消费者使用了优惠后实付的价格。如果这位商家仔细算过账,应该能明白美团外卖就是个苦活、脏活、累活,是标准的高效率低毛利生意,他没有理由感到不平衡。商家从自身经营和利益角度出发,不一定能看到平台抽佣背后要承担每单7元左右的配送成本,无法精确估算的税赋成本、员工成本、研发成本、系统运营成本等等,指责平台倒也无可厚非。很多普通用户也指责美团这类平台暴利,作为互联网平台应该向公共事业看齐,不以盈利为首要目的,就挺奇怪的。我们来看看真正的公共事业股的利润情况。中国移动2021年上半年营收4436亿,股东应占利润为591亿,利润率为13.3%。工商银行2021年Q3的营收为2443亿元,扣非后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是877.5亿,利润率35.9%。中国水务截止2021年9月底的6个月营收64.7亿港元,经营利润21.7亿港元,利润率33.5%。美团外卖2021年Q3营收265亿,利润8.8亿,利润率只有3.3%。比大多数公共事业股利润低得多,这还是经过这几年持续压缩成本提高规模之后达到的盈利水平,2013-2019年一直处于亏损投入状态。为什么美团以前一直亏损,现在仍然赚的很少?因为美团对用户太好了。美团是典型的以用户为中心的企业,在外卖生态中,参与各方包括平台、用户、骑手和商家。作为双边网络交易平台,商家和消费者都是平台的客户,但是消费者才是它的真正用户,商家是和平台合作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作为平台,美团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商家要赚钱,骑手要养家,出钱的只有消费者,消费者想省钱,美团的选择是站在用户这边,尽量让消费者出的钱稍微少一些,他把从商家收取的费用,一部分给予骑手作为服务收入,一部分发给了消费者,大家平时在平台上薅羊毛领取的各种神券、优惠券、会员红包,都是美团从收入中挤出来的。试想一下,外卖作为餐饮的一种形式,食材、人工成本并不会少,消费者常常能以低于堂食的价格,或者和堂食基本一样的价格,享受到30分钟送达的额外服务,这是平台平衡各方利益后做出的最有利于消费者的选择,也只有国内这种特殊的国情下,我们才有机会以平民价格享受到欧美国家接近奢侈的外送到家服务。以一份25元的单人外卖套餐为例,假设订单来自3公里范围内,根据美团改革后的费率计算方法,美团收取的费用如下:25*0.06+3.7=5.2元。假设用户不使用任何优惠券,那么商家到手应该是19.8元,美团的抽成比例是20.8%。2020年美团的骑手开支是487亿,总订单101亿单,其中三分之二是1P——美团配送,意味着平均每单的配送成本是7.2元,理论上这样的订单——如果商家没有额外支出,美团一单亏了2元钱,商家剔除各种成本后应该还能略赚一点。而一旦用户使用了诸如会员红包、天天神券等各种优惠券,商家很可能就得亏钱,美团也在贴钱。这种近距离、低单价且消费者用上了优惠券的单子,本质上是美团联合商家在补贴消费者,让大家以很低的价格享受到了超值的服务,骑手也是这类订单的受益者。美团和商家最终之所以能赚到钱,是因为严格控制各项成本,以及最重要的,系统足够大,有一部分不差钱的消费者,消费量高客单、远距离或者没使用任何红包券等等。所以你看,外卖这个商业模式,本质上是服务敏感型客户(不差钱)在补贴价格敏感型客户。价格敏感型客户的核心价值在于,大幅提升系统单量,为整体的订单密度和效率做了巨大贡献。正是因为美团对用户太好了,天平向消费者这边倾斜,商家难免会有怨言。在平时,这种抱怨还能通过订单增长覆盖掉,疫情袭来,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下游消费者收入不振,商家无法通过提价将成本转移到消费端,订单量和利润都遇到阻力,房租、水电等硬性成本还无法避免,甚至还面临着劳动力价格上涨的巨大压力,严格的疫情管控措施,可能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如果不是外卖的存在,大多数餐饮商家估计早就倒下了。但是,现在好像无论商家、消费者、骑手都对平台颇多怨言。大家好像都乐见平台给商家降低佣金。大家不要忘了,通往地狱的道路常常是由鲜花铺就的。前面那位商家在帖子中最后说,“如果全世界都没有美团外卖,我们只做堂食,又轻松,利润又高,赚钱又多,客人又开心。”且不说这种可能性早已不复存在,各行各业数字化的进程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就像汽车替代马车,计算机替代算盘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就算事情真的如他所说,一个只有堂食的世界是更好的世界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第一,像疫情这种极端情况,没有外卖,餐厅失去了缓冲地带,倒闭只会更快。第二,没有外卖,整个商业地产的租金行情也会水涨船高,做过餐饮的肯定都知道,但凡你店铺生意火爆点,房东一定会给你涨房租,你赚不到那个超额利润,超额利润会流向房东口袋。电商、外卖本质上抢的是房东的利润,而不是商家的。这些年,正是由于外卖和电商的发展,街边商铺的租金才没有底气上涨。第三,没有外卖后商家的堂食人数真的就会更多吗?本质上是就业不景气、经济下行、收入预期下降时大家不太敢消费了,PPI无法有效传导给CPI,只有堂食的情况下更高的房租成本,食物的价格会更高,这就会清洗掉一部分价格敏感型消费者。没有外卖,很多人可能不是转去堂食,而是回家做饭了,或者带饭去公司微波炉热一下就好,又或者转去吃方便面等速食食品,无论是出于省钱还是为了省力。第四,消费者显然是这种倒退的最大受害者。最后,我们来讲讲,为什么说让美团降低扣点——作为一项常规动作而不是疫情短期行为的话,是一种美好愿望,却也是通往地狱的道路。美团外卖的经营利润率低到3.3%,在配送费用下降空间有限的情况下,已经没有下降空间,即便下降自身利润率到0,每个月也只能平均为每个商家节省63元钱——大约相当于50度商业用电,分析过程请参见我上一篇文章:“2021年Q3,美团外卖业务——请注意,这里特指美团外卖这块单独的业务,还没有算新业务等巨亏的板块——盈利8.8亿,三季度总共92天,也就是平均每天净赚大约956万元,美团三季度活跃商户830万,其中400-500万是餐饮外卖商家,取中间值450万,相当于美团平均每天从每个商家那里净赚2.1元钱。就算让美团一分钱利润都不赚,商家一个月也就能多出63元钱,恐怕连水电费的十分之一都不到,相当于一天省出1.75度电费(商业用电按照1.2元每度计算,实际上很可能比这个价格更高),如果说这不是杯水车薪,那么什么是杯水车薪呢。”既然于事无补,那么只有下更大力度,将给予消费侧的补贴降下来,甚至将配送侧的费用提升加到订单里,总之就是提升外卖价格,转移到消费端。简而言之,就是对消费者差一点,大家多花点钱点外卖,对商家好一点,多出的这些钱留给商家。你猜怎么着,最终绝大多数价格敏感型客户将不得不远离外卖服务,他们可不是回归堂食了,而是很可能用自己做饭、带饭、吃方便面等简餐替代,然后订单规模下降,订单密度下降,骑手的工作效率下降,单均配送成本上升,商家将吐出部分获益的补贴,然后订单量下降,再吐出大部分获益的补贴,最终有可能比外卖涨价之前活得更艰难,而骑手将大量失业,规模从1000万下降到600-700万即可,几百万人失业难道不是人间地狱吗?而更大量的消费者还失去了一个低成本获取高质量服务的机会,生活质量下降。其实,如果我们进一步拆分数据,会发现一些有趣而惊人的事实。2021年Q3美团外卖订单量40.1亿单,其中1P订单67%,每单微亏0.19元;3P(非美团配送)订单占比大约33%,每单赚1.04元,合计平均每单赚0.22元。也就是说,美团直接提供配送服务的订单——主要为中小餐饮商户提供服务——因为他们无力像麦当劳肯德基一样使用自有配送系统,都是亏损的,是美团在贴钱为这些商家和客户提供即时配送服务。美团不提供配送服务的订单,主要为大中型品牌服务,是有利可图的。对于整个美团外卖系统而言,这相当于在引进大商家补贴中小商家。整体而言,美团外卖是一个这样的系统:在消费侧由高净值用户补贴低净值用户,在供给侧由高端商户补贴中小商家,这不就是个社会保险的模型吗?对于中小商家和价格敏感型客户来说,美团做到了一切,却得到了最多的抨击。但是美团又不可能放弃这部分商家和消费者,如前文分析,没有这些商户和消费者的订单,整个生态系统根本跑不起来。耶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始作俑者是被他拯救的世人。巴菲特说过一段著名的话“合理的假设比不合理的假设危害更大”。是的,美好的愿望,更容易让人类犯下严重的错误。中国的人民公社、美国的次贷危机,都是基于一些朴素而美好的愿望,比如人人有饭吃,人人有房住,但是结果,我们都看到了。所以,我相信美团会继续对用户好下去,而不是相反。如果这就是美团最大的问题,那么应该让这一问题持续下去。","news_type":1},"isVote":1,"tweetType":1,"viewCount":1926,"authorTweetTopStatus":1,"verified":2,"comments":[],"imageCount":0,"langContent":"CN","totalScore":0},{"id":821912161,"gmtCreate":1633685147369,"gmtModify":1633686812322,"author":{"id":"3478819891027267","authorId":"3478819891027267","name":"马行千里","avatar":"https://static.laohu8.com/default-avatar.jpg","crmLevel":5,"crmLevelSwitch":0,"followedFlag":false,"authorIdStr":"3478819891027267","idStr":"3478819891027267"},"themes":[],"htmlText":"再说说心中所想:美团是一家科技公司,运用算法连接消费者需求和商家货物。它的出现提升了效率,提供了便利。这是毋庸置疑的。它的二选一也好,保证金也好,都是市场经济下的行为,它的算法也是在提升用户体验。没有行政干预的市场,不会产生长期或永久的垄断的。会不断地有资本进入。淘宝在被处罚前已经显现颓势,已经可以见到pdd奋起直追。如果财政吃紧,大可以精兵简政,不用这么割韭菜,毕竟割多了可能就没了…","listText":"再说说心中所想:美团是一家科技公司,运用算法连接消费者需求和商家货物。它的出现提升了效率,提供了便利。这是毋庸置疑的。它的二选一也好,保证金也好,都是市场经济下的行为,它的算法也是在提升用户体验。没有行政干预的市场,不会产生长期或永久的垄断的。会不断地有资本进入。淘宝在被处罚前已经显现颓势,已经可以见到pdd奋起直追。如果财政吃紧,大可以精兵简政,不用这么割韭菜,毕竟割多了可能就没了…","text":"再说说心中所想:美团是一家科技公司,运用算法连接消费者需求和商家货物。它的出现提升了效率,提供了便利。这是毋庸置疑的。它的二选一也好,保证金也好,都是市场经济下的行为,它的算法也是在提升用户体验。没有行政干预的市场,不会产生长期或永久的垄断的。会不断地有资本进入。淘宝在被处罚前已经显现颓势,已经可以见到pdd奋起直追。如果财政吃紧,大可以精兵简政,不用这么割韭菜,毕竟割多了可能就没了…","images":[],"top":1,"highlighted":1,"essential":1,"paper":1,"likeSize":1,"commentSize":0,"repostSize":0,"link":"https://laohu8.com/post/821912161","repostId":"1117176779","repostType":2,"repost":{"id":"1117176779","kind":"news","pubTimestamp":1633681853,"share":"https://www.laohu8.com/m/news/1117176779?lang=&edition=full","pubTime":"2021-10-08 16:30","market":"other","language":"zh","title":"34.42亿!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url":"https://stock-news.laohu8.com/highlight/detail?id=1117176779","media":"市场监管总局","summary":"摘要: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content":"<blockquote>\n 摘要: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n</blockquote>\n<p>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p>\n<p>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专案组,依法扎实高效推进案件查办,广泛开展调查取证,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并全面深入分析,查明案件事实;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多次听取美团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确保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p>\n<p>经查,2018年以来,美团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以实施差别费率、拖延商家上线等方式,促使平台内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通过收取独家合作保证金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保障“二选一”行为实施,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削弱平台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损害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p>\n<p>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美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2021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同时,向美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完善平台佣金收费机制和算法规则、维护平台内中小餐饮商家合法利益、加强外卖骑手合法权益保护等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确保整改到位,实现规范创新健康持续发展。</p>\n<p>美团对此回应表示,“今天,我们收到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美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我们诚恳接受,坚决落实,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指导书》全面深入自查整改,杜绝‘二选一’。美团将以此为戒,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为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多做贡献。”</p>\n<p><b>以下为美团完整处罚结果以及行政指导书:</b></p>\n<blockquote>\n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举报,2021年4月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及相关行业协会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n</blockquote>\n<blockquote>\n 2021年9月26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三、本案相关市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b>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是指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为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餐饮外卖交易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发布,以及基于位置技术的信息匹配、交易撮合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具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配送安排和调度、支付结算、商品评价、售后支持等。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属于多边市场,主要服务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群体,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效应,使各边用户对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的需求紧密关联。因此,界定本案相关市场,需要综合考虑平台各边用户之间的关联影响,并主要从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综合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同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1.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b>线下餐饮服务,是指餐饮经营者在线下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1)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一 \n <b>是满足消费者的主要需求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b>主要满足消费者随时随地点餐及“足不出户”用餐需求,并为消费者提供众多不同的餐饮经营者及丰富的餐饮商品选择。 \n <b>线下餐饮服务</b>主要满足消费者现场餐饮服务消费需求,包括餐饮消费场所、设施及环境、现场用餐及相关服务,以及社交等方面需求。\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二 \n <b>是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消费方式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b>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不同餐饮经营者及餐饮商品信息展示、推荐及比较服务,并通过配送安排和调度服务,便捷地实现消费者用餐需求。 \n <b>线下餐饮服务</b>一般需要消费者前往线下餐饮服务营业场所消费,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消费方式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存在明显差别。\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商品选择范围不同。</b>餐饮经营者数量与餐饮商品丰富度是消费者选择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重要考虑因素。 \n <b>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b>利用互联网集聚数量众多的不同餐饮经营者及丰富的餐饮外卖商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较多的餐饮外卖商品选择。 \n <b>线下餐饮服务</b>通常不能提供其他餐饮经营者的餐饮商品,并且受到实体经营场所空间限制,可供消费者选择的餐饮商品种类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相比存在较大差距。\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2)从餐饮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交易机会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b>面向餐饮需求各异的不特定消费者,可以较大程度拓展餐饮经营者可触达的消费者范围,并可借助网络营销推广、大数据分析和算法等互联网技术手段,将餐饮经营者及其餐饮商品推送给更多潜在消费者,为餐饮经营者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 \n <b>线下餐饮服务</b>受到信息传播、营业场所地理位置等方面限制,餐饮经营者的交易机会相对有限。\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经营效率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b>通过大数据、算法等互联网技术手段,为消费者提供多功能搜索及个性化推荐服务,为餐饮经营者提供商品信息展示、网络营销推广、配送安排和调度、消费评价反馈等服务,可以降低交易各方搜索、比较以及完成交易的成本,提升餐饮经营者的经营效率。由于缺少相应的互联网技术支持, \n <b>线下餐饮服务</b>在挖掘潜在消费者、供需匹配等方面的效率通常低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3)从供给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有效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满足提供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所需的大量资金、基础设施、技术支撑等方面要求,还需达到平台经济所必需的临界规模,线下餐饮服务转化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成本较高。近年来,线下餐饮服务实际发展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情况较少。\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因此,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2.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b>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主要满足消费者对其自有品牌餐饮商品的需求,消费者一般不能通过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获得其他餐饮经营者的餐饮商品,在餐饮商品的丰富度和选择范围上,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存在较大差距。 \n <b>从餐饮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b>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通常仅供其自身开展餐饮外卖交易使用,不对外开放。调查显示,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通常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形成补充而非替代关系。 \n <b>从供给替代分析,</b>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在用户数量、服务能力、技术支撑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需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成本建设基础设施、进行技术升级等,并达到临界规模,短时间内难以对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形成有效替代。因此,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综上所述,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1. 从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境外市场与中国境内市场不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b>从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受语言、饮食和消费习惯等影响,中国境内餐饮经营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将餐饮外卖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消费者;中国境内消费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购买餐饮外卖商品,不会将境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作为替代选择。\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b>从供给替代分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境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除需按照法律政策要求申请相关业务许可外,还需搭建开展业务所需的数据、算法系统、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等设施,难以及时、有效地进入中国境内市场,对现有的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形成竞争约束。\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因此,境外与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2. 从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1)从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构成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基本功能是为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提供基于位置的信息匹配和交易撮合服务。消费者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均可通过同一平台搜索、发现其所处或指定位置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餐饮经营者及相应的餐饮外卖商品;餐饮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均可通过同一平台向定位在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消费者展示、推广其餐饮外卖商品。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的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均可通过同一平台提供的基于位置的相同服务,实现其外卖点餐或餐饮外卖经营需求。因此,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向消费者与餐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匹配、交易撮合、配送安排和调度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受地域限制,相关地域市场应当界定为中国境内。\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2)从供给替代分析,中国境内构成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为境内用户提供全国统一标准化的平台基本服务。</b>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研发全国统一的应用软件作为平台服务载体,在页面展示、使用功能、技术支持等方面在境内不同地域无重大差别,并向用户提供全国范围统一标准化的信息发布、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配送安排和调度等平台服务。\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常从全国层面制定重大商业策略</b>。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制定全国范围统一的佣金费率基准、合同协议文本,并与用户统一签订相关协议、收取相关费用。此外,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在全国范围进行品牌营销推广,打造统一的品牌形象认知,以吸引全国范围的用户。\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中国境内各地域间不存在显著影响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障碍。</b>中国境内各地域间不存在明显限制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法律政策壁垒,也不存在显著影响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用户偏好差异。调查表明,通常情况下,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进入一个新的地域开展服务仅需有限的推广成本,且较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市场进入。\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3)从实际情况看,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在全国范围开展竞争。</b>调查表明,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普遍定位为全国性的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从全国层面制定竞争策略,在全国范围布局并开展竞争。此外,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常在不同城市间进行交叉补贴,以支持其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开展的竞争活动。因此,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由各平台经营者在境内不同地域的具体竞争综合而成,平台经营者在境内个别地域的具体竞争状况差异不影响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综上,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交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行业研究报告等证据证明。\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是从平台服务收入情况看。</b>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主要通过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交易佣金和营销推广费等费用获取收入。2018—2020年,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67.3%、69.5%、70.7%。 \n <b>二是从平台餐饮外卖订单量看。</b>餐饮外卖订单量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能力的直接反映。2018—2020年,当事人平台餐饮外卖订单量在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合计订单量中,份额分别为62.4%、64.3%、68.5%。\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相关市场高度集中。</b>根据平台服务收入市场份额,2018—2020年,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HHI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分别为5543、5753、5854,CR2指数(市场集中度指数)分别为99.16、99.92、99.98,显示相关市场高度集中。2018年以来,当事人市场份额较为稳定,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当事人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能力。一是当事人具有控制服务价格的能力。</b>当事人在与餐饮经营者的商业谈判中,通常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餐饮经营者谈判能力相对较弱。 \n <b>二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获得流量的能力。</b>当事人通过制定平台规则、设定算法、人工干预等方式,可以决定平台内经营者及其餐饮外卖商品的搜索排名及平台展示位置,从而控制平台内经营者可获得的流量,对其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 \n <b>三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渠道的能力。</b>2018—2020年,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交易额在同期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餐饮外卖合计交易额中占比均超过60%,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餐饮外卖交易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较强的控制力。\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四)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b>2018—2020年,当事人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650.88亿元、973.36亿元、1147.48亿元。当事人历经数轮融资,并于2018年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市值从2018年12月约3000亿元增长至2020年12月约1.8万亿元,较为强大的财力可以支持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及关联市场的业务扩张。 \n <b>二是当事人具有先进的技术条件。</b>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积累了大量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拥有海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当事人基于数据建立了较为高效的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较大程度实现了运力自动化调度及资源优化配置。同时,当事人研发的基于位置的算法系统可以为用户精准“画像”,提供个性化、针对性服务,并能够监测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上述财力和技术条件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五)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当事人。一是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b>截至2020年底,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消费者日均活跃用户数2230万,且用户黏性较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形成很强的跨边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平台内经营者难以放弃当事人平台的庞大消费者群体。 \n <b>二是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餐饮外卖交易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b>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拥有较高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认可度。调查过程中,多数平台内经营者表示,与其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相比,当事人平台的影响力更大,是其开展餐饮外卖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放弃当事人平台会较大程度影响其营收。 \n <b>三是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积累的数据难以迁移至其他平台。</b>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获得了众多消费者用户,积累了大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并依赖这些数据开展经营。用户和数据是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积累的重要资源,难以迁移至其他平台。\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六)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一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进入成本高。</b>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平台,建立数据、算法系统、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等基础设施,还需要在技术研发、品牌信用、营销推广等方面持续投入,相关市场进入成本高。 \n <b>二是新进入者达到临界规模难度大。</b>网络餐饮外卖平台需要获得足够多的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达到临界规模,形成循环正向反馈,才能实现有效市场进入。目前,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获客成本逐年升高,潜在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逐年增加。\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七)当事人关联市场布局巩固和增强了市场力量。</b>当事人在到店餐饮消费、生活服务、酒店旅游、出行等多个领域和餐饮外卖上下游进行生态化布局,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带来更多交易机会,加深了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的依赖,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n</blockquote>\n<blockquote>\n 综上所述,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综合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说明材料、年度报告、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交数据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五、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n</blockquote>\n<blockquote>\n 经查,2018年以来,当事人为阻碍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进一步提升、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系统、全面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b>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战略合作伙伴优惠政策申请书》、《诚信战略合作伙伴优惠政策支持自愿申请书》、《优加合作计划政策支持自愿申请书》等独家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需要“将全部网络营销资源和精力投入美团平台”、“仅和美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不再与美团经营相同或近似的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业务合作”或者“仅在美团及其旗下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开展合作”等内容,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以巩固自身市场地位,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力。\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制定实施以差别费率为核心的独家合作政策。</b>证据显示,当事人为与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设置了普遍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5—7%左右的佣金费率,同时还收取普遍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的保底佣金;并视情况对独家合作经营者额外提供新店流量加权、平台补贴、优先配送、扩大配送范围、降低起送价格等方面支持。由于餐饮经营者多为中小商户,为获得较为优惠的佣金费率、保障正常盈利水平、获取更好的交易条件,只能选择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通过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拖延上线等方式,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b>当事人在平台系统中为独家合作经营者和非独家合作经营者设置不同的签约通道,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申请上线当事人餐饮外卖平台设置不合理的签约排队时间,甚至不签独家合作协议就不予上线,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当事人通过上述手段,与大量餐饮经营者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证据表明,2018—2020年,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的餐饮经营者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当事人平台内全部经营者中占有较大比重,且比例逐年提高。\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通过多种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b>当事人通过建立考评机制、开展攻坚“战役”、加强培训指导、强化代理商管理等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将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情况纳入员工考核指标。</b>2019年起,当事人将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情况纳入一线业务人员考核,通过定期考核、重点时段考核、“红黑榜”制度以及各区域自主考核等方式,要求一线业务人员全面落实公司“二选一”经营策略,并将此作为统一运营和内部管理的重要抓手。\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强力推进“二选一”。</b>当事人为遏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在特定时段或区域内集中开展攻坚“战役”,将推动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作为重要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巩固和扩大自身竞争优势。\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加强员工关于“二选一”的培训和指导。</b>为有效推行“二选一”策略,避免一线业务人员因“二选一”有关问题处理不当引发法律风险,当事人统一制定了与餐饮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的话术口径,对一线业务人员开展全面培训;不定时检查员工话术掌握程度,并针对问题进行培训;鼓励员工分享与餐饮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的有关经验,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四是强化对代理商、合作商的管控。</b>为督促代理商、合作商落实“二选一”策略,当事人在《外卖代理商行为规范》等内部文件中明确要求代理商、合作商与头部优质商家签订独家协议,并通过配套考核措施,确保“二选一”相关策略在代理商、合作商层面同步推进。\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采取多种措施有效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开发大数据系统,对平台内经营者上线竞争性平台进行自动监测和处罚。</b>2018年起,为系统、高效实施“二选一”行为,当事人开发了大数据监测和分析系统,具体功能包括:自动监测平台内经营者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情况;对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自动实施搜索降权或取消优惠活动等处罚;对一线业务人员督促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及处罚效果等情况进行全流程管理;对一线业务人员所负责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完成率和履约率进行实时监测、统计和分析等,并根据业务需求随时更新完善系统功能。\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综合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迫使平台内经营者停止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b>证据表明,当事人发现独家合作的平台内经营者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后,通常由一线业务人员先行“劝说”,要求经营者“整改”,如经营者仍不下线其他竞争性平台,则通过大数据系统或由一线业务人员直接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具体包括实施搜索降权、取消优惠活动、置休(暂停营业)、下线(关店)、调整配送范围、提高起送价格、下架菜品等,迫使经营者停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向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保证金。</b>当事人为约束平台内经营者严格履行独家合作协议,在签订独家协议时,通常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缴纳数百到数千元不等的保证金,并规定“商家违反协议约定,美团有权扣除保证金”。2018—2020年,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缴纳保证金的平台内经营者累计163万家,保证金金额累计12.89亿元。\n</blockquote>\n<blockquote>\n 通过上述措施,当事人有效迫使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不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从而有效锁定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商家侧供给。\n</blockquote>\n<blockquote>\n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相关行为具有以下理由:一是平台内经营者自愿与其独家合作;二是相关行为系应对市场竞争的正当商业行为。经研究,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平台内经营者并非自愿与当事人独家合作。</b>当事人利用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谈判过程中主动要求餐饮经营者与其独家合作,并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的费率和保底佣金,或在搜索展示、配送范围、起送价格等平台内经营者重大权益等方面设置障碍,多数餐饮经营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只能执行当事人要求。同时,大量平台内经营者被处罚,也证明平台内经营者并非自愿与当事人独家合作。\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当事人相关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b>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以更优质的服务、更低的收费等吸引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2018年以来,当事人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行为促进竞争、提升经济效率,相关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n</blockquote>\n<blockquote>\n 综上,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行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说明材料、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相关人员述职报告、公司竞争策略文件、公司业务培训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内部沟通记录、电子邮件,其他竞争性平台和行业协会提供材料,代理商、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六、当事人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形成锁定效应,减少自身竞争压力,不当巩固并强化自身市场力量,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削弱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阻碍了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排除、限制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竞争。</b>2018年以来,当事人与餐饮经营者大规模签订独家合作协议,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与当事人进行公平竞争的能力,降低了相关市场竞争程度,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b>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之间开展竞争的核心要素。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限制大量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形成较强的锁定效应,使其他竞争性平台无法获得充分的商家供给,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降低了自身面临的竞争压力,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由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具有跨边网络效应,当事人锁定平台内经营者,会进一步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消费者数量,使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数量减少形成循环反馈,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证据显示,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有效构建了竞争壁垒,推动自身市场份额不断增长,达到了不当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竞争能力的预期效果。\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削弱潜在竞争约束。</b>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特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需要积累一定规模的商家和消费者用户,才能有效进入市场。近年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主要竞争者陆续减少。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在将平台内经营者锁定在自身平台的同时,增加了相关市场潜在进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合作协议的难度,使其难以充分获取进入市场开展竞争的必要资源,不当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削弱了潜在进入者带来的竞争约束,降低了相关市场充分有效竞争水平。\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b>当事人通过多种措施迫使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并对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罚,不合理地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b>平台内经营者普遍希望多平台经营,以更广泛地接触消费者,获得更多交易机会。