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上海9月30日 -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周一发布2024年上半年国际收支报告指出,其统计的国际收支货物贸易和海关统计的进出口数据在统计原则、计价基础和计价原则存在明显不同,使得这两类数据规模存在差异,这也是普遍全球普遍现象,这两类数据也不能简单比较。
2024年8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2024年第四条款磋商报告,以专栏《国际收支与海关数据在货物贸易差额上的差异》解释了中国国际收支与海关货物贸易数据差异原因以及统计新方法,认为中国国际收支货物贸易统计更符合所有权变更原则。
以下为报告中题为“国际收支货物贸易与海关进出口统计口径差异”的专栏全文:
外汇局统计的国际收支货物贸易和海关统计的进出口是遵循不同国际标准的两类数据。国际收支统计遵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BPM6),海关统计遵循联合国《国际商品贸易统计》(IMTS2010),二者标准不同,因此两类数据规模存在差异是全球普遍现象。两类数据统计口径差异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统计原则不同。国际收支货物贸易反映一定时期内一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贸易,遵循货物所有权转让原则,是衡量对外经济利益的国际通行指标,与国民经济核算的经济所有权转移原则一致。货物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交易,无论货物是否进出关境,只要货物所有权转让,就纳入国际收支统计。海关统计遵循货物跨境移动原则,关注货物是否进入或离开本国,不考虑货物所有权是否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让。
随着跨国公司全球化经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贸易新业态的发展,我国对外贸易中商品所有权转让与物理移动分离情形日益普遍。下面举例说明:第一种是传统“两头在外”的来料加工模式。来料加工企业的原材料入关和加工成品出关时,海关均按进出境的材料或成品货物全值统计,但货权从入境到出境均属于境外,不计入国际收支货物贸易统计,同时,国际收支统计会把加工费计入服务贸易。
第二种是全球制造安排。跨国公司利用其在供应链的核心地位主导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制造再到成品销售的各个环节,并将货物生产外包给境外企业。这种模式在电子产品行业尤为普遍。例如跨国公司委托我国企业制造生产货物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期间货物不发生跨境移动,因此不计入海关统计;但货权会从生产企业先转让至跨国公司再转让至境内销售公司,需分别以出厂价格和批发价格计入国际收支货物贸易出口和进口,出厂价格通常远低于批发价格,因此国际收支货物贸易顺差减少。
境内外商投资的销售公司再以零售价(高于批发价)在境内销售货物,其销售收入减去经营成本和纳税后所获得的净利润,按股权投资比例归属境外母公司,记入平衡表投资收益借方。
第三种是离岸转手买卖。离岸转手买卖的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国境,因此海关统计不记录,国际收支按货物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转让将其纳入净出口统计。
第四种是跨境仓储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仓储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仓储服务,货物进出关境均报关并纳入海关统计,境内仓储企业或物流公司根据境外货主指令进行报关,货物进出境价格可能存在差异。但货权从入境到离境均属于境外,不计入国际收支货物贸易统计。
二是计价基础不同。国际收支统计采用居民和非居民间的实际交易价,海关统计采用报关价,在实践中两者往往不等。以仓储物流企业代报关为例,某境内生产企业根据境外委托企业的要求将成品货物发送至在特殊监管区的仓储物流企业后,便不再参与后续环节,而仓储物流企业需要根据境外委托企业的指令将货物代报关出口到其销售的境外客户,这时候的报关价是境外企业提供的价格,可能为商品的国际销售价,往往明显高于生产企业与境外委托企业间签订的实际交易价。
三是计价原则不同。国际收支统计对进出口均采用离岸价格(FOB),剔除了运保费;海关统计进口采用到岸价格(CIF)、出口采用离岸价格(FOB),CIF包含了运保费。
优化国际收支货物贸易统计数据源,更加贴合涉外经济所有权统计原则。为全面反映我国外贸货权转让的经济利益状况和外贸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22年起作了数据源转换,将以往在海关统计数据基础上进行调整的方法,改为主要使用企业账务记录的进出口数据。因此当前国际收支货物贸易和海关进出口的数据来源、统计原则、统计方法等方面均不同,不能简单比较。
2024年8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2024年第四条款磋商报告,以专栏《国际收支与海关数据在货物贸易差额上的差异》解释了我国国际收支与海关货物贸易数据差异原因以及统计新方法,认为我国国际收支货物贸易统计更符合所有权变更原则。(完)
(整理 张金栋;审校 张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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