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化工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证券之星12-11

证券之星消息,12月10日同德化工公开信息显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烘、总经理邬庆文、张宁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公司拟将持有的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化工)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广东宏大或广东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00万元。同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签订《质押合同》,办理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收取广东宏大1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23年8月31日,同德化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2023年9月4日-9月9日,同德化工向广东宏大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函》并办理了退回履约保证金等事项。同德化工本次转让同蒙化工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17709.8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96.15%,公司未及时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2024年1月30日,因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引发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的民事诉讼,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时才予以提及。

处罚决定如下: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烘、董事兼总经理邬庆文、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张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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