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高度依赖,同时为获得较为优惠的费率,多数餐饮经营者被迫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独家合作要求,放弃在其他平台的经营机会。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与当事人独家合作,不合理干涉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b>作为餐饮经营者开展竞争的网络经营场所,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当事人“二选一”行为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多平台经营,影响了平台内经营者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当事人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更高的佣金费率和保底佣金,并在平台“流量”、补贴、配送服务等方面进行不合理限制甚至处罚,使非独家合作经营者处于相对竞争劣势,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不当减损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b>当事人“二选一”行为致使平台内经营者无法开展多平台经营,减损了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其他平台可能实现的经营收入。同时,当事人为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而实施多种处罚措施,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权益。\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损害消费者利益。</b>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使平台内经营者无法充分有效触达消费者,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空间,损害了消费者利益。\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b>由于消费偏好,餐饮经营者通常有相对稳定的消费者用户,在餐饮经营者可以自主上线不同平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在不同平台都有充足的餐饮经营者可选择。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将平台内经营者锁定在当事人平台,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使消费者无法获得更优质的价格和服务。</b>在餐饮经营者可以自主上线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在各平台间可以便捷地进行比较,并通过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间的竞争获得更优的价格和服务。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使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平台的交易条件,无法获得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间公平竞争条件下更优的价格和服务。\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降低了消费者长期福利水平。</b>当事人“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降低了平台经营效率,妨碍了平台模式创新,阻碍了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强度和水平,影响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在充分竞争中不断优化和发展,降低了消费者长期福利水平。\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四)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b>当事人“二选一”行为降低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运行效率,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阻碍要素自由流动,妨碍资源优化配置。</b>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的经营效率、服务价格、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在不同平台间自由选择,合理分配资源。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不同平台间进行自由选择,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造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有效供给不足,不利于平台内经营者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削弱平台企业创新动力,影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b>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平台应当通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争取更多用户,进而促进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行业的进步和发展。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当维持和巩固自身竞争优势,削弱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等获取竞争优势的动力,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的创新意愿,不利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创新健康发展。\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七、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n</blockquote>\n<blockquote>\n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以来,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妨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同时考虑当事人在调查开始前主动承认实施“二选一”行为并供述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重要证据、停止“二选一”行为并全面自查整改、积极退还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等因素,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1. 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n</blockquote>\n<blockquote>\n 2. 全额退还违法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598,329元(大写:拾贰亿捌仟玖佰伍拾玖万捌仟叁佰贰拾玖元)。\n</blockquote>\n<blockquote>\n 3.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的报告。\n</blockquote>\n<blockquote>\n 4. 根据《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结合本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作《行政指导书》,要求当事人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对当事人处以其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b>114,747,995,546 \n <b>元</b>3 \n <b>%的罚款,计3,442,439,866元(大写:叁拾肆亿肆仟贰佰肆拾叁万玖仟捌佰陆拾陆元)。</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市场监管总局\n</blockquote>\n<blockquote>\n 2021年10月8日\n</blockquote>","source":"lsy1600741531114","collect":0,"html":"<!DOCTYPE html>\n<html>\n<head>\n<meta http-equiv=\"Content-Type\" content=\"text/html; charset=utf-8\" />\n<meta name=\"viewport\" content=\"width=device-width,initial-scale=1.0,minimum-scale=1.0,maximum-scale=1.0,user-scalable=no\"/>\n<meta name=\"format-detection\" content=\"telephone=no,email=no,address=no\" />\n<title>34.42亿!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title>\n<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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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n\n\n 根据举报,2021年4月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及相关行业协会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n\n\n 2021年9月26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n\n\n 三、本案相关市场\n\n\n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n\n\n(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是指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为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餐饮外卖交易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发布,以及基于位置技术的信息匹配、交易撮合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具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配送安排和调度、支付结算、商品评价、售后支持等。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属于多边市场,主要服务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群体,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效应,使各边用户对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的需求紧密关联。因此,界定本案相关市场,需要综合考虑平台各边用户之间的关联影响,并主要从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综合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同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n\n\n1.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线下餐饮服务,是指餐饮经营者在线下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n\n\n(1)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n\n\n 一 \n 是满足消费者的主要需求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主要满足消费者随时随地点餐及“足不出户”用餐需求,并为消费者提供众多不同的餐饮经营者及丰富的餐饮商品选择。 \n 线下餐饮服务主要满足消费者现场餐饮服务消费需求,包括餐饮消费场所、设施及环境、现场用餐及相关服务,以及社交等方面需求。\n\n\n 二 \n 是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消费方式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不同餐饮经营者及餐饮商品信息展示、推荐及比较服务,并通过配送安排和调度服务,便捷地实现消费者用餐需求。 \n 线下餐饮服务一般需要消费者前往线下餐饮服务营业场所消费,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消费方式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存在明显差别。\n\n\n三是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商品选择范围不同。餐饮经营者数量与餐饮商品丰富度是消费者选择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重要考虑因素。 \n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利用互联网集聚数量众多的不同餐饮经营者及丰富的餐饮外卖商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较多的餐饮外卖商品选择。 \n 线下餐饮服务通常不能提供其他餐饮经营者的餐饮商品,并且受到实体经营场所空间限制,可供消费者选择的餐饮商品种类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相比存在较大差距。\n\n\n(2)从餐饮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n\n\n一是交易机会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面向餐饮需求各异的不特定消费者,可以较大程度拓展餐饮经营者可触达的消费者范围,并可借助网络营销推广、大数据分析和算法等互联网技术手段,将餐饮经营者及其餐饮商品推送给更多潜在消费者,为餐饮经营者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 \n 线下餐饮服务受到信息传播、营业场所地理位置等方面限制,餐饮经营者的交易机会相对有限。\n\n\n二是经营效率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通过大数据、算法等互联网技术手段,为消费者提供多功能搜索及个性化推荐服务,为餐饮经营者提供商品信息展示、网络营销推广、配送安排和调度、消费评价反馈等服务,可以降低交易各方搜索、比较以及完成交易的成本,提升餐饮经营者的经营效率。由于缺少相应的互联网技术支持, \n 线下餐饮服务在挖掘潜在消费者、供需匹配等方面的效率通常低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n\n\n(3)从供给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n\n\n 有效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满足提供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所需的大量资金、基础设施、技术支撑等方面要求,还需达到平台经济所必需的临界规模,线下餐饮服务转化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成本较高。近年来,线下餐饮服务实际发展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情况较少。\n\n\n 因此,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n\n\n2.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主要满足消费者对其自有品牌餐饮商品的需求,消费者一般不能通过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获得其他餐饮经营者的餐饮商品,在餐饮商品的丰富度和选择范围上,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存在较大差距。 \n 从餐饮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通常仅供其自身开展餐饮外卖交易使用,不对外开放。调查显示,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通常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形成补充而非替代关系。 \n 从供给替代分析,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在用户数量、服务能力、技术支撑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需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成本建设基础设施、进行技术升级等,并达到临界规模,短时间内难以对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形成有效替代。因此,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n\n\n综上所述,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n\n\n(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n\n\n1. 从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境外市场与中国境内市场不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n\n\n一是从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受语言、饮食和消费习惯等影响,中国境内餐饮经营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将餐饮外卖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消费者;中国境内消费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购买餐饮外卖商品,不会将境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作为替代选择。\n\n\n二是从供给替代分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境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除需按照法律政策要求申请相关业务许可外,还需搭建开展业务所需的数据、算法系统、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等设施,难以及时、有效地进入中国境内市场,对现有的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形成竞争约束。\n\n\n 因此,境外与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n\n\n2. 从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n\n\n(1)从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构成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n\n\n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基本功能是为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提供基于位置的信息匹配和交易撮合服务。消费者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均可通过同一平台搜索、发现其所处或指定位置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餐饮经营者及相应的餐饮外卖商品;餐饮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均可通过同一平台向定位在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消费者展示、推广其餐饮外卖商品。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的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均可通过同一平台提供的基于位置的相同服务,实现其外卖点餐或餐饮外卖经营需求。因此,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向消费者与餐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匹配、交易撮合、配送安排和调度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受地域限制,相关地域市场应当界定为中国境内。\n\n\n(2)从供给替代分析,中国境内构成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n\n\n一是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为境内用户提供全国统一标准化的平台基本服务。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研发全国统一的应用软件作为平台服务载体,在页面展示、使用功能、技术支持等方面在境内不同地域无重大差别,并向用户提供全国范围统一标准化的信息发布、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配送安排和调度等平台服务。\n\n\n二是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常从全国层面制定重大商业策略。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制定全国范围统一的佣金费率基准、合同协议文本,并与用户统一签订相关协议、收取相关费用。此外,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在全国范围进行品牌营销推广,打造统一的品牌形象认知,以吸引全国范围的用户。\n\n\n三是中国境内各地域间不存在显著影响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障碍。中国境内各地域间不存在明显限制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法律政策壁垒,也不存在显著影响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用户偏好差异。调查表明,通常情况下,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进入一个新的地域开展服务仅需有限的推广成本,且较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市场进入。\n\n\n(3)从实际情况看,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在全国范围开展竞争。调查表明,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普遍定位为全国性的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从全国层面制定竞争策略,在全国范围布局并开展竞争。此外,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常在不同城市间进行交叉补贴,以支持其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开展的竞争活动。因此,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由各平台经营者在境内不同地域的具体竞争综合而成,平台经营者在境内个别地域的具体竞争状况差异不影响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n\n\n综上,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n\n\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交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行业研究报告等证据证明。\n\n\n 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n\n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n\n(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是从平台服务收入情况看。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主要通过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交易佣金和营销推广费等费用获取收入。2018—2020年,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67.3%、69.5%、70.7%。 \n 二是从平台餐饮外卖订单量看。餐饮外卖订单量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能力的直接反映。2018—2020年,当事人平台餐饮外卖订单量在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合计订单量中,份额分别为62.4%、64.3%、68.5%。\n\n\n(二)相关市场高度集中。根据平台服务收入市场份额,2018—2020年,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HHI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分别为5543、5753、5854,CR2指数(市场集中度指数)分别为99.16、99.92、99.98,显示相关市场高度集中。2018年以来,当事人市场份额较为稳定,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n\n\n(三)当事人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能力。一是当事人具有控制服务价格的能力。当事人在与餐饮经营者的商业谈判中,通常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餐饮经营者谈判能力相对较弱。 \n 二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获得流量的能力。当事人通过制定平台规则、设定算法、人工干预等方式,可以决定平台内经营者及其餐饮外卖商品的搜索排名及平台展示位置,从而控制平台内经营者可获得的流量,对其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 \n 三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渠道的能力。2018—2020年,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交易额在同期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餐饮外卖合计交易额中占比均超过60%,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餐饮外卖交易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较强的控制力。\n\n\n(四)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2018—2020年,当事人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650.88亿元、973.36亿元、1147.48亿元。当事人历经数轮融资,并于2018年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市值从2018年12月约3000亿元增长至2020年12月约1.8万亿元,较为强大的财力可以支持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及关联市场的业务扩张。 \n 二是当事人具有先进的技术条件。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积累了大量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拥有海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当事人基于数据建立了较为高效的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较大程度实现了运力自动化调度及资源优化配置。同时,当事人研发的基于位置的算法系统可以为用户精准“画像”,提供个性化、针对性服务,并能够监测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上述财力和技术条件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n\n\n(五)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当事人。一是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截至2020年底,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消费者日均活跃用户数2230万,且用户黏性较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形成很强的跨边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平台内经营者难以放弃当事人平台的庞大消费者群体。 \n 二是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餐饮外卖交易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拥有较高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认可度。调查过程中,多数平台内经营者表示,与其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相比,当事人平台的影响力更大,是其开展餐饮外卖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放弃当事人平台会较大程度影响其营收。 \n 三是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积累的数据难以迁移至其他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获得了众多消费者用户,积累了大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并依赖这些数据开展经营。用户和数据是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积累的重要资源,难以迁移至其他平台。\n\n\n(六)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一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进入成本高。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平台,建立数据、算法系统、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等基础设施,还需要在技术研发、品牌信用、营销推广等方面持续投入,相关市场进入成本高。 \n 二是新进入者达到临界规模难度大。网络餐饮外卖平台需要获得足够多的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达到临界规模,形成循环正向反馈,才能实现有效市场进入。目前,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获客成本逐年升高,潜在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逐年增加。\n\n\n(七)当事人关联市场布局巩固和增强了市场力量。当事人在到店餐饮消费、生活服务、酒店旅游、出行等多个领域和餐饮外卖上下游进行生态化布局,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带来更多交易机会,加深了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的依赖,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n\n\n 综上所述,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综合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n\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说明材料、年度报告、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交数据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n\n\n 五、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n\n\n 经查,2018年以来,当事人为阻碍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进一步提升、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系统、全面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n\n\n(一)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战略合作伙伴优惠政策申请书》、《诚信战略合作伙伴优惠政策支持自愿申请书》、《优加合作计划政策支持自愿申请书》等独家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需要“将全部网络营销资源和精力投入美团平台”、“仅和美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不再与美团经营相同或近似的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业务合作”或者“仅在美团及其旗下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开展合作”等内容,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以巩固自身市场地位,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力。\n\n\n一是制定实施以差别费率为核心的独家合作政策。证据显示,当事人为与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设置了普遍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5—7%左右的佣金费率,同时还收取普遍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的保底佣金;并视情况对独家合作经营者额外提供新店流量加权、平台补贴、优先配送、扩大配送范围、降低起送价格等方面支持。由于餐饮经营者多为中小商户,为获得较为优惠的佣金费率、保障正常盈利水平、获取更好的交易条件,只能选择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n\n\n二是通过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拖延上线等方式,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当事人在平台系统中为独家合作经营者和非独家合作经营者设置不同的签约通道,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申请上线当事人餐饮外卖平台设置不合理的签约排队时间,甚至不签独家合作协议就不予上线,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n\n\n 当事人通过上述手段,与大量餐饮经营者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证据表明,2018—2020年,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的餐饮经营者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当事人平台内全部经营者中占有较大比重,且比例逐年提高。\n\n\n(二)通过多种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当事人通过建立考评机制、开展攻坚“战役”、加强培训指导、强化代理商管理等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n\n\n一是将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情况纳入员工考核指标。2019年起,当事人将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情况纳入一线业务人员考核,通过定期考核、重点时段考核、“红黑榜”制度以及各区域自主考核等方式,要求一线业务人员全面落实公司“二选一”经营策略,并将此作为统一运营和内部管理的重要抓手。\n\n\n二是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强力推进“二选一”。当事人为遏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在特定时段或区域内集中开展攻坚“战役”,将推动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作为重要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巩固和扩大自身竞争优势。\n\n\n三是加强员工关于“二选一”的培训和指导。为有效推行“二选一”策略,避免一线业务人员因“二选一”有关问题处理不当引发法律风险,当事人统一制定了与餐饮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的话术口径,对一线业务人员开展全面培训;不定时检查员工话术掌握程度,并针对问题进行培训;鼓励员工分享与餐饮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的有关经验,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n\n\n四是强化对代理商、合作商的管控。为督促代理商、合作商落实“二选一”策略,当事人在《外卖代理商行为规范》等内部文件中明确要求代理商、合作商与头部优质商家签订独家协议,并通过配套考核措施,确保“二选一”相关策略在代理商、合作商层面同步推进。\n\n\n(三)采取多种措施有效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n\n\n一是开发大数据系统,对平台内经营者上线竞争性平台进行自动监测和处罚。2018年起,为系统、高效实施“二选一”行为,当事人开发了大数据监测和分析系统,具体功能包括:自动监测平台内经营者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情况;对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自动实施搜索降权或取消优惠活动等处罚;对一线业务人员督促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及处罚效果等情况进行全流程管理;对一线业务人员所负责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完成率和履约率进行实时监测、统计和分析等,并根据业务需求随时更新完善系统功能。\n\n\n二是综合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迫使平台内经营者停止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证据表明,当事人发现独家合作的平台内经营者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后,通常由一线业务人员先行“劝说”,要求经营者“整改”,如经营者仍不下线其他竞争性平台,则通过大数据系统或由一线业务人员直接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具体包括实施搜索降权、取消优惠活动、置休(暂停营业)、下线(关店)、调整配送范围、提高起送价格、下架菜品等,迫使经营者停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n\n\n三是向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保证金。当事人为约束平台内经营者严格履行独家合作协议,在签订独家协议时,通常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缴纳数百到数千元不等的保证金,并规定“商家违反协议约定,美团有权扣除保证金”。2018—2020年,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缴纳保证金的平台内经营者累计163万家,保证金金额累计12.89亿元。\n\n\n 通过上述措施,当事人有效迫使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不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从而有效锁定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商家侧供给。\n\n\n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相关行为具有以下理由:一是平台内经营者自愿与其独家合作;二是相关行为系应对市场竞争的正当商业行为。经研究,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n\n\n一是平台内经营者并非自愿与当事人独家合作。当事人利用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谈判过程中主动要求餐饮经营者与其独家合作,并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的费率和保底佣金,或在搜索展示、配送范围、起送价格等平台内经营者重大权益等方面设置障碍,多数餐饮经营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只能执行当事人要求。同时,大量平台内经营者被处罚,也证明平台内经营者并非自愿与当事人独家合作。\n\n\n二是当事人相关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以更优质的服务、更低的收费等吸引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2018年以来,当事人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行为促进竞争、提升经济效率,相关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n\n\n 综上,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行为。\n\n\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说明材料、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相关人员述职报告、公司竞争策略文件、公司业务培训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内部沟通记录、电子邮件,其他竞争性平台和行业协会提供材料,代理商、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n\n\n 六、当事人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n\n\n 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形成锁定效应,减少自身竞争压力,不当巩固并强化自身市场力量,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削弱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阻碍了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n\n\n(一)排除、限制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竞争。2018年以来,当事人与餐饮经营者大规模签订独家合作协议,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与当事人进行公平竞争的能力,降低了相关市场竞争程度,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n\n\n一是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之间开展竞争的核心要素。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限制大量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形成较强的锁定效应,使其他竞争性平台无法获得充分的商家供给,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降低了自身面临的竞争压力,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由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具有跨边网络效应,当事人锁定平台内经营者,会进一步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消费者数量,使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数量减少形成循环反馈,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证据显示,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有效构建了竞争壁垒,推动自身市场份额不断增长,达到了不当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竞争能力的预期效果。\n\n\n二是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削弱潜在竞争约束。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特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需要积累一定规模的商家和消费者用户,才能有效进入市场。近年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主要竞争者陆续减少。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在将平台内经营者锁定在自身平台的同时,增加了相关市场潜在进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合作协议的难度,使其难以充分获取进入市场开展竞争的必要资源,不当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削弱了潜在进入者带来的竞争约束,降低了相关市场充分有效竞争水平。\n\n\n(二)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当事人通过多种措施迫使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并对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罚,不合理地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n\n\n一是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平台内经营者普遍希望多平台经营,以更广泛地接触消费者,获得更多交易机会。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高度依赖,同时为获得较为优惠的费率,多数餐饮经营者被迫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独家合作要求,放弃在其他平台的经营机会。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与当事人独家合作,不合理干涉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n\n\n二是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作为餐饮经营者开展竞争的网络经营场所,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当事人“二选一”行为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多平台经营,影响了平台内经营者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当事人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更高的佣金费率和保底佣金,并在平台“流量”、补贴、配送服务等方面进行不合理限制甚至处罚,使非独家合作经营者处于相对竞争劣势,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n\n\n三是不当减损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当事人“二选一”行为致使平台内经营者无法开展多平台经营,减损了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其他平台可能实现的经营收入。同时,当事人为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而实施多种处罚措施,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权益。\n\n\n(三)损害消费者利益。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使平台内经营者无法充分有效触达消费者,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空间,损害了消费者利益。\n\n\n一是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由于消费偏好,餐饮经营者通常有相对稳定的消费者用户,在餐饮经营者可以自主上线不同平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在不同平台都有充足的餐饮经营者可选择。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将平台内经营者锁定在当事人平台,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n\n\n二是使消费者无法获得更优质的价格和服务。在餐饮经营者可以自主上线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在各平台间可以便捷地进行比较,并通过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间的竞争获得更优的价格和服务。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使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平台的交易条件,无法获得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间公平竞争条件下更优的价格和服务。\n\n\n三是降低了消费者长期福利水平。当事人“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降低了平台经营效率,妨碍了平台模式创新,阻碍了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强度和水平,影响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在充分竞争中不断优化和发展,降低了消费者长期福利水平。\n\n\n(四)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当事人“二选一”行为降低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运行效率,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n\n\n一是阻碍要素自由流动,妨碍资源优化配置。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的经营效率、服务价格、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在不同平台间自由选择,合理分配资源。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不同平台间进行自由选择,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造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有效供给不足,不利于平台内经营者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n\n\n二是削弱平台企业创新动力,影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平台应当通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争取更多用户,进而促进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行业的进步和发展。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当维持和巩固自身竞争优势,削弱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等获取竞争优势的动力,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的创新意愿,不利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创新健康发展。