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10月21日ST阳光公开信息显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陆宇、总经理高青化、董事会秘书杨之豪、财务总监潘新雷、缪锋、胡小波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一是2023年5月18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与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江苏阳光向阳光集团购买位于江阴市新桥镇何巷村、新桥村的一宗土地使用权,交易金额为17,044.23万元。双方未能在江苏阳光支付1.7亿元交易款项后180天内完成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阳光集团亦未向江苏阳光偿还已支付的交易款项,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事项属于交易的重大进展,对投资者的决策造成重要影响,江苏阳光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但迟至2024年4月30日才在公司2023年年报中披露。江苏阳光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是2024年1月31日,江苏阳光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其中对于向阳光集团购买土地使用权未能完成过户的事项披露为“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尚未办理完成”,未披露上述事项已构成阳光集团对江苏阳光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江苏阳光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是2024年4月24日,江苏阳光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解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临2024-021)中披露“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阳光集团经营正常、财务状况正常,拥有可利用的融资渠道,不存在偿债风险。”2024年1月26日、3月8日,江苏阳光在《关于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4-003、临2024-009)中披露“阳光集团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前述信息披露表述与阳光集团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问题。江苏阳光前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四是2024年1月31日,江苏阳光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900万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约2,400万元。2024年4月26日,江苏阳光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3年实现净利润约-10,008万元,预计2023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约-8,539万元。2024年4月30日,江苏阳光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实现净利润为-10,007.64万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8,539.09万元。江苏阳光2023年实际业绩较首次业绩预告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迟至2024年4月26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构成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情形,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五是2022年12月8日,江苏阳光披露《关于对外投资并拟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其所述拟签订《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与2022年7月19日宁夏澄安与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内容一致,公告中所述“拟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的合作协议事实上早在2022年7月19日已经签订。江苏阳光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问题,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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