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股东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证券之星06-14

证券之星消息,6月14日新锦动力公开信息显示,新锦动力股东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银川中能作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动力)持股5%以上股东,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导致所持新锦动力股份被司法处置。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京0105执恢5873号〕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浙0106执906号〕的要求,2023年4月20日至6月26日期间,银川中能持有的新锦动力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累计卖出593.31万股,占新锦动力总股本的比例为0.83%,金额合计2,029.02万元。银川中能未在首次卖出新锦动力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处罚决定如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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