\n\n\n 七、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n\n\n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以来,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妨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n\n\n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同时考虑当事人在调查开始前主动承认实施“二选一”行为并供述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重要证据、停止“二选一”行为并全面自查整改、积极退还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等因素,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n\n\n(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n\n\n 1. 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n\n\n 2. 全额退还违法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598,329元(大写:拾贰亿捌仟玖佰伍拾玖万捌仟叁佰贰拾玖元)。\n\n\n 3.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的报告。\n\n\n 4. 根据《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结合本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作《行政指导书》,要求当事人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n\n\n(二)对当事人处以其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7,995,546 \n 元3 \n %的罚款,计3,442,439,866元(大写:叁拾肆亿肆仟贰佰肆拾叁万玖仟捌佰陆拾陆元)。\n\n\n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为:***。\n\n\n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n\n\n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n\n\n 市场监管总局\n\n\n 2021年10月8日","news_type":1},"isVote":1,"tweetType":1,"viewCount":2857,"authorTweetTopStatus":1,"verified":2,"comments":[],"imageCount":0,"langContent":"CN","totalScore":0},{"id":821991096,"gmtCreate":1633682359138,"gmtModify":1633682359138,"author":{"id":"3478819891027267","authorId":"3478819891027267","name":"马行千里","avatar":"https://static.laohu8.com/default-avatar.jpg","crmLevel":5,"crmLevelSwitch":0,"followedFlag":false,"authorIdStr":"3478819891027267","idStr":"3478819891027267"},"themes":[],"htmlText":"这个处罚绝对是太过了。变相的劣币驱逐良币。最终还是需要消费者买单,提高了成本。","listText":"这个处罚绝对是太过了。变相的劣币驱逐良币。最终还是需要消费者买单,提高了成本。","text":"这个处罚绝对是太过了。变相的劣币驱逐良币。最终还是需要消费者买单,提高了成本。","images":[],"top":1,"highlighted":1,"essential":1,"paper":1,"likeSize":6,"commentSize":7,"repostSize":0,"link":"https://laohu8.com/post/821991096","repostId":"1117176779","repostType":2,"repost":{"id":"1117176779","kind":"news","pubTimestamp":1633681853,"share":"https://www.laohu8.com/m/news/1117176779?lang=&edition=full","pubTime":"2021-10-08 16:30","market":"other","language":"zh","title":"34.42亿!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url":"https://stock-news.laohu8.com/highlight/detail?id=1117176779","media":"市场监管总局","summary":"摘要: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content":"<blockquote>\n 摘要: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n</blockquote>\n<p>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p>\n<p>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专案组,依法扎实高效推进案件查办,广泛开展调查取证,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并全面深入分析,查明案件事实;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多次听取美团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确保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p>\n<p>经查,2018年以来,美团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以实施差别费率、拖延商家上线等方式,促使平台内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通过收取独家合作保证金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保障“二选一”行为实施,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削弱平台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损害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p>\n<p>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美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2021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同时,向美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完善平台佣金收费机制和算法规则、维护平台内中小餐饮商家合法利益、加强外卖骑手合法权益保护等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确保整改到位,实现规范创新健康持续发展。</p>\n<p>美团对此回应表示,“今天,我们收到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美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我们诚恳接受,坚决落实,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指导书》全面深入自查整改,杜绝‘二选一’。美团将以此为戒,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为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多做贡献。”</p>\n<p><b>以下为美团完整处罚结果以及行政指导书:</b></p>\n<blockquote>\n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举报,2021年4月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及相关行业协会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n</blockquote>\n<blockquote>\n 2021年9月26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三、本案相关市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b>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是指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为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餐饮外卖交易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发布,以及基于位置技术的信息匹配、交易撮合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具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配送安排和调度、支付结算、商品评价、售后支持等。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属于多边市场,主要服务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群体,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效应,使各边用户对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的需求紧密关联。因此,界定本案相关市场,需要综合考虑平台各边用户之间的关联影响,并主要从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综合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同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1.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b>线下餐饮服务,是指餐饮经营者在线下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1)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一 \n <b>是满足消费者的主要需求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b>主要满足消费者随时随地点餐及“足不出户”用餐需求,并为消费者提供众多不同的餐饮经营者及丰富的餐饮商品选择。 \n <b>线下餐饮服务</b>主要满足消费者现场餐饮服务消费需求,包括餐饮消费场所、设施及环境、现场用餐及相关服务,以及社交等方面需求。\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二 \n <b>是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消费方式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b>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不同餐饮经营者及餐饮商品信息展示、推荐及比较服务,并通过配送安排和调度服务,便捷地实现消费者用餐需求。 \n <b>线下餐饮服务</b>一般需要消费者前往线下餐饮服务营业场所消费,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消费方式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存在明显差别。\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商品选择范围不同。</b>餐饮经营者数量与餐饮商品丰富度是消费者选择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重要考虑因素。 \n <b>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b>利用互联网集聚数量众多的不同餐饮经营者及丰富的餐饮外卖商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较多的餐饮外卖商品选择。 \n <b>线下餐饮服务</b>通常不能提供其他餐饮经营者的餐饮商品,并且受到实体经营场所空间限制,可供消费者选择的餐饮商品种类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相比存在较大差距。\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2)从餐饮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交易机会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b>面向餐饮需求各异的不特定消费者,可以较大程度拓展餐饮经营者可触达的消费者范围,并可借助网络营销推广、大数据分析和算法等互联网技术手段,将餐饮经营者及其餐饮商品推送给更多潜在消费者,为餐饮经营者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 \n <b>线下餐饮服务</b>受到信息传播、营业场所地理位置等方面限制,餐饮经营者的交易机会相对有限。\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经营效率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b>通过大数据、算法等互联网技术手段,为消费者提供多功能搜索及个性化推荐服务,为餐饮经营者提供商品信息展示、网络营销推广、配送安排和调度、消费评价反馈等服务,可以降低交易各方搜索、比较以及完成交易的成本,提升餐饮经营者的经营效率。由于缺少相应的互联网技术支持, \n <b>线下餐饮服务</b>在挖掘潜在消费者、供需匹配等方面的效率通常低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3)从供给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有效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满足提供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所需的大量资金、基础设施、技术支撑等方面要求,还需达到平台经济所必需的临界规模,线下餐饮服务转化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成本较高。近年来,线下餐饮服务实际发展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情况较少。\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因此,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2.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b>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主要满足消费者对其自有品牌餐饮商品的需求,消费者一般不能通过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获得其他餐饮经营者的餐饮商品,在餐饮商品的丰富度和选择范围上,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存在较大差距。 \n <b>从餐饮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b>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通常仅供其自身开展餐饮外卖交易使用,不对外开放。调查显示,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通常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形成补充而非替代关系。 \n <b>从供给替代分析,</b>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在用户数量、服务能力、技术支撑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需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成本建设基础设施、进行技术升级等,并达到临界规模,短时间内难以对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形成有效替代。因此,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综上所述,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1. 从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境外市场与中国境内市场不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b>从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受语言、饮食和消费习惯等影响,中国境内餐饮经营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将餐饮外卖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消费者;中国境内消费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购买餐饮外卖商品,不会将境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作为替代选择。\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b>从供给替代分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境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除需按照法律政策要求申请相关业务许可外,还需搭建开展业务所需的数据、算法系统、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等设施,难以及时、有效地进入中国境内市场,对现有的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形成竞争约束。\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因此,境外与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2. 从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1)从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构成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基本功能是为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提供基于位置的信息匹配和交易撮合服务。消费者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均可通过同一平台搜索、发现其所处或指定位置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餐饮经营者及相应的餐饮外卖商品;餐饮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均可通过同一平台向定位在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消费者展示、推广其餐饮外卖商品。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的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均可通过同一平台提供的基于位置的相同服务,实现其外卖点餐或餐饮外卖经营需求。因此,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向消费者与餐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匹配、交易撮合、配送安排和调度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受地域限制,相关地域市场应当界定为中国境内。\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2)从供给替代分析,中国境内构成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为境内用户提供全国统一标准化的平台基本服务。</b>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研发全国统一的应用软件作为平台服务载体,在页面展示、使用功能、技术支持等方面在境内不同地域无重大差别,并向用户提供全国范围统一标准化的信息发布、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配送安排和调度等平台服务。\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常从全国层面制定重大商业策略</b>。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制定全国范围统一的佣金费率基准、合同协议文本,并与用户统一签订相关协议、收取相关费用。此外,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在全国范围进行品牌营销推广,打造统一的品牌形象认知,以吸引全国范围的用户。\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中国境内各地域间不存在显著影响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障碍。</b>中国境内各地域间不存在明显限制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法律政策壁垒,也不存在显著影响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用户偏好差异。调查表明,通常情况下,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进入一个新的地域开展服务仅需有限的推广成本,且较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市场进入。\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3)从实际情况看,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在全国范围开展竞争。</b>调查表明,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普遍定位为全国性的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从全国层面制定竞争策略,在全国范围布局并开展竞争。此外,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常在不同城市间进行交叉补贴,以支持其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开展的竞争活动。因此,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由各平台经营者在境内不同地域的具体竞争综合而成,平台经营者在境内个别地域的具体竞争状况差异不影响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综上,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交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行业研究报告等证据证明。\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是从平台服务收入情况看。</b>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主要通过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交易佣金和营销推广费等费用获取收入。2018—2020年,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67.3%、69.5%、70.7%。 \n <b>二是从平台餐饮外卖订单量看。</b>餐饮外卖订单量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能力的直接反映。2018—2020年,当事人平台餐饮外卖订单量在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合计订单量中,份额分别为62.4%、64.3%、68.5%。\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相关市场高度集中。</b>根据平台服务收入市场份额,2018—2020年,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HHI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分别为5543、5753、5854,CR2指数(市场集中度指数)分别为99.16、99.92、99.98,显示相关市场高度集中。2018年以来,当事人市场份额较为稳定,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当事人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能力。一是当事人具有控制服务价格的能力。</b>当事人在与餐饮经营者的商业谈判中,通常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餐饮经营者谈判能力相对较弱。 \n <b>二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获得流量的能力。</b>当事人通过制定平台规则、设定算法、人工干预等方式,可以决定平台内经营者及其餐饮外卖商品的搜索排名及平台展示位置,从而控制平台内经营者可获得的流量,对其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 \n <b>三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渠道的能力。</b>2018—2020年,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交易额在同期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餐饮外卖合计交易额中占比均超过60%,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餐饮外卖交易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较强的控制力。\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四)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b>2018—2020年,当事人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650.88亿元、973.36亿元、1147.48亿元。当事人历经数轮融资,并于2018年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市值从2018年12月约3000亿元增长至2020年12月约1.8万亿元,较为强大的财力可以支持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及关联市场的业务扩张。 \n <b>二是当事人具有先进的技术条件。</b>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积累了大量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拥有海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当事人基于数据建立了较为高效的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较大程度实现了运力自动化调度及资源优化配置。同时,当事人研发的基于位置的算法系统可以为用户精准“画像”,提供个性化、针对性服务,并能够监测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上述财力和技术条件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五)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当事人。一是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b>截至2020年底,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消费者日均活跃用户数2230万,且用户黏性较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形成很强的跨边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平台内经营者难以放弃当事人平台的庞大消费者群体。 \n <b>二是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餐饮外卖交易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b>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拥有较高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认可度。调查过程中,多数平台内经营者表示,与其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相比,当事人平台的影响力更大,是其开展餐饮外卖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放弃当事人平台会较大程度影响其营收。 \n <b>三是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积累的数据难以迁移至其他平台。</b>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获得了众多消费者用户,积累了大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并依赖这些数据开展经营。用户和数据是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积累的重要资源,难以迁移至其他平台。\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六)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一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进入成本高。</b>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平台,建立数据、算法系统、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等基础设施,还需要在技术研发、品牌信用、营销推广等方面持续投入,相关市场进入成本高。 \n <b>二是新进入者达到临界规模难度大。</b>网络餐饮外卖平台需要获得足够多的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达到临界规模,形成循环正向反馈,才能实现有效市场进入。目前,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获客成本逐年升高,潜在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逐年增加。\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七)当事人关联市场布局巩固和增强了市场力量。</b>当事人在到店餐饮消费、生活服务、酒店旅游、出行等多个领域和餐饮外卖上下游进行生态化布局,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带来更多交易机会,加深了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的依赖,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n</blockquote>\n<blockquote>\n 综上所述,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综合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说明材料、年度报告、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交数据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五、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n</blockquote>\n<blockquote>\n 经查,2018年以来,当事人为阻碍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进一步提升、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系统、全面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b>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战略合作伙伴优惠政策申请书》、《诚信战略合作伙伴优惠政策支持自愿申请书》、《优加合作计划政策支持自愿申请书》等独家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需要“将全部网络营销资源和精力投入美团平台”、“仅和美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不再与美团经营相同或近似的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业务合作”或者“仅在美团及其旗下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开展合作”等内容,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以巩固自身市场地位,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力。\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制定实施以差别费率为核心的独家合作政策。</b>证据显示,当事人为与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设置了普遍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5—7%左右的佣金费率,同时还收取普遍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的保底佣金;并视情况对独家合作经营者额外提供新店流量加权、平台补贴、优先配送、扩大配送范围、降低起送价格等方面支持。由于餐饮经营者多为中小商户,为获得较为优惠的佣金费率、保障正常盈利水平、获取更好的交易条件,只能选择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通过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拖延上线等方式,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b>当事人在平台系统中为独家合作经营者和非独家合作经营者设置不同的签约通道,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申请上线当事人餐饮外卖平台设置不合理的签约排队时间,甚至不签独家合作协议就不予上线,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当事人通过上述手段,与大量餐饮经营者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证据表明,2018—2020年,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的餐饮经营者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当事人平台内全部经营者中占有较大比重,且比例逐年提高。\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通过多种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b>当事人通过建立考评机制、开展攻坚“战役”、加强培训指导、强化代理商管理等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将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情况纳入员工考核指标。</b>2019年起,当事人将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情况纳入一线业务人员考核,通过定期考核、重点时段考核、“红黑榜”制度以及各区域自主考核等方式,要求一线业务人员全面落实公司“二选一”经营策略,并将此作为统一运营和内部管理的重要抓手。\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强力推进“二选一”。</b>当事人为遏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在特定时段或区域内集中开展攻坚“战役”,将推动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作为重要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巩固和扩大自身竞争优势。\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加强员工关于“二选一”的培训和指导。</b>为有效推行“二选一”策略,避免一线业务人员因“二选一”有关问题处理不当引发法律风险,当事人统一制定了与餐饮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的话术口径,对一线业务人员开展全面培训;不定时检查员工话术掌握程度,并针对问题进行培训;鼓励员工分享与餐饮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的有关经验,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四是强化对代理商、合作商的管控。</b>为督促代理商、合作商落实“二选一”策略,当事人在《外卖代理商行为规范》等内部文件中明确要求代理商、合作商与头部优质商家签订独家协议,并通过配套考核措施,确保“二选一”相关策略在代理商、合作商层面同步推进。\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采取多种措施有效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开发大数据系统,对平台内经营者上线竞争性平台进行自动监测和处罚。</b>2018年起,为系统、高效实施“二选一”行为,当事人开发了大数据监测和分析系统,具体功能包括:自动监测平台内经营者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情况;对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自动实施搜索降权或取消优惠活动等处罚;对一线业务人员督促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及处罚效果等情况进行全流程管理;对一线业务人员所负责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完成率和履约率进行实时监测、统计和分析等,并根据业务需求随时更新完善系统功能。\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综合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迫使平台内经营者停止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b>证据表明,当事人发现独家合作的平台内经营者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后,通常由一线业务人员先行“劝说”,要求经营者“整改”,如经营者仍不下线其他竞争性平台,则通过大数据系统或由一线业务人员直接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具体包括实施搜索降权、取消优惠活动、置休(暂停营业)、下线(关店)、调整配送范围、提高起送价格、下架菜品等,迫使经营者停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向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保证金。</b>当事人为约束平台内经营者严格履行独家合作协议,在签订独家协议时,通常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缴纳数百到数千元不等的保证金,并规定“商家违反协议约定,美团有权扣除保证金”。2018—2020年,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缴纳保证金的平台内经营者累计163万家,保证金金额累计12.89亿元。\n</blockquote>\n<blockquote>\n 通过上述措施,当事人有效迫使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不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从而有效锁定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商家侧供给。\n</blockquote>\n<blockquote>\n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相关行为具有以下理由:一是平台内经营者自愿与其独家合作;二是相关行为系应对市场竞争的正当商业行为。经研究,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平台内经营者并非自愿与当事人独家合作。</b>当事人利用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谈判过程中主动要求餐饮经营者与其独家合作,并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的费率和保底佣金,或在搜索展示、配送范围、起送价格等平台内经营者重大权益等方面设置障碍,多数餐饮经营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只能执行当事人要求。同时,大量平台内经营者被处罚,也证明平台内经营者并非自愿与当事人独家合作。\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当事人相关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b>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以更优质的服务、更低的收费等吸引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2018年以来,当事人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行为促进竞争、提升经济效率,相关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n</blockquote>\n<blockquote>\n 综上,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行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说明材料、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相关人员述职报告、公司竞争策略文件、公司业务培训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内部沟通记录、电子邮件,其他竞争性平台和行业协会提供材料,代理商、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六、当事人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形成锁定效应,减少自身竞争压力,不当巩固并强化自身市场力量,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削弱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阻碍了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排除、限制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竞争。</b>2018年以来,当事人与餐饮经营者大规模签订独家合作协议,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与当事人进行公平竞争的能力,降低了相关市场竞争程度,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b>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之间开展竞争的核心要素。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限制大量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形成较强的锁定效应,使其他竞争性平台无法获得充分的商家供给,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降低了自身面临的竞争压力,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由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具有跨边网络效应,当事人锁定平台内经营者,会进一步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消费者数量,使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数量减少形成循环反馈,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证据显示,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有效构建了竞争壁垒,推动自身市场份额不断增长,达到了不当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竞争能力的预期效果。\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削弱潜在竞争约束。</b>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特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需要积累一定规模的商家和消费者用户,才能有效进入市场。近年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主要竞争者陆续减少。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在将平台内经营者锁定在自身平台的同时,增加了相关市场潜在进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合作协议的难度,使其难以充分获取进入市场开展竞争的必要资源,不当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削弱了潜在进入者带来的竞争约束,降低了相关市场充分有效竞争水平。\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b>当事人通过多种措施迫使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并对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罚,不合理地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b>平台内经营者普遍希望多平台经营,以更广泛地接触消费者,获得更多交易机会。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高度依赖,同时为获得较为优惠的费率,多数餐饮经营者被迫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独家合作要求,放弃在其他平台的经营机会。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与当事人独家合作,不合理干涉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b>作为餐饮经营者开展竞争的网络经营场所,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当事人“二选一”行为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多平台经营,影响了平台内经营者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当事人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更高的佣金费率和保底佣金,并在平台“流量”、补贴、配送服务等方面进行不合理限制甚至处罚,使非独家合作经营者处于相对竞争劣势,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不当减损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b>当事人“二选一”行为致使平台内经营者无法开展多平台经营,减损了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其他平台可能实现的经营收入。同时,当事人为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而实施多种处罚措施,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权益。\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损害消费者利益。</b>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使平台内经营者无法充分有效触达消费者,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空间,损害了消费者利益。\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b>由于消费偏好,餐饮经营者通常有相对稳定的消费者用户,在餐饮经营者可以自主上线不同平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在不同平台都有充足的餐饮经营者可选择。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将平台内经营者锁定在当事人平台,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使消费者无法获得更优质的价格和服务。</b>在餐饮经营者可以自主上线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在各平台间可以便捷地进行比较,并通过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间的竞争获得更优的价格和服务。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使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平台的交易条件,无法获得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间公平竞争条件下更优的价格和服务。\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降低了消费者长期福利水平。</b>当事人“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降低了平台经营效率,妨碍了平台模式创新,阻碍了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强度和水平,影响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在充分竞争中不断优化和发展,降低了消费者长期福利水平。\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四)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b>当事人“二选一”行为降低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运行效率,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阻碍要素自由流动,妨碍资源优化配置。</b>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的经营效率、服务价格、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在不同平台间自由选择,合理分配资源。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不同平台间进行自由选择,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造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有效供给不足,不利于平台内经营者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削弱平台企业创新动力,影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b>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平台应当通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争取更多用户,进而促进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行业的进步和发展。