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向*ST美谷控股股东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下发监管函,奥园科星作为*ST美谷持股5%以上股东,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超过5%时,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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