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股份因信息披露违规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证券之星11-12

证券之星消息,11月12日华立股份公开信息显示,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何全洪、执行总裁谢志昆、副董事长谭栩杰、副总经理卢旭球、非独立董事孙媛媛、谭洪汝因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一是经对相关贸易业务模式的实质进行审慎判断后,华立股份对2022年前三季度部分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从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据此对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后,公司2022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分别减少1690.72万元、8416.75万、10869.59万元,营业成本分别减少1690.72万元、8416.75万、10869.59万元。公司修正前的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对贸易业务的核算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二是华立股份于2022年为某工程公司代采混凝土、钢材和管桩等建筑材料,涉及销售金额2,735.40万元,销售成本2,402.35万元,公司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333.05万元。经查,该项业务实质为以贸易业务为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具有偶发性和特殊性,但公司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且未披露为非经常性损益。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号)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第四条等相关规定。三是华立股份对福建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未充分考量期后事项对该公司收入产生的影响,导致2023年少计提对该公司的商誉减值准备169.28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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