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当维持和巩固自身竞争优势,削弱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等获取竞争优势的动力,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的创新意愿,不利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创新健康发展。\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七、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n</blockquote>\n<blockquote>\n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以来,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妨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同时考虑当事人在调查开始前主动承认实施“二选一”行为并供述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重要证据、停止“二选一”行为并全面自查整改、积极退还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等因素,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1. 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n</blockquote>\n<blockquote>\n 2. 全额退还违法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598,329元(大写:拾贰亿捌仟玖佰伍拾玖万捌仟叁佰贰拾玖元)。\n</blockquote>\n<blockquote>\n 3.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的报告。\n</blockquote>\n<blockquote>\n 4. 根据《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结合本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作《行政指导书》,要求当事人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对当事人处以其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b>114,747,995,546 \n <b>元</b>3 \n <b>%的罚款,计3,442,439,866元(大写:叁拾肆亿肆仟贰佰肆拾叁万玖仟捌佰陆拾陆元)。</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市场监管总局\n</blockquote>\n<blockquote>\n 2021年10月8日\n</blockquote>","source":"lsy1600741531114","collect":0,"html":"<!DOCTYPE html>\n<html>\n<head>\n<meta http-equiv=\"Content-Type\" content=\"text/html; charset=utf-8\" />\n<meta name=\"viewport\" content=\"width=device-width,initial-scale=1.0,minimum-scale=1.0,maximum-scale=1.0,user-scalable=no\"/>\n<meta name=\"format-detection\" content=\"telephone=no,email=no,address=no\" />\n<title>34.42亿!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title>\n<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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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n\n\n 根据举报,2021年4月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及相关行业协会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n\n\n 2021年9月26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n\n\n 三、本案相关市场\n\n\n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n\n\n(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是指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为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餐饮外卖交易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发布,以及基于位置技术的信息匹配、交易撮合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具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配送安排和调度、支付结算、商品评价、售后支持等。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属于多边市场,主要服务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群体,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效应,使各边用户对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的需求紧密关联。因此,界定本案相关市场,需要综合考虑平台各边用户之间的关联影响,并主要从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综合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同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n\n\n1.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线下餐饮服务,是指餐饮经营者在线下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n\n\n(1)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n\n\n 一 \n 是满足消费者的主要需求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主要满足消费者随时随地点餐及“足不出户”用餐需求,并为消费者提供众多不同的餐饮经营者及丰富的餐饮商品选择。 \n 线下餐饮服务主要满足消费者现场餐饮服务消费需求,包括餐饮消费场所、设施及环境、现场用餐及相关服务,以及社交等方面需求。\n\n\n 二 \n 是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消费方式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不同餐饮经营者及餐饮商品信息展示、推荐及比较服务,并通过配送安排和调度服务,便捷地实现消费者用餐需求。 \n 线下餐饮服务一般需要消费者前往线下餐饮服务营业场所消费,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消费方式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存在明显差别。\n\n\n三是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商品选择范围不同。餐饮经营者数量与餐饮商品丰富度是消费者选择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重要考虑因素。 \n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利用互联网集聚数量众多的不同餐饮经营者及丰富的餐饮外卖商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较多的餐饮外卖商品选择。 \n 线下餐饮服务通常不能提供其他餐饮经营者的餐饮商品,并且受到实体经营场所空间限制,可供消费者选择的餐饮商品种类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相比存在较大差距。\n\n\n(2)从餐饮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n\n\n一是交易机会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面向餐饮需求各异的不特定消费者,可以较大程度拓展餐饮经营者可触达的消费者范围,并可借助网络营销推广、大数据分析和算法等互联网技术手段,将餐饮经营者及其餐饮商品推送给更多潜在消费者,为餐饮经营者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 \n 线下餐饮服务受到信息传播、营业场所地理位置等方面限制,餐饮经营者的交易机会相对有限。\n\n\n二是经营效率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通过大数据、算法等互联网技术手段,为消费者提供多功能搜索及个性化推荐服务,为餐饮经营者提供商品信息展示、网络营销推广、配送安排和调度、消费评价反馈等服务,可以降低交易各方搜索、比较以及完成交易的成本,提升餐饮经营者的经营效率。由于缺少相应的互联网技术支持, \n 线下餐饮服务在挖掘潜在消费者、供需匹配等方面的效率通常低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n\n\n(3)从供给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n\n\n 有效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满足提供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所需的大量资金、基础设施、技术支撑等方面要求,还需达到平台经济所必需的临界规模,线下餐饮服务转化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成本较高。近年来,线下餐饮服务实际发展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情况较少。\n\n\n 因此,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n\n\n2.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主要满足消费者对其自有品牌餐饮商品的需求,消费者一般不能通过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获得其他餐饮经营者的餐饮商品,在餐饮商品的丰富度和选择范围上,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存在较大差距。 \n 从餐饮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通常仅供其自身开展餐饮外卖交易使用,不对外开放。调查显示,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通常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形成补充而非替代关系。 \n 从供给替代分析,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在用户数量、服务能力、技术支撑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需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成本建设基础设施、进行技术升级等,并达到临界规模,短时间内难以对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形成有效替代。因此,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n\n\n综上所述,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n\n\n(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n\n\n1. 从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境外市场与中国境内市场不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n\n\n一是从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受语言、饮食和消费习惯等影响,中国境内餐饮经营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将餐饮外卖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消费者;中国境内消费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购买餐饮外卖商品,不会将境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作为替代选择。\n\n\n二是从供给替代分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境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除需按照法律政策要求申请相关业务许可外,还需搭建开展业务所需的数据、算法系统、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等设施,难以及时、有效地进入中国境内市场,对现有的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形成竞争约束。\n\n\n 因此,境外与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n\n\n2. 从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n\n\n(1)从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构成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n\n\n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基本功能是为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提供基于位置的信息匹配和交易撮合服务。消费者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均可通过同一平台搜索、发现其所处或指定位置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餐饮经营者及相应的餐饮外卖商品;餐饮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均可通过同一平台向定位在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消费者展示、推广其餐饮外卖商品。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的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均可通过同一平台提供的基于位置的相同服务,实现其外卖点餐或餐饮外卖经营需求。因此,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向消费者与餐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匹配、交易撮合、配送安排和调度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受地域限制,相关地域市场应当界定为中国境内。\n\n\n(2)从供给替代分析,中国境内构成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n\n\n一是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为境内用户提供全国统一标准化的平台基本服务。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研发全国统一的应用软件作为平台服务载体,在页面展示、使用功能、技术支持等方面在境内不同地域无重大差别,并向用户提供全国范围统一标准化的信息发布、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配送安排和调度等平台服务。\n\n\n二是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常从全国层面制定重大商业策略。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制定全国范围统一的佣金费率基准、合同协议文本,并与用户统一签订相关协议、收取相关费用。此外,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在全国范围进行品牌营销推广,打造统一的品牌形象认知,以吸引全国范围的用户。\n\n\n三是中国境内各地域间不存在显著影响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障碍。中国境内各地域间不存在明显限制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法律政策壁垒,也不存在显著影响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用户偏好差异。调查表明,通常情况下,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进入一个新的地域开展服务仅需有限的推广成本,且较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市场进入。\n\n\n(3)从实际情况看,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在全国范围开展竞争。调查表明,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普遍定位为全国性的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从全国层面制定竞争策略,在全国范围布局并开展竞争。此外,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常在不同城市间进行交叉补贴,以支持其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开展的竞争活动。因此,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由各平台经营者在境内不同地域的具体竞争综合而成,平台经营者在境内个别地域的具体竞争状况差异不影响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n\n\n综上,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n\n\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交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行业研究报告等证据证明。\n\n\n 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n\n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n\n(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是从平台服务收入情况看。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主要通过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交易佣金和营销推广费等费用获取收入。2018—2020年,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67.3%、69.5%、70.7%。 \n 二是从平台餐饮外卖订单量看。餐饮外卖订单量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能力的直接反映。2018—2020年,当事人平台餐饮外卖订单量在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合计订单量中,份额分别为62.4%、64.3%、68.5%。\n\n\n(二)相关市场高度集中。根据平台服务收入市场份额,2018—2020年,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HHI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分别为5543、5753、5854,CR2指数(市场集中度指数)分别为99.16、99.92、99.98,显示相关市场高度集中。2018年以来,当事人市场份额较为稳定,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n\n\n(三)当事人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能力。一是当事人具有控制服务价格的能力。当事人在与餐饮经营者的商业谈判中,通常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餐饮经营者谈判能力相对较弱。 \n 二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获得流量的能力。当事人通过制定平台规则、设定算法、人工干预等方式,可以决定平台内经营者及其餐饮外卖商品的搜索排名及平台展示位置,从而控制平台内经营者可获得的流量,对其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 \n 三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渠道的能力。2018—2020年,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交易额在同期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餐饮外卖合计交易额中占比均超过60%,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餐饮外卖交易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较强的控制力。\n\n\n(四)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2018—2020年,当事人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650.88亿元、973.36亿元、1147.48亿元。当事人历经数轮融资,并于2018年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市值从2018年12月约3000亿元增长至2020年12月约1.8万亿元,较为强大的财力可以支持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及关联市场的业务扩张。 \n 二是当事人具有先进的技术条件。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积累了大量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拥有海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当事人基于数据建立了较为高效的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较大程度实现了运力自动化调度及资源优化配置。同时,当事人研发的基于位置的算法系统可以为用户精准“画像”,提供个性化、针对性服务,并能够监测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上述财力和技术条件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n\n\n(五)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当事人。一是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截至2020年底,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消费者日均活跃用户数2230万,且用户黏性较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形成很强的跨边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平台内经营者难以放弃当事人平台的庞大消费者群体。 \n 二是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餐饮外卖交易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拥有较高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认可度。调查过程中,多数平台内经营者表示,与其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相比,当事人平台的影响力更大,是其开展餐饮外卖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放弃当事人平台会较大程度影响其营收。 \n 三是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积累的数据难以迁移至其他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获得了众多消费者用户,积累了大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并依赖这些数据开展经营。用户和数据是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积累的重要资源,难以迁移至其他平台。\n\n\n(六)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一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进入成本高。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平台,建立数据、算法系统、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等基础设施,还需要在技术研发、品牌信用、营销推广等方面持续投入,相关市场进入成本高。 \n 二是新进入者达到临界规模难度大。网络餐饮外卖平台需要获得足够多的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达到临界规模,形成循环正向反馈,才能实现有效市场进入。目前,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获客成本逐年升高,潜在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逐年增加。\n\n\n(七)当事人关联市场布局巩固和增强了市场力量。当事人在到店餐饮消费、生活服务、酒店旅游、出行等多个领域和餐饮外卖上下游进行生态化布局,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带来更多交易机会,加深了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的依赖,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n\n\n 综上所述,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综合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n\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说明材料、年度报告、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交数据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n\n\n 五、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n\n\n 经查,2018年以来,当事人为阻碍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进一步提升、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系统、全面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n\n\n(一)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战略合作伙伴优惠政策申请书》、《诚信战略合作伙伴优惠政策支持自愿申请书》、《优加合作计划政策支持自愿申请书》等独家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需要“将全部网络营销资源和精力投入美团平台”、“仅和美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不再与美团经营相同或近似的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业务合作”或者“仅在美团及其旗下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开展合作”等内容,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以巩固自身市场地位,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力。\n\n\n一是制定实施以差别费率为核心的独家合作政策。证据显示,当事人为与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设置了普遍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5—7%左右的佣金费率,同时还收取普遍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的保底佣金;并视情况对独家合作经营者额外提供新店流量加权、平台补贴、优先配送、扩大配送范围、降低起送价格等方面支持。由于餐饮经营者多为中小商户,为获得较为优惠的佣金费率、保障正常盈利水平、获取更好的交易条件,只能选择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n\n\n二是通过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拖延上线等方式,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当事人在平台系统中为独家合作经营者和非独家合作经营者设置不同的签约通道,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申请上线当事人餐饮外卖平台设置不合理的签约排队时间,甚至不签独家合作协议就不予上线,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n\n\n 当事人通过上述手段,与大量餐饮经营者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证据表明,2018—2020年,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的餐饮经营者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当事人平台内全部经营者中占有较大比重,且比例逐年提高。\n\n\n(二)通过多种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当事人通过建立考评机制、开展攻坚“战役”、加强培训指导、强化代理商管理等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n\n\n一是将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情况纳入员工考核指标。2019年起,当事人将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情况纳入一线业务人员考核,通过定期考核、重点时段考核、“红黑榜”制度以及各区域自主考核等方式,要求一线业务人员全面落实公司“二选一”经营策略,并将此作为统一运营和内部管理的重要抓手。\n\n\n二是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强力推进“二选一”。当事人为遏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在特定时段或区域内集中开展攻坚“战役”,将推动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作为重要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巩固和扩大自身竞争优势。\n\n\n三是加强员工关于“二选一”的培训和指导。为有效推行“二选一”策略,避免一线业务人员因“二选一”有关问题处理不当引发法律风险,当事人统一制定了与餐饮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的话术口径,对一线业务人员开展全面培训;不定时检查员工话术掌握程度,并针对问题进行培训;鼓励员工分享与餐饮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的有关经验,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n\n\n四是强化对代理商、合作商的管控。为督促代理商、合作商落实“二选一”策略,当事人在《外卖代理商行为规范》等内部文件中明确要求代理商、合作商与头部优质商家签订独家协议,并通过配套考核措施,确保“二选一”相关策略在代理商、合作商层面同步推进。\n\n\n(三)采取多种措施有效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n\n\n一是开发大数据系统,对平台内经营者上线竞争性平台进行自动监测和处罚。2018年起,为系统、高效实施“二选一”行为,当事人开发了大数据监测和分析系统,具体功能包括:自动监测平台内经营者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情况;对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自动实施搜索降权或取消优惠活动等处罚;对一线业务人员督促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及处罚效果等情况进行全流程管理;对一线业务人员所负责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完成率和履约率进行实时监测、统计和分析等,并根据业务需求随时更新完善系统功能。\n\n\n二是综合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迫使平台内经营者停止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证据表明,当事人发现独家合作的平台内经营者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后,通常由一线业务人员先行“劝说”,要求经营者“整改”,如经营者仍不下线其他竞争性平台,则通过大数据系统或由一线业务人员直接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具体包括实施搜索降权、取消优惠活动、置休(暂停营业)、下线(关店)、调整配送范围、提高起送价格、下架菜品等,迫使经营者停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n\n\n三是向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保证金。当事人为约束平台内经营者严格履行独家合作协议,在签订独家协议时,通常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缴纳数百到数千元不等的保证金,并规定“商家违反协议约定,美团有权扣除保证金”。2018—2020年,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缴纳保证金的平台内经营者累计163万家,保证金金额累计12.89亿元。\n\n\n 通过上述措施,当事人有效迫使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不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从而有效锁定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商家侧供给。\n\n\n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相关行为具有以下理由:一是平台内经营者自愿与其独家合作;二是相关行为系应对市场竞争的正当商业行为。经研究,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n\n\n一是平台内经营者并非自愿与当事人独家合作。当事人利用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谈判过程中主动要求餐饮经营者与其独家合作,并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的费率和保底佣金,或在搜索展示、配送范围、起送价格等平台内经营者重大权益等方面设置障碍,多数餐饮经营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只能执行当事人要求。同时,大量平台内经营者被处罚,也证明平台内经营者并非自愿与当事人独家合作。\n\n\n二是当事人相关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以更优质的服务、更低的收费等吸引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2018年以来,当事人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行为促进竞争、提升经济效率,相关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n\n\n 综上,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行为。\n\n\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说明材料、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相关人员述职报告、公司竞争策略文件、公司业务培训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内部沟通记录、电子邮件,其他竞争性平台和行业协会提供材料,代理商、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n\n\n 六、当事人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n\n\n 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形成锁定效应,减少自身竞争压力,不当巩固并强化自身市场力量,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削弱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阻碍了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n\n\n(一)排除、限制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竞争。2018年以来,当事人与餐饮经营者大规模签订独家合作协议,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与当事人进行公平竞争的能力,降低了相关市场竞争程度,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n\n\n一是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之间开展竞争的核心要素。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限制大量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形成较强的锁定效应,使其他竞争性平台无法获得充分的商家供给,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降低了自身面临的竞争压力,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由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具有跨边网络效应,当事人锁定平台内经营者,会进一步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消费者数量,使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数量减少形成循环反馈,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证据显示,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有效构建了竞争壁垒,推动自身市场份额不断增长,达到了不当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竞争能力的预期效果。\n\n\n二是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削弱潜在竞争约束。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特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需要积累一定规模的商家和消费者用户,才能有效进入市场。近年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主要竞争者陆续减少。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在将平台内经营者锁定在自身平台的同时,增加了相关市场潜在进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合作协议的难度,使其难以充分获取进入市场开展竞争的必要资源,不当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削弱了潜在进入者带来的竞争约束,降低了相关市场充分有效竞争水平。\n\n\n(二)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当事人通过多种措施迫使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并对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罚,不合理地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n\n\n一是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平台内经营者普遍希望多平台经营,以更广泛地接触消费者,获得更多交易机会。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高度依赖,同时为获得较为优惠的费率,多数餐饮经营者被迫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独家合作要求,放弃在其他平台的经营机会。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与当事人独家合作,不合理干涉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n\n\n二是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作为餐饮经营者开展竞争的网络经营场所,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当事人“二选一”行为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多平台经营,影响了平台内经营者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当事人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更高的佣金费率和保底佣金,并在平台“流量”、补贴、配送服务等方面进行不合理限制甚至处罚,使非独家合作经营者处于相对竞争劣势,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n\n\n三是不当减损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当事人“二选一”行为致使平台内经营者无法开展多平台经营,减损了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其他平台可能实现的经营收入。同时,当事人为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而实施多种处罚措施,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权益。\n\n\n(三)损害消费者利益。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使平台内经营者无法充分有效触达消费者,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空间,损害了消费者利益。\n\n\n一是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由于消费偏好,餐饮经营者通常有相对稳定的消费者用户,在餐饮经营者可以自主上线不同平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在不同平台都有充足的餐饮经营者可选择。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将平台内经营者锁定在当事人平台,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n\n\n二是使消费者无法获得更优质的价格和服务。在餐饮经营者可以自主上线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在各平台间可以便捷地进行比较,并通过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间的竞争获得更优的价格和服务。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使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平台的交易条件,无法获得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间公平竞争条件下更优的价格和服务。\n\n\n三是降低了消费者长期福利水平。当事人“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降低了平台经营效率,妨碍了平台模式创新,阻碍了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强度和水平,影响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在充分竞争中不断优化和发展,降低了消费者长期福利水平。\n\n\n(四)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当事人“二选一”行为降低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运行效率,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n\n\n一是阻碍要素自由流动,妨碍资源优化配置。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的经营效率、服务价格、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在不同平台间自由选择,合理分配资源。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不同平台间进行自由选择,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造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有效供给不足,不利于平台内经营者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n\n\n二是削弱平台企业创新动力,影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平台应当通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争取更多用户,进而促进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行业的进步和发展。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当维持和巩固自身竞争优势,削弱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等获取竞争优势的动力,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的创新意愿,不利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创新健康发展。\n\n\n 七、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n\n\n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以来,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妨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n\n\n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同时考虑当事人在调查开始前主动承认实施“二选一”行为并供述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重要证据、停止“二选一”行为并全面自查整改、积极退还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等因素,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n\n\n(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n\n\n 1. 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n\n\n 2. 全额退还违法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598,329元(大写:拾贰亿捌仟玖佰伍拾玖万捌仟叁佰贰拾玖元)。\n\n\n 3.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的报告。\n\n\n 4. 根据《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结合本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作《行政指导书》,要求当事人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n\n\n(二)对当事人处以其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7,995,546 \n 元3 \n %的罚款,计3,442,439,866元(大写:叁拾肆亿肆仟贰佰肆拾叁万玖仟捌佰陆拾陆元)。\n\n\n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为:***。\n\n\n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n\n\n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n\n\n 市场监管总局\n\n\n 2021年10月8日","news_type":1},"isVote":1,"tweetType":1,"viewCount":2795,"authorTweetTopStatus":1,"verified":2,"comments":[{"author":{"id":"3565348380014838","authorId":"3565348380014838","name":"winner。","avatar":"https://static.tigerbbs.com/9585c9a67f011cea6e8f79e4cd9fa4c1","crmLevel":1,"crmLevelSwitch":0,"authorIdStr":"3565348380014838","idStr":"3565348380014838"},"content":"怎么就消费者买单了?市场竞争对消费者只有好处,如果只有美团一家独大,消费者不是待宰羔羊?","text":"怎么就消费者买单了?市场竞争对消费者只有好处,如果只有美团一家独大,消费者不是待宰羔羊?","html":"怎么就消费者买单了?市场竞争对消费者只有好处,如果只有美团一家独大,消费者不是待宰羔羊?"}],"imageCount":0,"langContent":"CN","totalScore":0},{"id":977841515,"gmtCreate":1601512218537,"gmtModify":1703824664666,"author":{"id":"3478819891027267","authorId":"3478819891027267","name":"马行千里","avatar":"https://static.laohu8.com/default-avatar.jpg","crmLevel":5,"crmLevelSwitch":0,"followedFlag":false,"authorIdStr":"3478819891027267","idStr":"3478819891027267"},"themes":[],"title":"2020/10/01 交易笔记 by 马行千里","htmlText":"2020/10/01 成本 现价 浮动收益 Yalla Group(Y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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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道电商自2020年3月1日起在天猫“贝佳斯官方旗舰店”销售化妆品“【多色可选】贝佳斯白泥/绿泥矿物营养美肤泥浆面膜212g”,该化妆品共有六种颜色,其中“贝佳斯白泥212g”(商品备案名称:贝佳斯矿物营养美肤泥浆膜)和“贝佳斯蓝泥212g”(商品备案名称:贝佳斯蓝海新生美肤泥浆膜)标签中标注有限用成分“苯氧乙醇、羟苯甲酯、羟苯乙酯、羟苯丙酯、羟苯丁酯”及禁用成分“羟苯异丁酯”。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日将上述化妆品抽样送检,对“贝佳斯矿物营养美肤泥浆膜”和“贝佳斯蓝海新生美肤泥浆膜”中的限用成分“苯氧乙醇、羟苯甲酯、羟苯乙酯、羟苯丙酯、羟苯丁酯”及禁用成分“羟苯异丁酯”进行检验,结果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上海博道电商已于2020年3月10日将上述两款商品下架处理。 