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义务方在收取权利金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其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亏损“无限”的风险。当市场与投资者的判断相反时,即投资者在卖出某个期权合约后,该期权价格便开始不断上涨,此时投资者如果买入平仓将出现损失。而如果到期时期权为实值,则投资者可能会被指派行权,此时期权义务方潜在的亏损幅度可能是巨大的,甚至超过初始收入的权利金金额。因此,义务方面临“收益有限、亏损无限”。
(2)维持保证金的风险。投资者在卖出成交之后,需要每天根据经营机构的保证金比例要求,保证账上的资金足额。如果出现所需的保证金接近甚至超过客户全部资金时,证券公司将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如果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划入资金,那么他的所持有的义务仓头寸将有可能被强行平仓。义务方虽面临很大损失风险,但有个朋友“时间”,只要在期权卖出后至期权到期日这段时间内,市场不发生太大的不利变动,义务方就能够较安稳地将权利金纳入囊中。举个形象的例子,期权的卖出方就像“保险公司”,他可以通过多次的卖出开仓交易,收取“保费”收入来弥补可能发生的“灾难”损失。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