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肖伟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4年10月15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代位上市公司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摩登)诉其控股股东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丰集团)、ST摩登时任董事长林某某、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翁某某、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刘某某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令瑞丰集团应向ST摩登返还全部占用资金约2.4亿元及相应利息,同时判令林某某与瑞丰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翁某某在70%范围内与瑞丰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某就其担任财务总监期间ST摩登被占用资金约1.17亿元及其利息在10%范围内与瑞丰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宣告了我国首起由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的、以判决形式结案的股东代位诉讼圆满收官。本案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首先,它是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94条第3款新增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豁免制度成功落地的突破性案例。本案是投资者服务中心发起的第二起股东代位诉讼,第一起以判决结案的股东代位诉讼。投资者服务中心的成功尝试,激活了过往实践中过于沉寂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实现了《证券法》新规定的立法价值,为将来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类似的股东代位诉讼树立了样板。
其次,本案明确了股东代位诉讼前置程序中阻却事由的司法认定标准,即公司应当以提起诉讼(或仲裁)为适当的行权方式,不得仅以发函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为由主张其已积极行权,也不得以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提起诉讼仍难以挽回损失为由拒绝提起诉讼。这一认定标准将杜绝实践中对于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规避行为,避免了上市公司通过形式维权架空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本案中,投资者服务中心在债务人被申请破产一案被法院受理之前及时对债务人提起股东代位诉讼,避免了《破产法》第16条关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进行个别清偿的限制,有力地维护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投资者服务中心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精湛的专业水准。
第三,本案对于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管的责任范围作出了较为精准的判定,为今后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富有价值的重要参考。本案根据时任董事长林某某、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翁某某、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刘某某各自在上市公司的任职情况和过错程度,判决分别在各自应当负责的金额和相应的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责任分配具有两个亮点:其一,本案将发轫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领域的比例连带责任合理延伸至更广范围,扩大了比例连带责任的适用;其二,本案判决深入贯彻过责相当原则,为实现精准追责提供了新的范例。
本案胜诉判决彰显了投资者服务中心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公益价值和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投资者服务中心面临着资金不足、人手紧张这一长期困扰其的老大难问题,极大限制了投资者服务中心作用的发挥。在此提出两点建议:第一,鉴于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的基本都是公益诉讼,很多案件诉讼费用高昂,因此,法院可以建立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的公益诉讼缓缴诉讼费和保全费等费用,到判决生效后由败诉方承担相应费用的诉讼收费制度。第二,进一步拓宽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公益诉讼的资金来源,比如探索从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罚款罚金以及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诉讼实际挽回损失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公益诉讼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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