上海博道电商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规标注化妆品成分的行为。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博道电商成立于2010年3月30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吴骏华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为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概股,“宝尊电商”,BZUN.NASDAQ)全资子公司。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机构代码:2071343018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静处〔2020〕062020000170号 当事人:上海博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552931057L 住所:万荣路1188弄8号109室 法定代表人:吴骏华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在网络、计算机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床上用品、化妆品、玩具、工艺品、五金机电、办公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3月12日,我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天猫“贝佳斯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化妆品含有禁用成分。我局已于2020年3月2日针对上述化妆品成分问题抽样送检,结果符合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3月12日进行线索登记,并于同月27日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电商平台网店运营及商品销售,涉案的天猫店铺“贝佳斯官方旗舰店”系为当事人运营,主要销售贝佳斯品牌系列商品。 当事人自2020年3月1日起在天猫“贝佳斯官方旗舰店”销售化妆品“【多色可选】贝佳斯白泥/绿泥矿物营养美肤泥浆面膜212g”,该化妆品共有六种颜色,其中“贝佳斯白泥212g”(商品备案名称:贝佳斯矿物营养美肤泥浆膜)和“贝佳斯蓝泥212g”(商品备案名称:贝佳斯蓝海新生美肤泥浆膜)标签中标注有限用成分“苯氧乙醇、羟苯甲酯、羟苯乙酯、羟苯丙酯、羟苯丁酯”及禁用成分“羟苯异丁酯”。我局于2020年3月2日将上述化妆品抽样送检,对“贝佳斯矿物营养美肤泥浆膜”和“贝佳斯蓝海新生美肤泥浆膜”中的限用成分“苯氧乙醇、羟苯甲酯、羟苯乙酯、羟苯丙酯、羟苯丁酯”及禁用成分“羟苯异丁酯”进行检验,结果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当事人于2020年3月10日将上述两款商品下架处理。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品标签、进货凭证等。 2020年6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静罚告〔2020〕06202000017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当事人行为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的规定,构成违规标注化妆品成分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静安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6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田云绯)\n关注同花顺财经(ths518),获取更多机会\n\n责任编辑:cyf","news_type":1},"isVote":1,"tweetType":1,"viewCount":2514,"authorTweetTopStatus":1,"verified":2,"comments":[],"imageCount":0,"langContent":"CN","totalScore":0},{"id":917480224,"gmtCreate":1582035026468,"gmtModify":1704345543699,"author":{"id":"3478819891027267","authorId":"3478819891027267","name":"马行千里","avatar":"https://static.laohu8.com/default-avatar.jpg","crmLevel":5,"crmLevelSwitch":0,"followedFlag":false,"authorIdStr":"3478819891027267","idStr":"3478819891027267"},"themes":[],"htmlText":"<a href=\"https://laohu8.com/S/DNK\">$蛋壳公寓(DNK)$</a> 不看好这个行业这个公司。这个市场他应该垄断不了,利润率也不可能太好。","listText":"<a href=\"https://laohu8.com/S/DNK\">$蛋壳公寓(DNK)$</a> 不看好这个行业这个公司。这个市场他应该垄断不了,利润率也不可能太好。","text":"$蛋壳公寓(DNK)$ 不看好这个行业这个公司。这个市场他应该垄断不了,利润率也不可能太好。","images":[],"top":1,"highlighted":1,"essential":1,"paper":1,"likeSize":2,"commentSize":0,"repostSize":0,"link":"https://laohu8.com/post/917480224","isVote":1,"tweetType":1,"viewCount":1998,"authorTweetTopStatus":1,"verified":2,"comments":[],"imageCount":0,"langContent":"CN","totalScore":0},{"id":915043815,"gmtCreate":1580513655937,"gmtModify":1704341777818,"author":{"id":"3478819891027267","authorId":"3478819891027267","name":"马行千里","avatar":"https://static.laohu8.com/default-avatar.jpg","crmLevel":5,"crmLevelSwitch":0,"followedFlag":false,"authorIdStr":"3478819891027267","idStr":"3478819891027267"},"themes":[],"htmlText":"<a href=\"https://laohu8.com/S/HTHT\">$华住(HTHT)$</a> 庄家很厉害,这么严重的情况还能直接价格拉起来。耗着看云开雾散。这不算我执吧?","listText":"<a href=\"https://laohu8.com/S/HTHT\">$华住(HTH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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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market":"other","language":"zh","title":"34.42亿!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url":"https://stock-news.laohu8.com/highlight/detail?id=1117176779","media":"市场监管总局","summary":"摘要: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content":"<blockquote>\n 摘要: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n</blockquote>\n<p>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p>\n<p>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专案组,依法扎实高效推进案件查办,广泛开展调查取证,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并全面深入分析,查明案件事实;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多次听取美团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确保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p>\n<p>经查,2018年以来,美团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以实施差别费率、拖延商家上线等方式,促使平台内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通过收取独家合作保证金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保障“二选一”行为实施,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削弱平台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损害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p>\n<p>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美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2021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同时,向美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完善平台佣金收费机制和算法规则、维护平台内中小餐饮商家合法利益、加强外卖骑手合法权益保护等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确保整改到位,实现规范创新健康持续发展。</p>\n<p>美团对此回应表示,“今天,我们收到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美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我们诚恳接受,坚决落实,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指导书》全面深入自查整改,杜绝‘二选一’。美团将以此为戒,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为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多做贡献。”</p>\n<p><b>以下为美团完整处罚结果以及行政指导书:</b></p>\n<blockquote>\n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举报,2021年4月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及相关行业协会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n</blockquote>\n<blockquote>\n 2021年9月26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三、本案相关市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b>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是指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为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餐饮外卖交易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发布,以及基于位置技术的信息匹配、交易撮合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具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配送安排和调度、支付结算、商品评价、售后支持等。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属于多边市场,主要服务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群体,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效应,使各边用户对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的需求紧密关联。因此,界定本案相关市场,需要综合考虑平台各边用户之间的关联影响,并主要从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综合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同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1.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b>线下餐饮服务,是指餐饮经营者在线下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1)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一 \n <b>是满足消费者的主要需求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b>主要满足消费者随时随地点餐及“足不出户”用餐需求,并为消费者提供众多不同的餐饮经营者及丰富的餐饮商品选择。 \n <b>线下餐饮服务</b>主要满足消费者现场餐饮服务消费需求,包括餐饮消费场所、设施及环境、现场用餐及相关服务,以及社交等方面需求。\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二 \n <b>是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消费方式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b>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不同餐饮经营者及餐饮商品信息展示、推荐及比较服务,并通过配送安排和调度服务,便捷地实现消费者用餐需求。 \n <b>线下餐饮服务</b>一般需要消费者前往线下餐饮服务营业场所消费,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消费方式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存在明显差别。\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商品选择范围不同。</b>餐饮经营者数量与餐饮商品丰富度是消费者选择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重要考虑因素。 \n <b>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b>利用互联网集聚数量众多的不同餐饮经营者及丰富的餐饮外卖商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较多的餐饮外卖商品选择。 \n <b>线下餐饮服务</b>通常不能提供其他餐饮经营者的餐饮商品,并且受到实体经营场所空间限制,可供消费者选择的餐饮商品种类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相比存在较大差距。\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2)从餐饮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交易机会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b>面向餐饮需求各异的不特定消费者,可以较大程度拓展餐饮经营者可触达的消费者范围,并可借助网络营销推广、大数据分析和算法等互联网技术手段,将餐饮经营者及其餐饮商品推送给更多潜在消费者,为餐饮经营者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 \n <b>线下餐饮服务</b>受到信息传播、营业场所地理位置等方面限制,餐饮经营者的交易机会相对有限。\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经营效率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b>通过大数据、算法等互联网技术手段,为消费者提供多功能搜索及个性化推荐服务,为餐饮经营者提供商品信息展示、网络营销推广、配送安排和调度、消费评价反馈等服务,可以降低交易各方搜索、比较以及完成交易的成本,提升餐饮经营者的经营效率。由于缺少相应的互联网技术支持, \n <b>线下餐饮服务</b>在挖掘潜在消费者、供需匹配等方面的效率通常低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3)从供给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有效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满足提供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所需的大量资金、基础设施、技术支撑等方面要求,还需达到平台经济所必需的临界规模,线下餐饮服务转化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成本较高。近年来,线下餐饮服务实际发展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情况较少。\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因此,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2.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b>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主要满足消费者对其自有品牌餐饮商品的需求,消费者一般不能通过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获得其他餐饮经营者的餐饮商品,在餐饮商品的丰富度和选择范围上,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存在较大差距。 \n <b>从餐饮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b>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通常仅供其自身开展餐饮外卖交易使用,不对外开放。调查显示,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通常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形成补充而非替代关系。 \n <b>从供给替代分析,</b>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在用户数量、服务能力、技术支撑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需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成本建设基础设施、进行技术升级等,并达到临界规模,短时间内难以对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形成有效替代。因此,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综上所述,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1. 从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境外市场与中国境内市场不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b>从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受语言、饮食和消费习惯等影响,中国境内餐饮经营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将餐饮外卖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消费者;中国境内消费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购买餐饮外卖商品,不会将境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作为替代选择。\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b>从供给替代分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境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除需按照法律政策要求申请相关业务许可外,还需搭建开展业务所需的数据、算法系统、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等设施,难以及时、有效地进入中国境内市场,对现有的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形成竞争约束。\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因此,境外与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2. 从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1)从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构成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基本功能是为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提供基于位置的信息匹配和交易撮合服务。消费者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均可通过同一平台搜索、发现其所处或指定位置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餐饮经营者及相应的餐饮外卖商品;餐饮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均可通过同一平台向定位在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消费者展示、推广其餐饮外卖商品。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的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均可通过同一平台提供的基于位置的相同服务,实现其外卖点餐或餐饮外卖经营需求。因此,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向消费者与餐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匹配、交易撮合、配送安排和调度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受地域限制,相关地域市场应当界定为中国境内。\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2)从供给替代分析,中国境内构成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为境内用户提供全国统一标准化的平台基本服务。</b>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研发全国统一的应用软件作为平台服务载体,在页面展示、使用功能、技术支持等方面在境内不同地域无重大差别,并向用户提供全国范围统一标准化的信息发布、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配送安排和调度等平台服务。\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常从全国层面制定重大商业策略</b>。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制定全国范围统一的佣金费率基准、合同协议文本,并与用户统一签订相关协议、收取相关费用。此外,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在全国范围进行品牌营销推广,打造统一的品牌形象认知,以吸引全国范围的用户。\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中国境内各地域间不存在显著影响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障碍。</b>中国境内各地域间不存在明显限制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法律政策壁垒,也不存在显著影响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用户偏好差异。调查表明,通常情况下,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进入一个新的地域开展服务仅需有限的推广成本,且较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市场进入。\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3)从实际情况看,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在全国范围开展竞争。</b>调查表明,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普遍定位为全国性的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从全国层面制定竞争策略,在全国范围布局并开展竞争。此外,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常在不同城市间进行交叉补贴,以支持其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开展的竞争活动。因此,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由各平台经营者在境内不同地域的具体竞争综合而成,平台经营者在境内个别地域的具体竞争状况差异不影响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综上,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交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行业研究报告等证据证明。\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是从平台服务收入情况看。</b>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主要通过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交易佣金和营销推广费等费用获取收入。2018—2020年,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67.3%、69.5%、70.7%。 \n <b>二是从平台餐饮外卖订单量看。</b>餐饮外卖订单量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能力的直接反映。2018—2020年,当事人平台餐饮外卖订单量在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合计订单量中,份额分别为62.4%、64.3%、68.5%。\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相关市场高度集中。</b>根据平台服务收入市场份额,2018—2020年,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HHI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分别为5543、5753、5854,CR2指数(市场集中度指数)分别为99.16、99.92、99.98,显示相关市场高度集中。2018年以来,当事人市场份额较为稳定,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当事人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能力。一是当事人具有控制服务价格的能力。</b>当事人在与餐饮经营者的商业谈判中,通常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餐饮经营者谈判能力相对较弱。 \n <b>二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获得流量的能力。</b>当事人通过制定平台规则、设定算法、人工干预等方式,可以决定平台内经营者及其餐饮外卖商品的搜索排名及平台展示位置,从而控制平台内经营者可获得的流量,对其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 \n <b>三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渠道的能力。</b>2018—2020年,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交易额在同期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餐饮外卖合计交易额中占比均超过60%,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餐饮外卖交易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较强的控制力。\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四)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b>2018—2020年,当事人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650.88亿元、973.36亿元、1147.48亿元。当事人历经数轮融资,并于2018年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市值从2018年12月约3000亿元增长至2020年12月约1.8万亿元,较为强大的财力可以支持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及关联市场的业务扩张。 \n <b>二是当事人具有先进的技术条件。</b>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积累了大量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拥有海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当事人基于数据建立了较为高效的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较大程度实现了运力自动化调度及资源优化配置。同时,当事人研发的基于位置的算法系统可以为用户精准“画像”,提供个性化、针对性服务,并能够监测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上述财力和技术条件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五)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当事人。一是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b>截至2020年底,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消费者日均活跃用户数2230万,且用户黏性较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形成很强的跨边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平台内经营者难以放弃当事人平台的庞大消费者群体。 \n <b>二是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餐饮外卖交易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b>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拥有较高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认可度。调查过程中,多数平台内经营者表示,与其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相比,当事人平台的影响力更大,是其开展餐饮外卖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放弃当事人平台会较大程度影响其营收。 \n <b>三是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积累的数据难以迁移至其他平台。</b>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获得了众多消费者用户,积累了大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并依赖这些数据开展经营。用户和数据是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积累的重要资源,难以迁移至其他平台。\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六)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一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进入成本高。</b>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平台,建立数据、算法系统、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等基础设施,还需要在技术研发、品牌信用、营销推广等方面持续投入,相关市场进入成本高。 \n <b>二是新进入者达到临界规模难度大。</b>网络餐饮外卖平台需要获得足够多的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达到临界规模,形成循环正向反馈,才能实现有效市场进入。目前,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获客成本逐年升高,潜在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逐年增加。\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七)当事人关联市场布局巩固和增强了市场力量。</b>当事人在到店餐饮消费、生活服务、酒店旅游、出行等多个领域和餐饮外卖上下游进行生态化布局,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带来更多交易机会,加深了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的依赖,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n</blockquote>\n<blockquote>\n 综上所述,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综合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说明材料、年度报告、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交数据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五、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n</blockquote>\n<blockquote>\n 经查,2018年以来,当事人为阻碍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进一步提升、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系统、全面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b>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战略合作伙伴优惠政策申请书》、《诚信战略合作伙伴优惠政策支持自愿申请书》、《优加合作计划政策支持自愿申请书》等独家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需要“将全部网络营销资源和精力投入美团平台”、“仅和美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不再与美团经营相同或近似的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业务合作”或者“仅在美团及其旗下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开展合作”等内容,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以巩固自身市场地位,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力。\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制定实施以差别费率为核心的独家合作政策。</b>证据显示,当事人为与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设置了普遍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5—7%左右的佣金费率,同时还收取普遍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的保底佣金;并视情况对独家合作经营者额外提供新店流量加权、平台补贴、优先配送、扩大配送范围、降低起送价格等方面支持。由于餐饮经营者多为中小商户,为获得较为优惠的佣金费率、保障正常盈利水平、获取更好的交易条件,只能选择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通过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拖延上线等方式,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b>当事人在平台系统中为独家合作经营者和非独家合作经营者设置不同的签约通道,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申请上线当事人餐饮外卖平台设置不合理的签约排队时间,甚至不签独家合作协议就不予上线,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当事人通过上述手段,与大量餐饮经营者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证据表明,2018—2020年,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的餐饮经营者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当事人平台内全部经营者中占有较大比重,且比例逐年提高。\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通过多种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b>当事人通过建立考评机制、开展攻坚“战役”、加强培训指导、强化代理商管理等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将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情况纳入员工考核指标。</b>2019年起,当事人将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情况纳入一线业务人员考核,通过定期考核、重点时段考核、“红黑榜”制度以及各区域自主考核等方式,要求一线业务人员全面落实公司“二选一”经营策略,并将此作为统一运营和内部管理的重要抓手。\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强力推进“二选一”。</b>当事人为遏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在特定时段或区域内集中开展攻坚“战役”,将推动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作为重要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巩固和扩大自身竞争优势。\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加强员工关于“二选一”的培训和指导。</b>为有效推行“二选一”策略,避免一线业务人员因“二选一”有关问题处理不当引发法律风险,当事人统一制定了与餐饮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的话术口径,对一线业务人员开展全面培训;不定时检查员工话术掌握程度,并针对问题进行培训;鼓励员工分享与餐饮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的有关经验,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四是强化对代理商、合作商的管控。</b>为督促代理商、合作商落实“二选一”策略,当事人在《外卖代理商行为规范》等内部文件中明确要求代理商、合作商与头部优质商家签订独家协议,并通过配套考核措施,确保“二选一”相关策略在代理商、合作商层面同步推进。\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采取多种措施有效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开发大数据系统,对平台内经营者上线竞争性平台进行自动监测和处罚。</b>2018年起,为系统、高效实施“二选一”行为,当事人开发了大数据监测和分析系统,具体功能包括:自动监测平台内经营者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情况;对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自动实施搜索降权或取消优惠活动等处罚;对一线业务人员督促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及处罚效果等情况进行全流程管理;对一线业务人员所负责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完成率和履约率进行实时监测、统计和分析等,并根据业务需求随时更新完善系统功能。\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综合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迫使平台内经营者停止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b>证据表明,当事人发现独家合作的平台内经营者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后,通常由一线业务人员先行“劝说”,要求经营者“整改”,如经营者仍不下线其他竞争性平台,则通过大数据系统或由一线业务人员直接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具体包括实施搜索降权、取消优惠活动、置休(暂停营业)、下线(关店)、调整配送范围、提高起送价格、下架菜品等,迫使经营者停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向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保证金。</b>当事人为约束平台内经营者严格履行独家合作协议,在签订独家协议时,通常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缴纳数百到数千元不等的保证金,并规定“商家违反协议约定,美团有权扣除保证金”。2018—2020年,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缴纳保证金的平台内经营者累计163万家,保证金金额累计12.89亿元。\n</blockquote>\n<blockquote>\n 通过上述措施,当事人有效迫使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不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从而有效锁定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商家侧供给。\n</blockquote>\n<blockquote>\n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相关行为具有以下理由:一是平台内经营者自愿与其独家合作;二是相关行为系应对市场竞争的正当商业行为。经研究,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平台内经营者并非自愿与当事人独家合作。</b>当事人利用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谈判过程中主动要求餐饮经营者与其独家合作,并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的费率和保底佣金,或在搜索展示、配送范围、起送价格等平台内经营者重大权益等方面设置障碍,多数餐饮经营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只能执行当事人要求。同时,大量平台内经营者被处罚,也证明平台内经营者并非自愿与当事人独家合作。\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当事人相关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b>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以更优质的服务、更低的收费等吸引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2018年以来,当事人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行为促进竞争、提升经济效率,相关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n</blockquote>\n<blockquote>\n 综上,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行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说明材料、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相关人员述职报告、公司竞争策略文件、公司业务培训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内部沟通记录、电子邮件,其他竞争性平台和行业协会提供材料,代理商、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六、当事人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形成锁定效应,减少自身竞争压力,不当巩固并强化自身市场力量,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削弱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阻碍了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排除、限制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竞争。</b>2018年以来,当事人与餐饮经营者大规模签订独家合作协议,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与当事人进行公平竞争的能力,降低了相关市场竞争程度,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b>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之间开展竞争的核心要素。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限制大量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形成较强的锁定效应,使其他竞争性平台无法获得充分的商家供给,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降低了自身面临的竞争压力,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由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具有跨边网络效应,当事人锁定平台内经营者,会进一步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消费者数量,使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数量减少形成循环反馈,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证据显示,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有效构建了竞争壁垒,推动自身市场份额不断增长,达到了不当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竞争能力的预期效果。\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削弱潜在竞争约束。</b>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特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需要积累一定规模的商家和消费者用户,才能有效进入市场。近年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主要竞争者陆续减少。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在将平台内经营者锁定在自身平台的同时,增加了相关市场潜在进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合作协议的难度,使其难以充分获取进入市场开展竞争的必要资源,不当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削弱了潜在进入者带来的竞争约束,降低了相关市场充分有效竞争水平。\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b>当事人通过多种措施迫使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并对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罚,不合理地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b>平台内经营者普遍希望多平台经营,以更广泛地接触消费者,获得更多交易机会。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高度依赖,同时为获得较为优惠的费率,多数餐饮经营者被迫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独家合作要求,放弃在其他平台的经营机会。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与当事人独家合作,不合理干涉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b>作为餐饮经营者开展竞争的网络经营场所,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当事人“二选一”行为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多平台经营,影响了平台内经营者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当事人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更高的佣金费率和保底佣金,并在平台“流量”、补贴、配送服务等方面进行不合理限制甚至处罚,使非独家合作经营者处于相对竞争劣势,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不当减损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b>当事人“二选一”行为致使平台内经营者无法开展多平台经营,减损了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其他平台可能实现的经营收入。同时,当事人为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而实施多种处罚措施,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权益。\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损害消费者利益。</b>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使平台内经营者无法充分有效触达消费者,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空间,损害了消费者利益。\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b>由于消费偏好,餐饮经营者通常有相对稳定的消费者用户,在餐饮经营者可以自主上线不同平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在不同平台都有充足的餐饮经营者可选择。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将平台内经营者锁定在当事人平台,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使消费者无法获得更优质的价格和服务。</b>在餐饮经营者可以自主上线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在各平台间可以便捷地进行比较,并通过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间的竞争获得更优的价格和服务。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使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平台的交易条件,无法获得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间公平竞争条件下更优的价格和服务。