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定调金融创新与监管之争: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
在近期市场热烈讨论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之时,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聚焦相关话题,发出了权威的声音。
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召开的专题会议指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要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尊重国际共识和规则,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
就在一周前,10月24日,阿里巴巴创始人、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谈及金融科技、金融创新与监管问题,抛出许多“爆炸性”言论。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市场热议。
“金融委的专题会议十分及时。”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认为,金融委的专题会议说明了金融创新是有前提条件、是有基本任务的,那就是要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释放出数字经济时代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审慎态度,对金融风险的重视与关注。
“尊重国际共识和规则”
马云在外滩金融峰会上剑指巴塞尔协议,认为巴塞尔协议限制欧洲在金融数字化等方面的整体创新。
公开资料显示,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从1988年出台第一个准则文件开始,目前已经进化到了巴塞尔协议III,可以说是全球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协议III的监管指标体系整体上由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三大部分构成,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还提出了额外的资本要求和拔备约束。
马云将巴塞尔协议形容是“老年人俱乐部”,认为其“要解决的是运转了几十年的金融体系老化的问题,系统复杂的问题。”但中国不是金融系统性风险,作为刚成长起来的发展中国家是缺乏健康金融系统的风险。
此次金融委专题会议会议指出:“要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尊重国际共识和规则,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实际上,巴塞尔协议实施过程中也具有弹性。财政部副部长邹加怡在外滩金融峰会上也提到了巴塞尔协议,她表示,面对疫情冲击,《巴塞尔协议III》实施期限适度放宽,各国金融监管容忍度适当提高,对维护金融稳定和推动经济复苏,发挥了重要作用。
资深学者张非鱼在10月31日晚间发布的《关于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几点认识》一文中指出,“面对类似影子银行的创新业务,必须要强调监管的一致性,特别要重视新巴塞尔协议的作用和实施。”他认为,现在不应是讨论巴塞尔协议要不要,而是要强调巴塞尔协议如何在创新业务中适用。巴塞尔协议诞生之初就是为了保障银行业监管在国际间是标准一致的,强调对于同属于银行业务要有同样的监管标准。
10月25日,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全体大会三暨成方金融科技论坛上海峰会上发布的CF40课题报告《数字金融的创新与规制——如何构建前瞻性、平衡型的国际监管框架》也提出,构建数字金融监管框架,要打造升级版的巴塞尔协议III,根据数字金融发展的实践增加新的监管指标。
“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
金融委专题会议提出监管要“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
金融科技概念大行其道的同时,许多观点试图区分金融科技和传统金融业务、“新金融”与“旧金融”。
一周前,马云提出了“新金融体系”概念。他认为,“今天的银行延续的还是当铺思想,抵押和担保就是当铺”。而抵押的当铺思想,是不可能支持未来30年世界发展对金融的需求的。需借助技术能力,用大数据为基础的信用体系来取代当铺思想。马云表示,未来的金融体系唯一的标准应该是是否普惠、包容、绿色、可持续,背后的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前沿技术,今天能够担当起巨大责任。
同样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财政部副部长邹加怡则指出,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依靠信用、使用杠杆的金融本质。
“金融科技本质上是一种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活动。无论叫金融科技还是科技金融,始终不能忘记金融属性,不能违背金融运行的基本规律,否则必然会受到市场的惩罚。”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尚福林也如是说。
张非鱼则在文中指出,进入金融服务业的BigTech公司(大型科技公司)本质是金融服务,而且没有改变基于信息处理的金融中介模式,只是把一些原本属于关系型贷款的转向了交易型贷款。
“事实上,目前的金融科技业务和传统银行没什么本质区别。在我国几家BigTech公司的金融业务中,最赚钱的是消费信贷业务,本质上也是吃利差模式。”张非鱼表示。
对于银行的“当铺思维”,张非鱼认为,从事金融服务的BigTech公司与银行贷款一样,在实际放贷中也使用担保品,担保品至少有现金担保、应收账款担保、摊位费担保三种。
因此,张非鱼认为,对待金融科技业务,从规范业务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角度,必须针对其中承担风险的业务环节进行金融监管,并且遵循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律。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明确表示,所有的金融业务都该纳入监管,不管“移动金融”、“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还是“数字金融”、“智能金融”,本质还是金融,同类业务适用同等监管的一致性原则。
苏筱芮也提到,金融创新更多的其实是技术创新,金融业务本身并没有太多创新,从监管职能的分工来看,有央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从金融消费者接触的产品来看,有投资理财、借贷和保险,其实都在监管的框架内。
“既要鼓励创新”,“也要加强监管”
强调金融监管和金融安全,是不是就要扼杀创新?
此次金融委专题会议明确指出,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做没有风险的创新,就是扼杀创新,这世界上没有没风险的创新。很多时候,把风险控制为零才是最大的风险。”马云如是说。
资深学者周矍铄在央行媒体金融时报客户端撰文指出,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问题和风险有四点:一是垄断和不公平竞争;二是产品和业务边界模糊,为监管套利提供了可能;三是信息技术可控性、稳定性风险;四是数据泄露与侵权风险;五是系统性风险,金融风险传染可能在极短时间内迅速演变为系统性风险。
张非鱼也同样提到垄断风险、金融风险传染性和隐私泄露风险,此外他认为还有部分BigTech公司金融价值观扭曲,可能诱导过度负债消费。
苏筱芮认为,当下金融创新有两种风险,一是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以创新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例如ICO等;另一种是技术风险,以科技为名从事实质上的金融活动甚至对金融机构形成裹挟之势,“最近各界对大科技公司的讨论正是这种担心”。
董希淼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金融监管十分重要,不能削弱只能全面加强。
“良好的金融监管并不会妨碍金融创新,反而为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提供保障。所以,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十分必要。”董希淼撰文指出。
张非鱼也在文中指出,对BigTech公司的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敢于说“不”,否则就容易被其科技属性误导,被舆论所绑架,不进行有效监管,最终扭曲市场,产生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该如何“与时俱进”
董希淼认为,金融监管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从监管模式看,以分业监管、机构监管为主的模式,存在监管空白和监管漏洞,对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交叉性金融风险防范不足;从监管对象看,存在非对称监管现象,对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的行为监管偏少、偏软;从监管制度看,持续出台了大量规章制度,但层级较低,监管权威性不足,尤其是对非金融机构处罚力度偏软。
“好的数字金融监管,既要为数字金融发展营造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又要与时俱进,提升监管协调性、有效性,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肖钢在《数字金融的创新与规制——如何构建前瞻性、平衡型的国际监管框架》报告发布会上表示。
肖钢提出,传统监管注重“大而不能倒”的风险,而新型数字金融监管不仅要关注大机构,还要关注小而分散的长尾风险。数字金融监管已超越金融机构,需要多元共治,加强国际合作。
而该报告中指出,建立一套适配、有效的创新型数字金融监管框架,需要在原有监管框架基础上,形成“双导向、三支柱、多元共治”的新体系。双导向就是要坚持风险导向和技术导向并重,更加重视对技术的监管。三支柱,一是审慎监管,二是业态监管,三是技术监管。
周矍铄也在文章中提到审慎监管和技术监管,他还表示加快建立大型互联网企业有效监管框架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全面推行功能监管;以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平衡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加强数据管理,防止数据垄断。
董希淼除完善宏观慎重管理外,也提出几点改进建议:是加强监管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金融委作用,实施功能监管,减少监管空白和多头监管;完善监管法律,尽快完成《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修改,为加强监管提供法律支持;坚持对称监管,通过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良性创新,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特别大型科技公司监管;主动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逐步落实巴塞尔协议等,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推动金融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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