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D资讯整理自纳微公告8月12日,纳微科技发布涉讼公告。核心信息如下: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原告:韩寒先生被告一:苏州纳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二:BIWANG JACK JIANG (江必旺,系纳微科技董事长)纳微科技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判决结果:1、被告苏州纳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寒损失18,994,500元(人民币);2、驳回韩寒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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