\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降低了消费者长期福利水平。</b>当事人“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降低了平台经营效率,妨碍了平台模式创新,阻碍了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强度和水平,影响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在充分竞争中不断优化和发展,降低了消费者长期福利水平。\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四)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b>当事人“二选一”行为降低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运行效率,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阻碍要素自由流动,妨碍资源优化配置。</b>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的经营效率、服务价格、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在不同平台间自由选择,合理分配资源。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不同平台间进行自由选择,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造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有效供给不足,不利于平台内经营者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削弱平台企业创新动力,影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b>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平台应当通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争取更多用户,进而促进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行业的进步和发展。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当维持和巩固自身竞争优势,削弱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等获取竞争优势的动力,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的创新意愿,不利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创新健康发展。\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七、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n</blockquote>\n<blockquote>\n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以来,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妨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同时考虑当事人在调查开始前主动承认实施“二选一”行为并供述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重要证据、停止“二选一”行为并全面自查整改、积极退还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等因素,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1. 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n</blockquote>\n<blockquote>\n 2. 全额退还违法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598,329元(大写:拾贰亿捌仟玖佰伍拾玖万捌仟叁佰贰拾玖元)。\n</blockquote>\n<blockquote>\n 3.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的报告。\n</blockquote>\n<blockquote>\n 4. 根据《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结合本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作《行政指导书》,要求当事人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对当事人处以其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b>114,747,995,546 \n <b>元</b>3 \n <b>%的罚款,计3,442,439,866元(大写:叁拾肆亿肆仟贰佰肆拾叁万玖仟捌佰陆拾陆元)。</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市场监管总局\n</blockquote>\n<blockquote>\n 2021年10月8日\n</blockquote>","source":"lsy1600741531114","collect":0,"html":"<!DOCTYPE html>\n<html>\n<head>\n<meta http-equiv=\"Content-Type\" content=\"text/html; charset=utf-8\" />\n<meta name=\"viewport\" content=\"width=device-width,initial-scale=1.0,minimum-scale=1.0,maximum-scale=1.0,user-scalable=no\"/>\n<meta name=\"format-detection\" content=\"telephone=no,email=no,address=no\" />\n<title>34.42亿!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title>\n<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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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n\n\n 根据举报,2021年4月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及相关行业协会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n\n\n 2021年9月26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n\n\n 三、本案相关市场\n\n\n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n\n\n(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是指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为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餐饮外卖交易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发布,以及基于位置技术的信息匹配、交易撮合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具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配送安排和调度、支付结算、商品评价、售后支持等。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属于多边市场,主要服务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群体,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效应,使各边用户对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的需求紧密关联。因此,界定本案相关市场,需要综合考虑平台各边用户之间的关联影响,并主要从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综合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同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n\n\n1.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线下餐饮服务,是指餐饮经营者在线下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n\n\n(1)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n\n\n 一 \n 是满足消费者的主要需求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主要满足消费者随时随地点餐及“足不出户”用餐需求,并为消费者提供众多不同的餐饮经营者及丰富的餐饮商品选择。 \n 线下餐饮服务主要满足消费者现场餐饮服务消费需求,包括餐饮消费场所、设施及环境、现场用餐及相关服务,以及社交等方面需求。\n\n\n 二 \n 是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消费方式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不同餐饮经营者及餐饮商品信息展示、推荐及比较服务,并通过配送安排和调度服务,便捷地实现消费者用餐需求。 \n 线下餐饮服务一般需要消费者前往线下餐饮服务营业场所消费,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消费方式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存在明显差别。\n\n\n三是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商品选择范围不同。餐饮经营者数量与餐饮商品丰富度是消费者选择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重要考虑因素。 \n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利用互联网集聚数量众多的不同餐饮经营者及丰富的餐饮外卖商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较多的餐饮外卖商品选择。 \n 线下餐饮服务通常不能提供其他餐饮经营者的餐饮商品,并且受到实体经营场所空间限制,可供消费者选择的餐饮商品种类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相比存在较大差距。\n\n\n(2)从餐饮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n\n\n一是交易机会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面向餐饮需求各异的不特定消费者,可以较大程度拓展餐饮经营者可触达的消费者范围,并可借助网络营销推广、大数据分析和算法等互联网技术手段,将餐饮经营者及其餐饮商品推送给更多潜在消费者,为餐饮经营者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 \n 线下餐饮服务受到信息传播、营业场所地理位置等方面限制,餐饮经营者的交易机会相对有限。\n\n\n二是经营效率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通过大数据、算法等互联网技术手段,为消费者提供多功能搜索及个性化推荐服务,为餐饮经营者提供商品信息展示、网络营销推广、配送安排和调度、消费评价反馈等服务,可以降低交易各方搜索、比较以及完成交易的成本,提升餐饮经营者的经营效率。由于缺少相应的互联网技术支持, \n 线下餐饮服务在挖掘潜在消费者、供需匹配等方面的效率通常低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n\n\n(3)从供给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n\n\n 有效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满足提供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所需的大量资金、基础设施、技术支撑等方面要求,还需达到平台经济所必需的临界规模,线下餐饮服务转化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成本较高。近年来,线下餐饮服务实际发展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情况较少。\n\n\n 因此,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n\n\n2.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主要满足消费者对其自有品牌餐饮商品的需求,消费者一般不能通过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获得其他餐饮经营者的餐饮商品,在餐饮商品的丰富度和选择范围上,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存在较大差距。 \n 从餐饮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通常仅供其自身开展餐饮外卖交易使用,不对外开放。调查显示,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通常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形成补充而非替代关系。 \n 从供给替代分析,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在用户数量、服务能力、技术支撑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需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成本建设基础设施、进行技术升级等,并达到临界规模,短时间内难以对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形成有效替代。因此,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n\n\n综上所述,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n\n\n(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n\n\n1. 从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境外市场与中国境内市场不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n\n\n一是从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受语言、饮食和消费习惯等影响,中国境内餐饮经营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将餐饮外卖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消费者;中国境内消费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购买餐饮外卖商品,不会将境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作为替代选择。\n\n\n二是从供给替代分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境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除需按照法律政策要求申请相关业务许可外,还需搭建开展业务所需的数据、算法系统、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等设施,难以及时、有效地进入中国境内市场,对现有的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形成竞争约束。\n\n\n 因此,境外与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n\n\n2. 从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n\n\n(1)从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构成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n\n\n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基本功能是为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提供基于位置的信息匹配和交易撮合服务。消费者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均可通过同一平台搜索、发现其所处或指定位置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餐饮经营者及相应的餐饮外卖商品;餐饮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均可通过同一平台向定位在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消费者展示、推广其餐饮外卖商品。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的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均可通过同一平台提供的基于位置的相同服务,实现其外卖点餐或餐饮外卖经营需求。因此,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向消费者与餐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匹配、交易撮合、配送安排和调度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受地域限制,相关地域市场应当界定为中国境内。\n\n\n(2)从供给替代分析,中国境内构成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n\n\n一是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为境内用户提供全国统一标准化的平台基本服务。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研发全国统一的应用软件作为平台服务载体,在页面展示、使用功能、技术支持等方面在境内不同地域无重大差别,并向用户提供全国范围统一标准化的信息发布、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配送安排和调度等平台服务。\n\n\n二是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常从全国层面制定重大商业策略。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制定全国范围统一的佣金费率基准、合同协议文本,并与用户统一签订相关协议、收取相关费用。此外,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在全国范围进行品牌营销推广,打造统一的品牌形象认知,以吸引全国范围的用户。\n\n\n三是中国境内各地域间不存在显著影响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障碍。中国境内各地域间不存在明显限制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法律政策壁垒,也不存在显著影响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用户偏好差异。调查表明,通常情况下,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进入一个新的地域开展服务仅需有限的推广成本,且较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市场进入。\n\n\n(3)从实际情况看,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在全国范围开展竞争。调查表明,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普遍定位为全国性的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从全国层面制定竞争策略,在全国范围布局并开展竞争。此外,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常在不同城市间进行交叉补贴,以支持其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开展的竞争活动。因此,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由各平台经营者在境内不同地域的具体竞争综合而成,平台经营者在境内个别地域的具体竞争状况差异不影响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n\n\n综上,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n\n\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交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行业研究报告等证据证明。\n\n\n 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n\n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n\n(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是从平台服务收入情况看。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主要通过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交易佣金和营销推广费等费用获取收入。2018—2020年,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67.3%、69.5%、70.7%。 \n 二是从平台餐饮外卖订单量看。餐饮外卖订单量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能力的直接反映。2018—2020年,当事人平台餐饮外卖订单量在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合计订单量中,份额分别为62.4%、64.3%、68.5%。\n\n\n(二)相关市场高度集中。根据平台服务收入市场份额,2018—2020年,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HHI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分别为5543、5753、5854,CR2指数(市场集中度指数)分别为99.16、99.92、99.98,显示相关市场高度集中。2018年以来,当事人市场份额较为稳定,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n\n\n(三)当事人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能力。一是当事人具有控制服务价格的能力。当事人在与餐饮经营者的商业谈判中,通常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餐饮经营者谈判能力相对较弱。 \n 二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获得流量的能力。当事人通过制定平台规则、设定算法、人工干预等方式,可以决定平台内经营者及其餐饮外卖商品的搜索排名及平台展示位置,从而控制平台内经营者可获得的流量,对其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 \n 三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渠道的能力。2018—2020年,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交易额在同期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餐饮外卖合计交易额中占比均超过60%,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餐饮外卖交易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较强的控制力。\n\n\n(四)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2018—2020年,当事人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650.88亿元、973.36亿元、1147.48亿元。当事人历经数轮融资,并于2018年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市值从2018年12月约3000亿元增长至2020年12月约1.8万亿元,较为强大的财力可以支持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及关联市场的业务扩张。 \n 二是当事人具有先进的技术条件。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积累了大量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拥有海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当事人基于数据建立了较为高效的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较大程度实现了运力自动化调度及资源优化配置。同时,当事人研发的基于位置的算法系统可以为用户精准“画像”,提供个性化、针对性服务,并能够监测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上述财力和技术条件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n\n\n(五)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当事人。一是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截至2020年底,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消费者日均活跃用户数2230万,且用户黏性较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形成很强的跨边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平台内经营者难以放弃当事人平台的庞大消费者群体。 \n 二是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餐饮外卖交易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拥有较高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认可度。调查过程中,多数平台内经营者表示,与其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相比,当事人平台的影响力更大,是其开展餐饮外卖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放弃当事人平台会较大程度影响其营收。 \n 三是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积累的数据难以迁移至其他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获得了众多消费者用户,积累了大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并依赖这些数据开展经营。用户和数据是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积累的重要资源,难以迁移至其他平台。\n\n\n(六)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一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进入成本高。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平台,建立数据、算法系统、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等基础设施,还需要在技术研发、品牌信用、营销推广等方面持续投入,相关市场进入成本高。 \n 二是新进入者达到临界规模难度大。网络餐饮外卖平台需要获得足够多的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达到临界规模,形成循环正向反馈,才能实现有效市场进入。目前,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获客成本逐年升高,潜在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逐年增加。\n\n\n(七)当事人关联市场布局巩固和增强了市场力量。当事人在到店餐饮消费、生活服务、酒店旅游、出行等多个领域和餐饮外卖上下游进行生态化布局,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带来更多交易机会,加深了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的依赖,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n\n\n 综上所述,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综合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n\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说明材料、年度报告、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交数据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n\n\n 五、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n\n\n 经查,2018年以来,当事人为阻碍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进一步提升、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系统、全面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n\n\n(一)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战略合作伙伴优惠政策申请书》、《诚信战略合作伙伴优惠政策支持自愿申请书》、《优加合作计划政策支持自愿申请书》等独家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需要“将全部网络营销资源和精力投入美团平台”、“仅和美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不再与美团经营相同或近似的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业务合作”或者“仅在美团及其旗下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开展合作”等内容,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以巩固自身市场地位,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力。\n\n\n一是制定实施以差别费率为核心的独家合作政策。证据显示,当事人为与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设置了普遍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5—7%左右的佣金费率,同时还收取普遍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的保底佣金;并视情况对独家合作经营者额外提供新店流量加权、平台补贴、优先配送、扩大配送范围、降低起送价格等方面支持。由于餐饮经营者多为中小商户,为获得较为优惠的佣金费率、保障正常盈利水平、获取更好的交易条件,只能选择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n\n\n二是通过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拖延上线等方式,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当事人在平台系统中为独家合作经营者和非独家合作经营者设置不同的签约通道,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申请上线当事人餐饮外卖平台设置不合理的签约排队时间,甚至不签独家合作协议就不予上线,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n\n\n 当事人通过上述手段,与大量餐饮经营者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证据表明,2018—2020年,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的餐饮经营者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当事人平台内全部经营者中占有较大比重,且比例逐年提高。\n\n\n(二)通过多种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当事人通过建立考评机制、开展攻坚“战役”、加强培训指导、强化代理商管理等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n\n\n一是将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情况纳入员工考核指标。2019年起,当事人将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情况纳入一线业务人员考核,通过定期考核、重点时段考核、“红黑榜”制度以及各区域自主考核等方式,要求一线业务人员全面落实公司“二选一”经营策略,并将此作为统一运营和内部管理的重要抓手。\n\n\n二是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强力推进“二选一”。当事人为遏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在特定时段或区域内集中开展攻坚“战役”,将推动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作为重要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巩固和扩大自身竞争优势。\n\n\n三是加强员工关于“二选一”的培训和指导。为有效推行“二选一”策略,避免一线业务人员因“二选一”有关问题处理不当引发法律风险,当事人统一制定了与餐饮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的话术口径,对一线业务人员开展全面培训;不定时检查员工话术掌握程度,并针对问题进行培训;鼓励员工分享与餐饮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的有关经验,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n\n\n四是强化对代理商、合作商的管控。为督促代理商、合作商落实“二选一”策略,当事人在《外卖代理商行为规范》等内部文件中明确要求代理商、合作商与头部优质商家签订独家协议,并通过配套考核措施,确保“二选一”相关策略在代理商、合作商层面同步推进。\n\n\n(三)采取多种措施有效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n\n\n一是开发大数据系统,对平台内经营者上线竞争性平台进行自动监测和处罚。2018年起,为系统、高效实施“二选一”行为,当事人开发了大数据监测和分析系统,具体功能包括:自动监测平台内经营者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情况;对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自动实施搜索降权或取消优惠活动等处罚;对一线业务人员督促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及处罚效果等情况进行全流程管理;对一线业务人员所负责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完成率和履约率进行实时监测、统计和分析等,并根据业务需求随时更新完善系统功能。\n\n\n二是综合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迫使平台内经营者停止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证据表明,当事人发现独家合作的平台内经营者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后,通常由一线业务人员先行“劝说”,要求经营者“整改”,如经营者仍不下线其他竞争性平台,则通过大数据系统或由一线业务人员直接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具体包括实施搜索降权、取消优惠活动、置休(暂停营业)、下线(关店)、调整配送范围、提高起送价格、下架菜品等,迫使经营者停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n\n\n三是向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保证金。当事人为约束平台内经营者严格履行独家合作协议,在签订独家协议时,通常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缴纳数百到数千元不等的保证金,并规定“商家违反协议约定,美团有权扣除保证金”。2018—2020年,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缴纳保证金的平台内经营者累计163万家,保证金金额累计12.89亿元。\n\n\n 通过上述措施,当事人有效迫使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不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从而有效锁定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商家侧供给。\n\n\n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相关行为具有以下理由:一是平台内经营者自愿与其独家合作;二是相关行为系应对市场竞争的正当商业行为。经研究,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n\n\n一是平台内经营者并非自愿与当事人独家合作。当事人利用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谈判过程中主动要求餐饮经营者与其独家合作,并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的费率和保底佣金,或在搜索展示、配送范围、起送价格等平台内经营者重大权益等方面设置障碍,多数餐饮经营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只能执行当事人要求。同时,大量平台内经营者被处罚,也证明平台内经营者并非自愿与当事人独家合作。\n\n\n二是当事人相关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以更优质的服务、更低的收费等吸引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2018年以来,当事人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行为促进竞争、提升经济效率,相关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n\n\n 综上,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行为。\n\n\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说明材料、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相关人员述职报告、公司竞争策略文件、公司业务培训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内部沟通记录、电子邮件,其他竞争性平台和行业协会提供材料,代理商、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n\n\n 六、当事人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n\n\n 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形成锁定效应,减少自身竞争压力,不当巩固并强化自身市场力量,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削弱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阻碍了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n\n\n(一)排除、限制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竞争。2018年以来,当事人与餐饮经营者大规模签订独家合作协议,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与当事人进行公平竞争的能力,降低了相关市场竞争程度,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n\n\n一是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之间开展竞争的核心要素。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限制大量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形成较强的锁定效应,使其他竞争性平台无法获得充分的商家供给,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降低了自身面临的竞争压力,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由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具有跨边网络效应,当事人锁定平台内经营者,会进一步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消费者数量,使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数量减少形成循环反馈,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证据显示,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有效构建了竞争壁垒,推动自身市场份额不断增长,达到了不当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竞争能力的预期效果。\n\n\n二是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削弱潜在竞争约束。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特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需要积累一定规模的商家和消费者用户,才能有效进入市场。近年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主要竞争者陆续减少。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在将平台内经营者锁定在自身平台的同时,增加了相关市场潜在进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合作协议的难度,使其难以充分获取进入市场开展竞争的必要资源,不当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削弱了潜在进入者带来的竞争约束,降低了相关市场充分有效竞争水平。\n\n\n(二)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当事人通过多种措施迫使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并对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罚,不合理地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n\n\n一是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平台内经营者普遍希望多平台经营,以更广泛地接触消费者,获得更多交易机会。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高度依赖,同时为获得较为优惠的费率,多数餐饮经营者被迫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独家合作要求,放弃在其他平台的经营机会。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与当事人独家合作,不合理干涉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n\n\n二是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作为餐饮经营者开展竞争的网络经营场所,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当事人“二选一”行为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多平台经营,影响了平台内经营者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当事人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更高的佣金费率和保底佣金,并在平台“流量”、补贴、配送服务等方面进行不合理限制甚至处罚,使非独家合作经营者处于相对竞争劣势,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n\n\n三是不当减损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当事人“二选一”行为致使平台内经营者无法开展多平台经营,减损了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其他平台可能实现的经营收入。同时,当事人为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而实施多种处罚措施,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权益。\n\n\n(三)损害消费者利益。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使平台内经营者无法充分有效触达消费者,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空间,损害了消费者利益。\n\n\n一是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由于消费偏好,餐饮经营者通常有相对稳定的消费者用户,在餐饮经营者可以自主上线不同平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在不同平台都有充足的餐饮经营者可选择。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将平台内经营者锁定在当事人平台,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n\n\n二是使消费者无法获得更优质的价格和服务。在餐饮经营者可以自主上线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在各平台间可以便捷地进行比较,并通过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间的竞争获得更优的价格和服务。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使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平台的交易条件,无法获得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间公平竞争条件下更优的价格和服务。\n\n\n三是降低了消费者长期福利水平。当事人“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降低了平台经营效率,妨碍了平台模式创新,阻碍了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强度和水平,影响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在充分竞争中不断优化和发展,降低了消费者长期福利水平。\n\n\n(四)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当事人“二选一”行为降低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运行效率,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n\n\n一是阻碍要素自由流动,妨碍资源优化配置。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的经营效率、服务价格、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在不同平台间自由选择,合理分配资源。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不同平台间进行自由选择,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造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有效供给不足,不利于平台内经营者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n\n\n二是削弱平台企业创新动力,影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平台应当通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争取更多用户,进而促进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行业的进步和发展。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当维持和巩固自身竞争优势,削弱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等获取竞争优势的动力,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的创新意愿,不利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创新健康发展。\n\n\n 七、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n\n\n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以来,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妨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n\n\n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同时考虑当事人在调查开始前主动承认实施“二选一”行为并供述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重要证据、停止“二选一”行为并全面自查整改、积极退还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等因素,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n\n\n(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n\n\n 1. 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n\n\n 2. 全额退还违法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598,329元(大写:拾贰亿捌仟玖佰伍拾玖万捌仟叁佰贰拾玖元)。\n\n\n 3.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的报告。\n\n\n 4. 根据《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结合本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作《行政指导书》,要求当事人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n\n\n(二)对当事人处以其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7,995,546 \n 元3 \n %的罚款,计3,442,439,866元(大写:叁拾肆亿肆仟贰佰肆拾叁万玖仟捌佰陆拾陆元)。\n\n\n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为:***。\n\n\n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n\n\n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n\n\n 市场监管总局\n\n\n 2021年10月8日","news_type":1},"isVote":1,"tweetType":1,"viewCount":2795,"authorTweetTopStatus":1,"verified":2,"comments":[{"author":{"id":"3565348380014838","authorId":"3565348380014838","name":"winner。","avatar":"https://static.tigerbbs.com/9585c9a67f011cea6e8f79e4cd9fa4c1","crmLevel":1,"crmLevelSwitch":0,"idStr":"3565348380014838","authorIdStr":"3565348380014838"},"content":"怎么就消费者买单了?