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新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经查,申万宏源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3新化01”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贸易业务收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到位,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不规范,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20年修订)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以及《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12月24日,新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经查,申万宏源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3新化01”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贸易业务收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到位,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不规范,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20年修订)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以及《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申万宏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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