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助贷业务替代的监管建议
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越来越多助贷机构使用替代数据进行信贷决策。所谓“替代数据”是指国家金融机构在金融信贷业务评分时传统上不使用的数据信息,虽然其可能是与传统数据类似的财务性数据,例如借款人的租金支付情况,也可能是教育机构和学位等非财务性数据,但都可以分析出借款人重要的个人信息。
在互联网时代,使用替代数据并不让人感到意外,但可能存在不确定风险。美国监管当局就曾经对使用替代数据进行过专门的规定。2018年12月19日美国政府问责局(GAO)发布了《FINANCIAL TECHNOLOGY: Agencies Should Provide Clarification on Lenders' Use of Alternative Data》(《:监管机构应该就放贷机构如何使用替代数据提供说明》)报告认为:如果频繁使用替代数据可能带来潜在风险。因此,美国政府问责局(GAO)建议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BCFP)和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应分别与金融科技贷款机构和银行就如何正确使用替代数据进行沟通,以减少替代数据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虽然美国政府问责局(GAO)描述的金融科技贷款机构与我国助贷机构并非完全一样,但业务模式较为相似,不失为一种可借鉴经验。在我国,助贷机构也经常使用替代数据,不仅在自身开展风险评估过程中,而且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后续风控审核的依据。如此频繁使用替代数据,可能存在数据滥用的潜在风险。虽然2017年12月银保监会网贷整治办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141号文)规定助贷机构不能直接为银行提供风控,而是转为风险评估。但是,141号文对助贷机构应使用何种数据进行“风险评估”没有明确对替代数据收集和使用规则。因此,我们对助贷机构使用替代数据范围、数据种类、数据使用频率、数据使用期限、数据失效条件必须有一个限制性规定,最大限度降低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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