市场竞争对消费者只有好处,如果只有美团一家独大,消费者不是待宰羔羊?","text":"怎么就消费者买单了?市场竞争对消费者只有好处,如果只有美团一家独大,消费者不是待宰羔羊?","html":"怎么就消费者买单了?市场竞争对消费者只有好处,如果只有美团一家独大,消费者不是待宰羔羊?"}],"imageCount":0,"langContent":"CN","totalScore":0},{"id":915043815,"gmtCreate":1580513655937,"gmtModify":1704341777818,"author":{"id":"3478819891027267","authorId":"3478819891027267","name":"马行千里","avatar":"https://static.laohu8.com/default-avatar.jpg","crmLevel":5,"crmLevelSwitch":0,"followedFlag":false,"idStr":"3478819891027267","authorIdStr":"3478819891027267"},"themes":[],"htmlText":"<a href=\"https://laohu8.com/S/HTHT\">$华住(HTHT)$</a> 庄家很厉害,这么严重的情况还能直接价格拉起来。耗着看云开雾散。这不算我执吧?","listText":"<a href=\"https://laohu8.com/S/HTHT\">$华住(HTHT)$</a> 庄家很厉害,这么严重的情况还能直接价格拉起来。耗着看云开雾散。这不算我执吧?","text":"$华住(HTHT)$ 庄家很厉害,这么严重的情况还能直接价格拉起来。耗着看云开雾散。这不算我执吧?","images":[{"img":"https://static.tigerbbs.com/e1302dade6d269b336acf12e02c9e86c","width":"1080","height":"1251"}],"top":1,"highlighted":1,"essential":1,"paper":1,"likeSize":4,"commentSize":4,"repostSize":0,"link":"https://laohu8.com/post/915043815","isVote":1,"tweetType":1,"viewCount":3589,"authorTweetTopStatus":1,"verified":2,"comments":[],"imageCount":1,"langContent":"CN","totalScore":0},{"id":977841515,"gmtCreate":1601512218537,"gmtModify":1703824664666,"author":{"id":"3478819891027267","authorId":"3478819891027267","name":"马行千里","avatar":"https://static.laohu8.com/default-avatar.jpg","crmLevel":5,"crmLevelSwitch":0,"followedFlag":false,"idStr":"3478819891027267","authorIdStr":"3478819891027267"},"themes":[],"title":"2020/10/01 交易笔记 by 马行千里","htmlText":"2020/10/01 成本 现价 浮动收益 Ya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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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market":"other","language":"zh","title":"34.42亿!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url":"https://stock-news.laohu8.com/highlight/detail?id=1117176779","media":"市场监管总局","summary":"摘要: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content":"<blockquote>\n 摘要: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n</blockquote>\n<p>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p>\n<p>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专案组,依法扎实高效推进案件查办,广泛开展调查取证,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并全面深入分析,查明案件事实;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多次听取美团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确保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p>\n<p>经查,2018年以来,美团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以实施差别费率、拖延商家上线等方式,促使平台内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通过收取独家合作保证金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保障“二选一”行为实施,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削弱平台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损害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p>\n<p>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美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2021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同时,向美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完善平台佣金收费机制和算法规则、维护平台内中小餐饮商家合法利益、加强外卖骑手合法权益保护等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确保整改到位,实现规范创新健康持续发展。</p>\n<p>美团对此回应表示,“今天,我们收到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美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我们诚恳接受,坚决落实,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指导书》全面深入自查整改,杜绝‘二选一’。美团将以此为戒,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为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多做贡献。”</p>\n<p><b>以下为美团完整处罚结果以及行政指导书:</b></p>\n<blockquote>\n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举报,2021年4月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及相关行业协会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n</blockquote>\n<blockquote>\n 2021年9月26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三、本案相关市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b>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是指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为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餐饮外卖交易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发布,以及基于位置技术的信息匹配、交易撮合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具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配送安排和调度、支付结算、商品评价、售后支持等。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属于多边市场,主要服务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群体,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效应,使各边用户对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的需求紧密关联。因此,界定本案相关市场,需要综合考虑平台各边用户之间的关联影响,并主要从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综合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同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1.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b>线下餐饮服务,是指餐饮经营者在线下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1)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一 \n <b>是满足消费者的主要需求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b>主要满足消费者随时随地点餐及“足不出户”用餐需求,并为消费者提供众多不同的餐饮经营者及丰富的餐饮商品选择。 \n <b>线下餐饮服务</b>主要满足消费者现场餐饮服务消费需求,包括餐饮消费场所、设施及环境、现场用餐及相关服务,以及社交等方面需求。\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二 \n <b>是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消费方式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b>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不同餐饮经营者及餐饮商品信息展示、推荐及比较服务,并通过配送安排和调度服务,便捷地实现消费者用餐需求。 \n <b>线下餐饮服务</b>一般需要消费者前往线下餐饮服务营业场所消费,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消费方式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存在明显差别。\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商品选择范围不同。</b>餐饮经营者数量与餐饮商品丰富度是消费者选择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重要考虑因素。 \n <b>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b>利用互联网集聚数量众多的不同餐饮经营者及丰富的餐饮外卖商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较多的餐饮外卖商品选择。 \n <b>线下餐饮服务</b>通常不能提供其他餐饮经营者的餐饮商品,并且受到实体经营场所空间限制,可供消费者选择的餐饮商品种类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相比存在较大差距。\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2)从餐饮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交易机会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b>面向餐饮需求各异的不特定消费者,可以较大程度拓展餐饮经营者可触达的消费者范围,并可借助网络营销推广、大数据分析和算法等互联网技术手段,将餐饮经营者及其餐饮商品推送给更多潜在消费者,为餐饮经营者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 \n <b>线下餐饮服务</b>受到信息传播、营业场所地理位置等方面限制,餐饮经营者的交易机会相对有限。\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经营效率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b>通过大数据、算法等互联网技术手段,为消费者提供多功能搜索及个性化推荐服务,为餐饮经营者提供商品信息展示、网络营销推广、配送安排和调度、消费评价反馈等服务,可以降低交易各方搜索、比较以及完成交易的成本,提升餐饮经营者的经营效率。由于缺少相应的互联网技术支持, \n <b>线下餐饮服务</b>在挖掘潜在消费者、供需匹配等方面的效率通常低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3)从供给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有效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满足提供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所需的大量资金、基础设施、技术支撑等方面要求,还需达到平台经济所必需的临界规模,线下餐饮服务转化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成本较高。近年来,线下餐饮服务实际发展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情况较少。\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因此,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2.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b>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主要满足消费者对其自有品牌餐饮商品的需求,消费者一般不能通过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获得其他餐饮经营者的餐饮商品,在餐饮商品的丰富度和选择范围上,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存在较大差距。 \n <b>从餐饮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b>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通常仅供其自身开展餐饮外卖交易使用,不对外开放。调查显示,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通常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形成补充而非替代关系。 \n <b>从供给替代分析,</b>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在用户数量、服务能力、技术支撑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需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成本建设基础设施、进行技术升级等,并达到临界规模,短时间内难以对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形成有效替代。因此,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综上所述,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1. 从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境外市场与中国境内市场不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b>从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受语言、饮食和消费习惯等影响,中国境内餐饮经营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将餐饮外卖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消费者;中国境内消费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购买餐饮外卖商品,不会将境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作为替代选择。\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b>从供给替代分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境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除需按照法律政策要求申请相关业务许可外,还需搭建开展业务所需的数据、算法系统、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等设施,难以及时、有效地进入中国境内市场,对现有的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形成竞争约束。\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因此,境外与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2. 从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1)从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构成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基本功能是为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提供基于位置的信息匹配和交易撮合服务。消费者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均可通过同一平台搜索、发现其所处或指定位置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餐饮经营者及相应的餐饮外卖商品;餐饮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均可通过同一平台向定位在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消费者展示、推广其餐饮外卖商品。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的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均可通过同一平台提供的基于位置的相同服务,实现其外卖点餐或餐饮外卖经营需求。因此,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向消费者与餐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匹配、交易撮合、配送安排和调度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受地域限制,相关地域市场应当界定为中国境内。\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2)从供给替代分析,中国境内构成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为境内用户提供全国统一标准化的平台基本服务。</b>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研发全国统一的应用软件作为平台服务载体,在页面展示、使用功能、技术支持等方面在境内不同地域无重大差别,并向用户提供全国范围统一标准化的信息发布、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配送安排和调度等平台服务。\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常从全国层面制定重大商业策略</b>。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制定全国范围统一的佣金费率基准、合同协议文本,并与用户统一签订相关协议、收取相关费用。此外,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在全国范围进行品牌营销推广,打造统一的品牌形象认知,以吸引全国范围的用户。\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中国境内各地域间不存在显著影响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障碍。</b>中国境内各地域间不存在明显限制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法律政策壁垒,也不存在显著影响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用户偏好差异。调查表明,通常情况下,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进入一个新的地域开展服务仅需有限的推广成本,且较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市场进入。\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3)从实际情况看,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在全国范围开展竞争。</b>调查表明,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普遍定位为全国性的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从全国层面制定竞争策略,在全国范围布局并开展竞争。此外,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常在不同城市间进行交叉补贴,以支持其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开展的竞争活动。因此,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由各平台经营者在境内不同地域的具体竞争综合而成,平台经营者在境内个别地域的具体竞争状况差异不影响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综上,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交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行业研究报告等证据证明。\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是从平台服务收入情况看。</b>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主要通过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交易佣金和营销推广费等费用获取收入。2018—2020年,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67.3%、69.5%、70.7%。 \n <b>二是从平台餐饮外卖订单量看。</b>餐饮外卖订单量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能力的直接反映。2018—2020年,当事人平台餐饮外卖订单量在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合计订单量中,份额分别为62.4%、64.3%、68.5%。\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相关市场高度集中。</b>根据平台服务收入市场份额,2018—2020年,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HHI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分别为5543、5753、5854,CR2指数(市场集中度指数)分别为99.16、99.92、99.98,显示相关市场高度集中。2018年以来,当事人市场份额较为稳定,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当事人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能力。一是当事人具有控制服务价格的能力。</b>当事人在与餐饮经营者的商业谈判中,通常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餐饮经营者谈判能力相对较弱。 \n <b>二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获得流量的能力。</b>当事人通过制定平台规则、设定算法、人工干预等方式,可以决定平台内经营者及其餐饮外卖商品的搜索排名及平台展示位置,从而控制平台内经营者可获得的流量,对其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 \n <b>三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渠道的能力。</b>2018—2020年,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交易额在同期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餐饮外卖合计交易额中占比均超过60%,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餐饮外卖交易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较强的控制力。\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四)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b>2018—2020年,当事人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650.88亿元、973.36亿元、1147.48亿元。当事人历经数轮融资,并于2018年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市值从2018年12月约3000亿元增长至2020年12月约1.8万亿元,较为强大的财力可以支持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及关联市场的业务扩张。 \n <b>二是当事人具有先进的技术条件。</b>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积累了大量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拥有海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当事人基于数据建立了较为高效的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较大程度实现了运力自动化调度及资源优化配置。同时,当事人研发的基于位置的算法系统可以为用户精准“画像”,提供个性化、针对性服务,并能够监测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上述财力和技术条件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五)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当事人。一是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b>截至2020年底,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消费者日均活跃用户数2230万,且用户黏性较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形成很强的跨边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平台内经营者难以放弃当事人平台的庞大消费者群体。 \n <b>二是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餐饮外卖交易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b>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拥有较高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认可度。调查过程中,多数平台内经营者表示,与其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相比,当事人平台的影响力更大,是其开展餐饮外卖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放弃当事人平台会较大程度影响其营收。 \n <b>三是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积累的数据难以迁移至其他平台。</b>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获得了众多消费者用户,积累了大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并依赖这些数据开展经营。用户和数据是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积累的重要资源,难以迁移至其他平台。\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六)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一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进入成本高。</b>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平台,建立数据、算法系统、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等基础设施,还需要在技术研发、品牌信用、营销推广等方面持续投入,相关市场进入成本高。 \n <b>二是新进入者达到临界规模难度大。</b>网络餐饮外卖平台需要获得足够多的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达到临界规模,形成循环正向反馈,才能实现有效市场进入。目前,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获客成本逐年升高,潜在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逐年增加。\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七)当事人关联市场布局巩固和增强了市场力量。</b>当事人在到店餐饮消费、生活服务、酒店旅游、出行等多个领域和餐饮外卖上下游进行生态化布局,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带来更多交易机会,加深了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的依赖,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n</blockquote>\n<blockquote>\n 综上所述,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综合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说明材料、年度报告、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交数据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五、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n</blockquote>\n<blockquote>\n 经查,2018年以来,当事人为阻碍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进一步提升、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系统、全面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b>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战略合作伙伴优惠政策申请书》、《诚信战略合作伙伴优惠政策支持自愿申请书》、《优加合作计划政策支持自愿申请书》等独家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需要“将全部网络营销资源和精力投入美团平台”、“仅和美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不再与美团经营相同或近似的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业务合作”或者“仅在美团及其旗下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开展合作”等内容,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以巩固自身市场地位,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力。\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制定实施以差别费率为核心的独家合作政策。</b>证据显示,当事人为与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设置了普遍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5—7%左右的佣金费率,同时还收取普遍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的保底佣金;并视情况对独家合作经营者额外提供新店流量加权、平台补贴、优先配送、扩大配送范围、降低起送价格等方面支持。由于餐饮经营者多为中小商户,为获得较为优惠的佣金费率、保障正常盈利水平、获取更好的交易条件,只能选择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通过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拖延上线等方式,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b>当事人在平台系统中为独家合作经营者和非独家合作经营者设置不同的签约通道,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申请上线当事人餐饮外卖平台设置不合理的签约排队时间,甚至不签独家合作协议就不予上线,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当事人通过上述手段,与大量餐饮经营者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证据表明,2018—2020年,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的餐饮经营者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当事人平台内全部经营者中占有较大比重,且比例逐年提高。\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通过多种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b>当事人通过建立考评机制、开展攻坚“战役”、加强培训指导、强化代理商管理等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将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情况纳入员工考核指标。</b>2019年起,当事人将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情况纳入一线业务人员考核,通过定期考核、重点时段考核、“红黑榜”制度以及各区域自主考核等方式,要求一线业务人员全面落实公司“二选一”经营策略,并将此作为统一运营和内部管理的重要抓手。\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强力推进“二选一”。</b>当事人为遏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在特定时段或区域内集中开展攻坚“战役”,将推动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作为重要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巩固和扩大自身竞争优势。\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加强员工关于“二选一”的培训和指导。</b>为有效推行“二选一”策略,避免一线业务人员因“二选一”有关问题处理不当引发法律风险,当事人统一制定了与餐饮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的话术口径,对一线业务人员开展全面培训;不定时检查员工话术掌握程度,并针对问题进行培训;鼓励员工分享与餐饮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的有关经验,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四是强化对代理商、合作商的管控。</b>为督促代理商、合作商落实“二选一”策略,当事人在《外卖代理商行为规范》等内部文件中明确要求代理商、合作商与头部优质商家签订独家协议,并通过配套考核措施,确保“二选一”相关策略在代理商、合作商层面同步推进。\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采取多种措施有效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开发大数据系统,对平台内经营者上线竞争性平台进行自动监测和处罚。</b>2018年起,为系统、高效实施“二选一”行为,当事人开发了大数据监测和分析系统,具体功能包括:自动监测平台内经营者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情况;对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自动实施搜索降权或取消优惠活动等处罚;对一线业务人员督促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及处罚效果等情况进行全流程管理;对一线业务人员所负责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完成率和履约率进行实时监测、统计和分析等,并根据业务需求随时更新完善系统功能。\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综合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迫使平台内经营者停止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b>证据表明,当事人发现独家合作的平台内经营者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后,通常由一线业务人员先行“劝说”,要求经营者“整改”,如经营者仍不下线其他竞争性平台,则通过大数据系统或由一线业务人员直接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具体包括实施搜索降权、取消优惠活动、置休(暂停营业)、下线(关店)、调整配送范围、提高起送价格、下架菜品等,迫使经营者停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向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保证金。</b>当事人为约束平台内经营者严格履行独家合作协议,在签订独家协议时,通常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缴纳数百到数千元不等的保证金,并规定“商家违反协议约定,美团有权扣除保证金”。2018—2020年,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缴纳保证金的平台内经营者累计163万家,保证金金额累计12.89亿元。\n</blockquote>\n<blockquote>\n 通过上述措施,当事人有效迫使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不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从而有效锁定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商家侧供给。\n</blockquote>\n<blockquote>\n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相关行为具有以下理由:一是平台内经营者自愿与其独家合作;二是相关行为系应对市场竞争的正当商业行为。经研究,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平台内经营者并非自愿与当事人独家合作。</b>当事人利用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谈判过程中主动要求餐饮经营者与其独家合作,并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的费率和保底佣金,或在搜索展示、配送范围、起送价格等平台内经营者重大权益等方面设置障碍,多数餐饮经营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只能执行当事人要求。同时,大量平台内经营者被处罚,也证明平台内经营者并非自愿与当事人独家合作。\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当事人相关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b>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以更优质的服务、更低的收费等吸引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2018年以来,当事人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行为促进竞争、提升经济效率,相关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n</blockquote>\n<blockquote>\n 综上,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行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说明材料、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相关人员述职报告、公司竞争策略文件、公司业务培训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内部沟通记录、电子邮件,其他竞争性平台和行业协会提供材料,代理商、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六、当事人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形成锁定效应,减少自身竞争压力,不当巩固并强化自身市场力量,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削弱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阻碍了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排除、限制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竞争。</b>2018年以来,当事人与餐饮经营者大规模签订独家合作协议,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与当事人进行公平竞争的能力,降低了相关市场竞争程度,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b>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之间开展竞争的核心要素。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限制大量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形成较强的锁定效应,使其他竞争性平台无法获得充分的商家供给,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降低了自身面临的竞争压力,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由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具有跨边网络效应,当事人锁定平台内经营者,会进一步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消费者数量,使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数量减少形成循环反馈,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证据显示,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有效构建了竞争壁垒,推动自身市场份额不断增长,达到了不当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竞争能力的预期效果。\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削弱潜在竞争约束。</b>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特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需要积累一定规模的商家和消费者用户,才能有效进入市场。近年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主要竞争者陆续减少。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在将平台内经营者锁定在自身平台的同时,增加了相关市场潜在进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合作协议的难度,使其难以充分获取进入市场开展竞争的必要资源,不当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削弱了潜在进入者带来的竞争约束,降低了相关市场充分有效竞争水平。\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b>当事人通过多种措施迫使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并对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罚,不合理地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b>平台内经营者普遍希望多平台经营,以更广泛地接触消费者,获得更多交易机会。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高度依赖,同时为获得较为优惠的费率,多数餐饮经营者被迫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独家合作要求,放弃在其他平台的经营机会。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与当事人独家合作,不合理干涉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b>作为餐饮经营者开展竞争的网络经营场所,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当事人“二选一”行为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多平台经营,影响了平台内经营者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当事人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更高的佣金费率和保底佣金,并在平台“流量”、补贴、配送服务等方面进行不合理限制甚至处罚,使非独家合作经营者处于相对竞争劣势,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不当减损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b>当事人“二选一”行为致使平台内经营者无法开展多平台经营,减损了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其他平台可能实现的经营收入。同时,当事人为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而实施多种处罚措施,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权益。\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损害消费者利益。</b>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使平台内经营者无法充分有效触达消费者,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空间,损害了消费者利益。\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b>由于消费偏好,餐饮经营者通常有相对稳定的消费者用户,在餐饮经营者可以自主上线不同平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在不同平台都有充足的餐饮经营者可选择。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将平台内经营者锁定在当事人平台,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使消费者无法获得更优质的价格和服务。</b>在餐饮经营者可以自主上线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在各平台间可以便捷地进行比较,并通过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间的竞争获得更优的价格和服务。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使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平台的交易条件,无法获得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间公平竞争条件下更优的价格和服务。\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三是降低了消费者长期福利水平。</b>当事人“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降低了平台经营效率,妨碍了平台模式创新,阻碍了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强度和水平,影响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在充分竞争中不断优化和发展,降低了消费者长期福利水平。\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四)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b>当事人“二选一”行为降低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运行效率,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是阻碍要素自由流动,妨碍资源优化配置。</b>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的经营效率、服务价格、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在不同平台间自由选择,合理分配资源。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不同平台间进行自由选择,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造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有效供给不足,不利于平台内经营者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是削弱平台企业创新动力,影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b>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平台应当通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争取更多用户,进而促进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行业的进步和发展。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当维持和巩固自身竞争优势,削弱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等获取竞争优势的动力,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的创新意愿,不利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创新健康发展。\n</blockquote>\n<blockquote>\n 七、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n</blockquote>\n<blockquote>\n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以来,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妨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同时考虑当事人在调查开始前主动承认实施“二选一”行为并供述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重要证据、停止“二选一”行为并全面自查整改、积极退还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等因素,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1. 