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开仓卖出期权时,作为期权的义务方, 需要承担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的义务,因此必须按照规则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期权合约义务的财力担保。期权权利方因为不承担任何义务,所以不需缴纳保证金。
开仓保证金是指投资者在开仓卖出期权时需缴纳的保证金。维持保证金是指投资者日终时仍有未平仓合约时需缴纳的保证金。平仓不需要缴纳保证金。对已开仓合约进行平仓时,将返还保证金。
投资者在首次开仓卖出期权合约时需准备的开仓保证金,只用作前端控制,并不实际收取。每日日终,投资者需要为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缴纳维持保证金。如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足额的维持保证金,将引发强行平仓。
持仓状态
买入开仓
买入平仓
卖出开仓
卖出平仓
备兑开仓
备兑平仓
保证金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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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金作为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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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标的证券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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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期权保证金
图:期权保证金
例如:某投资者开仓卖出了1张2015年9月到期、行权价格为42元的ABC公司认沽期权,需缴纳125000元的保证金进行履约担保,成交后可收取20000元权利金。
全球各交易所实行的保证金制度并不完全相同,而且现货期权和期货期权的保证金制度之间也存在差异。整体来看,美国是现代期货及期权交易的发源地,其他国家的大多数交易所的保证金制度也是参考美国的设计思路。在美国,现货期权最低保证金额度由监管机构确定,各交易所要求结算会员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向上调整,而结算会员对一般投资者的保证金要求会更高,这一点类似于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制度。而期货期权的保证金制度要相对现货期权来说复杂些,由于其以期货合约为标的,故其与期货市场上的保证金制度也密切相关。总体而言,期货期权的保证金制度主要是经历了三个过程,即传统模式、Delta模式和Span模式。
Ø 传统模式
这种模式是在1973年发展起来的,交易所以权利金、期货合约的保证金和期权价值等参数为基础计算期权的保证金。对于期权卖方,需要缴纳的保证金可以表示为:
MAX(权利金+期货保证金-1/2期权虚值额,权利金+1/2期货保证金)
可以看到上式中的保证金计算取决于期权的虚值程度,如果是实值或平值期权,则保证金为权利金+期货保证金;若为虚值期权,则要比较虚值的深度。这种模式下所得到的保证金额度是比较高的,这种额度较高的保证金能较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但对于期权组合,不便于计算其综合保证金额度。目前台湾期货交易所就是采用这种传统保证金模式。
Ø Delta模式
这是一种在资金使用效率上优于上述传统模式的制度。其期权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期权保证金=权利金+Delta ×期货保证金
买权的保证金与Delta之间存在正向的变动,卖权则反向变动。这主要是因为买权的Delta为正,卖权为负。Delta系数的变化直接影响着保证金的变化。这种制度还有一个进步之处是考虑了不同期货价格下的不同期权风险。但是,从期权的定价公式来看,影响期权价值的因素中,标的资产价格的变化只是其中之一,此处并未考虑到其它因素(波动率、行权价格、时间等)对期权风险的影响。而且Delta更多的是反映历史情况,前瞻性有待进一步考察。
Ø Span模式
为综合考虑标的物价格波动率的变动、时间风险、各标的物之间价格相关性变动和价差风险,Span结算制度就显得更加科学。它通过模拟资产组合随市场状况的变化可能出现的各种反映,得到最大可能的日亏损,减去部分可以相互抵消的风险,逐步修正后得到一个相对合理的保证金,其保证金计算公式为:
SPAN的总保证金金额=Σ各商品群的风险值-期权净收益
商品群的风险值是指先将投资组合中的头寸,依照分类标准分成各个不同的商品组合,并对每个商品组合计算的风险值。而期权的净收益是指将所持有的期权依现在市价立即平仓后的现金流量。
可见SPAN在对投资组合的保证金测算过程中,能实现保证金覆盖各种模拟情形的最大损失,这是综合考虑了各种可能影响损益因素后的结果。
除了上述三种基本的保证金制度外,芝加哥期权交易所开发的市场间保证金计算系统(theoretical inter-market margin system,简称为TIMS)也被一些交易所接受和使用。各交易所期权合约的标的资产价格波动大小有所差异,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也有不同。在进行期权投资之前,投资者要熟悉交易所的保证金制度,以便更合理地安排头寸和进行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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