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信息中介,信息披露本该是网贷机构的最核心业务。然而实际上,信披的重要性并未得到足够的体现,信披工作也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从政策角度看,作为网贷“1+3”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下称《信披指引》)的发布比《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晚了半年,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晚了近一年。
从实务来看,相比超额问题、存量化解、银行存管等问题,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落实和整改是最为简单的,但各机构、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为却始终不见诚意。比如,对项目信息的披露,大多数平台仍是半遮半掩、语焉不详,让投资者无从判断借款项目的真实性。比如,对机构本身的经营信息披露,大觉部分平台的逾期率永远是“0”,“重大事项”永远是“无”。
网贷投资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投资人通常只能被动地接受平台提供的信息。随着监管意见的下发,大部分平台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在官网或者APP上建立专门的信息披露专栏来披露备案信息、组织信息等基本信息,但是绝大部分平台披露的信息是有选择性的,甚至是经过“美化”的。
比如,P2P情报局曾报道过,信融财富为金盾集团周灿建控制的相关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涉及金额高达3000万,而目前周灿建已“意外逝世”,其相关企业涉及巨额债务,意味着这笔借款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信融财富并未及时向出借人披露相关贷后风险信息。
而《信披指引》规定,网贷机构应披露已撮合未到期项目有关信息,应当包含借款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借款人逾期情况、借款人涉诉情况、借款人受行政处罚情况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的重大信息。若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月(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若借款期限超过六个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季度(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若已发生足以导致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的情形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
再比如,国资平台金投行代销的资管产品到期未按约定兑付,投资人将该资管计划的管理机构和金投行诉至法院,在法院已受理并发布开庭公告的情况下,金投行未及时在官网等渠道对该案件进行披露。此外,财富星球、银湖网、投哪网等平台曾因宣传、销售、广告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但在这些平台的官网上均未进行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的披露。
而《信披指引》规定,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公众进行披露。
在地方监管部门的督促下,不少平台终于上传了有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信息披露声明”,承诺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行为形成了约束和震慑,但通常也只能勉强保障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至于是否及时和完整,平台与公众间则存在着争议和博弈。
比如,所谓的“及时”应该是从平台“获知”后算起,那么如果平台“不知道”呢?
同样地,所谓的“完整”应该是指平台不得忽略、隐瞒重要信息,那么如果平台“不知道”呢?
如果平台认为这部分信息是商业秘密,或者涉及借款人“隐私”,或者不构成“重大事项”呢?
如果要证明平台信息披露不够及时、不够完整,那么认定依据是什么,公众该如何举证呢?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未曾提及,《信披指引》亦未详细说明。
何况,即便投资者能够证明网贷平台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网贷平台又将受到何等惩罚呢?
P2P情报局翻遍了《信披指引》,发现其中通篇皆是“应当”和“加强”,未提及任何处罚措施。《管理办法》也只是笼统概括地提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至目前,P2P情报局尚未从公开渠道发现任何针对网贷信息披露违规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信息。
但可喜的是,P2P情报局从《刑法》中看到了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规定: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可惜,还是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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