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n</blockquote>\n<blockquote>\n 2. 全额退还违法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598,329元(大写:拾贰亿捌仟玖佰伍拾玖万捌仟叁佰贰拾玖元)。\n</blockquote>\n<blockquote>\n 3.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的报告。\n</blockquote>\n<blockquote>\n 4. 根据《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结合本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作《行政指导书》,要求当事人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n</blockquote>\n<blockquote>\n <b>(二)对当事人处以其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b>114,747,995,546 \n <b>元</b>3 \n <b>%的罚款,计3,442,439,866元(大写:叁拾肆亿肆仟贰佰肆拾叁万玖仟捌佰陆拾陆元)。</b>\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为:***。\n</blockquote>\n<blockquote>\n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n</blockquote>\n<blockquote>\n 市场监管总局\n</blockquote>\n<blockquote>\n 2021年10月8日\n</blockquote>","source":"lsy1600741531114","collect":0,"html":"<!DOCTYPE html>\n<html>\n<head>\n<meta http-equiv=\"Content-Type\" content=\"text/html; charset=utf-8\" />\n<meta name=\"viewport\" content=\"width=device-width,initial-scale=1.0,minimum-scale=1.0,maximum-scale=1.0,user-scalable=no\"/>\n<meta name=\"format-detection\" content=\"telephone=no,email=no,address=no\" />\n<title>34.42亿!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title>\n<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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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n\n\n 根据举报,2021年4月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及相关行业协会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n\n\n 2021年9月26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n\n\n 三、本案相关市场\n\n\n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n\n\n(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是指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为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餐饮外卖交易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发布,以及基于位置技术的信息匹配、交易撮合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具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配送安排和调度、支付结算、商品评价、售后支持等。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属于多边市场,主要服务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群体,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效应,使各边用户对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的需求紧密关联。因此,界定本案相关市场,需要综合考虑平台各边用户之间的关联影响,并主要从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综合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同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n\n\n1.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线下餐饮服务,是指餐饮经营者在线下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n\n\n(1)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n\n\n 一 \n 是满足消费者的主要需求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主要满足消费者随时随地点餐及“足不出户”用餐需求,并为消费者提供众多不同的餐饮经营者及丰富的餐饮商品选择。 \n 线下餐饮服务主要满足消费者现场餐饮服务消费需求,包括餐饮消费场所、设施及环境、现场用餐及相关服务,以及社交等方面需求。\n\n\n 二 \n 是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消费方式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不同餐饮经营者及餐饮商品信息展示、推荐及比较服务,并通过配送安排和调度服务,便捷地实现消费者用餐需求。 \n 线下餐饮服务一般需要消费者前往线下餐饮服务营业场所消费,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消费方式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存在明显差别。\n\n\n三是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商品选择范围不同。餐饮经营者数量与餐饮商品丰富度是消费者选择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重要考虑因素。 \n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利用互联网集聚数量众多的不同餐饮经营者及丰富的餐饮外卖商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较多的餐饮外卖商品选择。 \n 线下餐饮服务通常不能提供其他餐饮经营者的餐饮商品,并且受到实体经营场所空间限制,可供消费者选择的餐饮商品种类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相比存在较大差距。\n\n\n(2)从餐饮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n\n\n一是交易机会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面向餐饮需求各异的不特定消费者,可以较大程度拓展餐饮经营者可触达的消费者范围,并可借助网络营销推广、大数据分析和算法等互联网技术手段,将餐饮经营者及其餐饮商品推送给更多潜在消费者,为餐饮经营者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 \n 线下餐饮服务受到信息传播、营业场所地理位置等方面限制,餐饮经营者的交易机会相对有限。\n\n\n二是经营效率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通过大数据、算法等互联网技术手段,为消费者提供多功能搜索及个性化推荐服务,为餐饮经营者提供商品信息展示、网络营销推广、配送安排和调度、消费评价反馈等服务,可以降低交易各方搜索、比较以及完成交易的成本,提升餐饮经营者的经营效率。由于缺少相应的互联网技术支持, \n 线下餐饮服务在挖掘潜在消费者、供需匹配等方面的效率通常低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n\n\n(3)从供给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n\n\n 有效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满足提供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所需的大量资金、基础设施、技术支撑等方面要求,还需达到平台经济所必需的临界规模,线下餐饮服务转化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成本较高。近年来,线下餐饮服务实际发展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情况较少。\n\n\n 因此,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n\n\n2.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主要满足消费者对其自有品牌餐饮商品的需求,消费者一般不能通过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获得其他餐饮经营者的餐饮商品,在餐饮商品的丰富度和选择范围上,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存在较大差距。 \n 从餐饮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通常仅供其自身开展餐饮外卖交易使用,不对外开放。调查显示,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通常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形成补充而非替代关系。 \n 从供给替代分析,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在用户数量、服务能力、技术支撑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需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成本建设基础设施、进行技术升级等,并达到临界规模,短时间内难以对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形成有效替代。因此,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n\n\n综上所述,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n\n\n(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n\n\n1. 从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境外市场与中国境内市场不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n\n\n一是从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受语言、饮食和消费习惯等影响,中国境内餐饮经营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将餐饮外卖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消费者;中国境内消费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购买餐饮外卖商品,不会将境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作为替代选择。\n\n\n二是从供给替代分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境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除需按照法律政策要求申请相关业务许可外,还需搭建开展业务所需的数据、算法系统、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等设施,难以及时、有效地进入中国境内市场,对现有的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形成竞争约束。\n\n\n 因此,境外与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n\n\n2. 从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n\n\n(1)从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构成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n\n\n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基本功能是为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提供基于位置的信息匹配和交易撮合服务。消费者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均可通过同一平台搜索、发现其所处或指定位置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餐饮经营者及相应的餐饮外卖商品;餐饮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均可通过同一平台向定位在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消费者展示、推广其餐饮外卖商品。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的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均可通过同一平台提供的基于位置的相同服务,实现其外卖点餐或餐饮外卖经营需求。因此,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向消费者与餐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匹配、交易撮合、配送安排和调度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受地域限制,相关地域市场应当界定为中国境内。\n\n\n(2)从供给替代分析,中国境内构成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n\n\n一是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为境内用户提供全国统一标准化的平台基本服务。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研发全国统一的应用软件作为平台服务载体,在页面展示、使用功能、技术支持等方面在境内不同地域无重大差别,并向用户提供全国范围统一标准化的信息发布、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配送安排和调度等平台服务。\n\n\n二是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常从全国层面制定重大商业策略。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制定全国范围统一的佣金费率基准、合同协议文本,并与用户统一签订相关协议、收取相关费用。此外,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在全国范围进行品牌营销推广,打造统一的品牌形象认知,以吸引全国范围的用户。\n\n\n三是中国境内各地域间不存在显著影响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障碍。中国境内各地域间不存在明显限制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法律政策壁垒,也不存在显著影响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用户偏好差异。调查表明,通常情况下,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进入一个新的地域开展服务仅需有限的推广成本,且较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市场进入。\n\n\n(3)从实际情况看,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在全国范围开展竞争。调查表明,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普遍定位为全国性的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从全国层面制定竞争策略,在全国范围布局并开展竞争。此外,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常在不同城市间进行交叉补贴,以支持其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开展的竞争活动。因此,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由各平台经营者在境内不同地域的具体竞争综合而成,平台经营者在境内个别地域的具体竞争状况差异不影响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n\n\n综上,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n\n\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交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行业研究报告等证据证明。\n\n\n 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n\n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n\n(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是从平台服务收入情况看。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主要通过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交易佣金和营销推广费等费用获取收入。2018—2020年,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67.3%、69.5%、70.7%。 \n 二是从平台餐饮外卖订单量看。餐饮外卖订单量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能力的直接反映。2018—2020年,当事人平台餐饮外卖订单量在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合计订单量中,份额分别为62.4%、64.3%、68.5%。\n\n\n(二)相关市场高度集中。根据平台服务收入市场份额,2018—2020年,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HHI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分别为5543、5753、5854,CR2指数(市场集中度指数)分别为99.16、99.92、99.98,显示相关市场高度集中。2018年以来,当事人市场份额较为稳定,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n\n\n(三)当事人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能力。一是当事人具有控制服务价格的能力。当事人在与餐饮经营者的商业谈判中,通常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餐饮经营者谈判能力相对较弱。 \n 二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获得流量的能力。当事人通过制定平台规则、设定算法、人工干预等方式,可以决定平台内经营者及其餐饮外卖商品的搜索排名及平台展示位置,从而控制平台内经营者可获得的流量,对其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 \n 三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渠道的能力。2018—2020年,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交易额在同期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餐饮外卖合计交易额中占比均超过60%,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餐饮外卖交易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较强的控制力。\n\n\n(四)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2018—2020年,当事人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650.88亿元、973.36亿元、1147.48亿元。当事人历经数轮融资,并于2018年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市值从2018年12月约3000亿元增长至2020年12月约1.8万亿元,较为强大的财力可以支持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及关联市场的业务扩张。 \n 二是当事人具有先进的技术条件。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积累了大量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拥有海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当事人基于数据建立了较为高效的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较大程度实现了运力自动化调度及资源优化配置。同时,当事人研发的基于位置的算法系统可以为用户精准“画像”,提供个性化、针对性服务,并能够监测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上述财力和技术条件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n\n\n(五)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当事人。一是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截至2020年底,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消费者日均活跃用户数2230万,且用户黏性较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形成很强的跨边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平台内经营者难以放弃当事人平台的庞大消费者群体。 \n 二是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餐饮外卖交易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拥有较高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认可度。调查过程中,多数平台内经营者表示,与其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相比,当事人平台的影响力更大,是其开展餐饮外卖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放弃当事人平台会较大程度影响其营收。 \n 三是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积累的数据难以迁移至其他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获得了众多消费者用户,积累了大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并依赖这些数据开展经营。用户和数据是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积累的重要资源,难以迁移至其他平台。\n\n\n(六)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一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进入成本高。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平台,建立数据、算法系统、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等基础设施,还需要在技术研发、品牌信用、营销推广等方面持续投入,相关市场进入成本高。 \n 二是新进入者达到临界规模难度大。网络餐饮外卖平台需要获得足够多的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达到临界规模,形成循环正向反馈,才能实现有效市场进入。目前,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获客成本逐年升高,潜在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逐年增加。\n\n\n(七)当事人关联市场布局巩固和增强了市场力量。当事人在到店餐饮消费、生活服务、酒店旅游、出行等多个领域和餐饮外卖上下游进行生态化布局,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带来更多交易机会,加深了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的依赖,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n\n\n 综上所述,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综合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n\n\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说明材料、年度报告、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交数据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n\n\n 五、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n\n\n 经查,2018年以来,当事人为阻碍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进一步提升、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系统、全面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n\n\n(一)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战略合作伙伴优惠政策申请书》、《诚信战略合作伙伴优惠政策支持自愿申请书》、《优加合作计划政策支持自愿申请书》等独家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需要“将全部网络营销资源和精力投入美团平台”、“仅和美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不再与美团经营相同或近似的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业务合作”或者“仅在美团及其旗下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开展合作”等内容,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以巩固自身市场地位,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力。\n\n\n一是制定实施以差别费率为核心的独家合作政策。证据显示,当事人为与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设置了普遍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5—7%左右的佣金费率,同时还收取普遍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的保底佣金;并视情况对独家合作经营者额外提供新店流量加权、平台补贴、优先配送、扩大配送范围、降低起送价格等方面支持。由于餐饮经营者多为中小商户,为获得较为优惠的佣金费率、保障正常盈利水平、获取更好的交易条件,只能选择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n\n\n二是通过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拖延上线等方式,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当事人在平台系统中为独家合作经营者和非独家合作经营者设置不同的签约通道,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申请上线当事人餐饮外卖平台设置不合理的签约排队时间,甚至不签独家合作协议就不予上线,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n\n\n 当事人通过上述手段,与大量餐饮经营者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证据表明,2018—2020年,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的餐饮经营者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当事人平台内全部经营者中占有较大比重,且比例逐年提高。\n\n\n(二)通过多种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当事人通过建立考评机制、开展攻坚“战役”、加强培训指导、强化代理商管理等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n\n\n一是将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情况纳入员工考核指标。2019年起,当事人将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情况纳入一线业务人员考核,通过定期考核、重点时段考核、“红黑榜”制度以及各区域自主考核等方式,要求一线业务人员全面落实公司“二选一”经营策略,并将此作为统一运营和内部管理的重要抓手。\n\n\n二是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强力推进“二选一”。当事人为遏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在特定时段或区域内集中开展攻坚“战役”,将推动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作为重要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巩固和扩大自身竞争优势。\n\n\n三是加强员工关于“二选一”的培训和指导。为有效推行“二选一”策略,避免一线业务人员因“二选一”有关问题处理不当引发法律风险,当事人统一制定了与餐饮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的话术口径,对一线业务人员开展全面培训;不定时检查员工话术掌握程度,并针对问题进行培训;鼓励员工分享与餐饮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的有关经验,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n\n\n四是强化对代理商、合作商的管控。为督促代理商、合作商落实“二选一”策略,当事人在《外卖代理商行为规范》等内部文件中明确要求代理商、合作商与头部优质商家签订独家协议,并通过配套考核措施,确保“二选一”相关策略在代理商、合作商层面同步推进。\n\n\n(三)采取多种措施有效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n\n\n一是开发大数据系统,对平台内经营者上线竞争性平台进行自动监测和处罚。2018年起,为系统、高效实施“二选一”行为,当事人开发了大数据监测和分析系统,具体功能包括:自动监测平台内经营者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情况;对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自动实施搜索降权或取消优惠活动等处罚;对一线业务人员督促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及处罚效果等情况进行全流程管理;对一线业务人员所负责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完成率和履约率进行实时监测、统计和分析等,并根据业务需求随时更新完善系统功能。\n\n\n二是综合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迫使平台内经营者停止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证据表明,当事人发现独家合作的平台内经营者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后,通常由一线业务人员先行“劝说”,要求经营者“整改”,如经营者仍不下线其他竞争性平台,则通过大数据系统或由一线业务人员直接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具体包括实施搜索降权、取消优惠活动、置休(暂停营业)、下线(关店)、调整配送范围、提高起送价格、下架菜品等,迫使经营者停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n\n\n三是向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保证金。当事人为约束平台内经营者严格履行独家合作协议,在签订独家协议时,通常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缴纳数百到数千元不等的保证金,并规定“商家违反协议约定,美团有权扣除保证金”。2018—2020年,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缴纳保证金的平台内经营者累计163万家,保证金金额累计12.89亿元。\n\n\n 通过上述措施,当事人有效迫使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不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从而有效锁定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商家侧供给。\n\n\n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相关行为具有以下理由:一是平台内经营者自愿与其独家合作;二是相关行为系应对市场竞争的正当商业行为。经研究,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n\n\n一是平台内经营者并非自愿与当事人独家合作。当事人利用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谈判过程中主动要求餐饮经营者与其独家合作,并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的费率和保底佣金,或在搜索展示、配送范围、起送价格等平台内经营者重大权益等方面设置障碍,多数餐饮经营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只能执行当事人要求。同时,大量平台内经营者被处罚,也证明平台内经营者并非自愿与当事人独家合作。\n\n\n二是当事人相关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以更优质的服务、更低的收费等吸引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2018年以来,当事人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行为促进竞争、提升经济效率,相关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n\n\n 综上,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行为。\n\n\n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说明材料、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相关人员述职报告、公司竞争策略文件、公司业务培训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内部沟通记录、电子邮件,其他竞争性平台和行业协会提供材料,代理商、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n\n\n 六、当事人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n\n\n 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形成锁定效应,减少自身竞争压力,不当巩固并强化自身市场力量,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削弱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阻碍了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n\n\n(一)排除、限制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竞争。2018年以来,当事人与餐饮经营者大规模签订独家合作协议,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与当事人进行公平竞争的能力,降低了相关市场竞争程度,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n\n\n一是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之间开展竞争的核心要素。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限制大量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形成较强的锁定效应,使其他竞争性平台无法获得充分的商家供给,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降低了自身面临的竞争压力,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由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具有跨边网络效应,当事人锁定平台内经营者,会进一步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消费者数量,使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数量减少形成循环反馈,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证据显示,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有效构建了竞争壁垒,推动自身市场份额不断增长,达到了不当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竞争能力的预期效果。\n\n\n二是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削弱潜在竞争约束。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特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需要积累一定规模的商家和消费者用户,才能有效进入市场。近年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主要竞争者陆续减少。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在将平台内经营者锁定在自身平台的同时,增加了相关市场潜在进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合作协议的难度,使其难以充分获取进入市场开展竞争的必要资源,不当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削弱了潜在进入者带来的竞争约束,降低了相关市场充分有效竞争水平。\n\n\n(二)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当事人通过多种措施迫使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并对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罚,不合理地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n\n\n一是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平台内经营者普遍希望多平台经营,以更广泛地接触消费者,获得更多交易机会。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高度依赖,同时为获得较为优惠的费率,多数餐饮经营者被迫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独家合作要求,放弃在其他平台的经营机会。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与当事人独家合作,不合理干涉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n\n\n二是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作为餐饮经营者开展竞争的网络经营场所,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当事人“二选一”行为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多平台经营,影响了平台内经营者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当事人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更高的佣金费率和保底佣金,并在平台“流量”、补贴、配送服务等方面进行不合理限制甚至处罚,使非独家合作经营者处于相对竞争劣势,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n\n\n三是不当减损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当事人“二选一”行为致使平台内经营者无法开展多平台经营,减损了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其他平台可能实现的经营收入。同时,当事人为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而实施多种处罚措施,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权益。\n\n\n(三)损害消费者利益。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使平台内经营者无法充分有效触达消费者,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空间,损害了消费者利益。\n\n\n一是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由于消费偏好,餐饮经营者通常有相对稳定的消费者用户,在餐饮经营者可以自主上线不同平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在不同平台都有充足的餐饮经营者可选择。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将平台内经营者锁定在当事人平台,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n\n\n二是使消费者无法获得更优质的价格和服务。在餐饮经营者可以自主上线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在各平台间可以便捷地进行比较,并通过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间的竞争获得更优的价格和服务。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使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平台的交易条件,无法获得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间公平竞争条件下更优的价格和服务。\n\n\n三是降低了消费者长期福利水平。当事人“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降低了平台经营效率,妨碍了平台模式创新,阻碍了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强度和水平,影响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在充分竞争中不断优化和发展,降低了消费者长期福利水平。\n\n\n(四)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当事人“二选一”行为降低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运行效率,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n\n\n一是阻碍要素自由流动,妨碍资源优化配置。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的经营效率、服务价格、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在不同平台间自由选择,合理分配资源。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不同平台间进行自由选择,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造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有效供给不足,不利于平台内经营者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n\n\n二是削弱平台企业创新动力,影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平台应当通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争取更多用户,进而促进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行业的进步和发展。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当维持和巩固自身竞争优势,削弱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等获取竞争优势的动力,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的创新意愿,不利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创新健康发展。\n\n\n 七、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n\n\n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以来,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妨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n\n\n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同时考虑当事人在调查开始前主动承认实施“二选一”行为并供述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重要证据、停止“二选一”行为并全面自查整改、积极退还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等因素,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n\n\n(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n\n\n 1. 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n\n\n 2. 全额退还违法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598,329元(大写:拾贰亿捌仟玖佰伍拾玖万捌仟叁佰贰拾玖元)。\n\n\n 3.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的报告。\n\n\n 4. 根据《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结合本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作《行政指导书》,要求当事人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n\n\n(二)对当事人处以其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7,995,546 \n 元3 \n %的罚款,计3,442,439,866元(大写:叁拾肆亿肆仟贰佰肆拾叁万玖仟捌佰陆拾陆元)。\n\n\n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为:***。\n\n\n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n\n\n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n\n\n 市场监管总局\n\n\n 2021年10月8日","news_type":1},"isVote":1,"tweetType":1,"viewCount":2857,"authorTweetTopStatus":1,"verified":2,"comments":[],"imageCount":0,"langContent":"CN","totalScore":0},{"id":638465670,"gmtCreate":1645498778274,"gmtModify":1645498778274,"author":{"id":"3478819891027267","authorId":"3478819891027267","name":"马行千里","avatar":"https://static.laohu8.com/default-avatar.jpg","crmLevel":5,"crmLevelSwitch":0,"followedFlag":false,"idStr":"3478819891027267","authorIdStr":"3478819891027267"},"themes":[],"htmlText":"一切新事物都是在曲折中艰难前行,不要期望所有人都能理解明白,因为大多数人都缺少理想。历史的滚滚车轮,不可能因为一点点坎坷而停下。继续向前","listText":"一切新事物都是在曲折中艰难前行,不要期望所有人都能理解明白,因为大多数人都缺少理想。历史的滚滚车轮,不可能因为一点点坎坷而停下。继续向前","text":"一切新事物都是在曲折中艰难前行,不要期望所有人都能理解明白,因为大多数人都缺少理想。历史的滚滚车轮,不可能因为一点点坎坷而停下。继续向前","images":[],"top":1,"highlighted":1,"essential":1,"paper":1,"likeSize":0,"commentSize":0,"repostSize":0,"link":"https://laohu8.com/post/638465670","repostId":"1141442726","repostType":2,"isVote":1,"tweetType":1,"viewCount":1926,"authorTweetTopStatus":1,"verified":2,"comments":[],"imageCount":0,"langContent":"CN","totalScore":0},{"id":954739386,"gmtCreate":1593034562245,"gmtModify":1704201054902,"author":{"id":"3478819891027267","authorId":"3478819891027267","name":"马行千里","avatar":"https://static.laohu8.com/default-avatar.jpg","crmLevel":5,"crmLevelSwitch":0,"followedFlag":false,"idStr":"3478819891027267","authorIdStr":"3478819891027267"},"themes":[],"htmlText":"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标准,标识不够清晰而已。看来十有八九又是被职业打假了。国家也应该整顿规范下这些职业打假人。","listText":"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标准,标识不够清晰而已。看来十有八九又是被职业打假了。国家也应该整顿规范下这些职业打假人。","text":"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标准,标识不够清晰而已。看来十有八九又是被职业打假了。国家也应该整顿规范下这些职业打假人。","images":[],"top":1,"highlighted":1,"essential":1,"paper":1,"likeSize":0,"commentSize":0,"repostSize":0,"link":"https://laohu8.com/post/954739386","repostId":"2045520743","repostType":2,"isVote":1,"tweetType":1,"viewCount":2514,"authorTweetTopStatus":1,"verified":2,"comments":[],"imageCount":0,"langContent":"CN","totalScore":0}],"l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